制度建设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治本之策。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必须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关键是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用制度保障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制度建设是干部清正的有力保障。干部的廉政风险源自其掌握的权力。干部要做到正确、规范使用权力,仅仅依靠自律是不够的。反腐败斗争的实践证明,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因此,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建立一套功能完备、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对过于集中的权力,进行科学的分权限权;对风险等级较高的权力点,加强监督。同时,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把秉公用权、廉洁从政教育贯穿于干部培养、使用和管理的全过程,使干部深刻认识权力的来源、权力的本质和权力使用的规则,打牢廉洁从政的思想政治基础,用思想上的清醒保证用权上的清醒,确保广大干部清正廉洁。
制度建设是政府清廉的必然要求。“公生明、廉生威”,清廉是政府公信力的基石。如果不能有效遏制和解决腐败问题,政府就会失去公信力。法律制度赋予了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职责,同时也规定了政府的权限。只有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从源头上消除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权力寻租的可能性。因此,实现政府清廉,须建立系统、科学、完备的制度体系,界定权力边界,规范权力运行,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既有力维护行政秩序、规范行政行为,又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依靠制度引导和保护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监督,进一步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促使领导干部严格按制度办事,不断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制度建设是政治清明的根本途径。纵观古今中外,政治清明的国家和朝代大多具有高效完备的制度体系。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不断完善、不断健全的制度体系,就是政治清明的“源头活水”。从根本上说,有效防治腐败、实现政治清明,必须通过制度建设科学配置权力,确保权力运行公开、透明、规范。应进一步提高反腐倡廉制度的科学性和系统性,注重抓好法规制度的系统配套,特别是注意保持制度建设与反腐倡廉决策、法规的有机统一,保持上下位制度和同位阶制度之间的衔接匹配。既重视基本法规制度建设,又重视具体实施细则完善;既重视实体性制度建设,又重视程序性制度配套;既重视中央立法,又重视地方立规,做到统筹兼顾、系统推进,从而保证反腐倡廉制度行得通、管得住、用得好。
(作者为中共北京市昌平区委常委、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