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重大新课题,特别是在价值观念发生变化的过程中,如何通过不同途径,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问题值得关注。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将"治理"概念引入道德建设中,为加强道德建设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本文力图将实证研究和学理研究结合起来,从道德治理与法律治理的关系入手,探索如何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思路。
学理分析:治理的内涵是道德治理与法律治理的统一
20世纪90年代后,"治理"成为国际社会科学领域中的流行词汇,治理理论成为一种新的管理理论。治理理论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弥补政府与市场在公共事务管理方面的缺陷。治理包括两方面内容: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主要体现为法律治理),也包括人们同意或认为符合其利益的各种非正式制度安排(主要体现为道德治理)。治理是法律治理与道德治理的统一。
法律治理与道德治理分别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相联系,具备不同特点。法律治理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主要任务在于对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行为进行惩罚与制裁,从而达到惩恶扬善的目的。道德治理主要依靠人的良心发挥作用,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内心信念来激励、引导人们明辨是非、善恶、美丑,它通过强调自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由此可见,法律治理与道德治理的统一,是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统一,是"硬约束"和"软约束"的统一。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面对复杂的社会新情况,如何协调社会各成员间的利益关系,加强社会建设,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中的重大课题。我们必须吸收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强调和坚持依法治国,但同时又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重视伦理道德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几千年历史使中国形成了以伦理道德为特点的文化传统,这一传统在现代中国的影响也不可小觑。在当代中国进行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中国文化传统的正面作用,将法律治理与道德治理统一起来。换言之,这种统一也是现代文明与文化传统的统一。
现实呼唤:道德治理与法律治理相结合是治理根本之道
当代中国,道德领域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这些问题不仅涉及道德领域,而且涉及法律领域。对道德领域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的治理必须坚持道德治理与法律治理相结合的方针。在此,笔者以治理诚信缺失为例阐述之。
古人云:"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它告诉人们,道德可以用来防范尚未发生的违法行为,而法律则可以用来制止已经发生的违法和严重不道德的行为,两者有着相互结合的现实基础。在社会治理中,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这其中就蕴含着道德治理与法律治理的结合。道德治理的预防功能可以有效减少诚信缺失等突出问题的产生。从宏观层面来说,社会风气对人们的行为选择有着重大的影响。社会风气的败坏造成物欲横流,人欲横流,从而形成诚信缺失的土壤。"为了促进社会风气的进步,首先必须搞好党风,特别是要求党的各级领导同志以身作则。"(《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177页)中央提出的"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把政务诚信放在了第一位。从中观层面来说,企业要加强伦理文化建设,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才能减少或杜绝诚信缺失的行为。从微观层面来说,个体的道德素质是社会诚信建设的基础。只有千千万万有良知的公民自觉坚守道德的底线,诚信缺失的问题才会具备得以解决的基础。
但在社会生活中,强烈的经济冲动往往会冲垮道德的防线。解决见利忘义、诚信缺失的现象需要外在强制力的介入,需要发挥法律的作用。法律治理根据有关法律,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对达到违法犯罪程度的不道德行为进行惩罚。没有这种法律惩罚,就不能伸张社会正义,也不能有效支持道德治理。社会诚信缺失问题的复杂性,使得有些问题只有施以法律重拳才能奏效。
道德治理和法律治理的结合是一个系统工程,要达致二者的结合,必须建立事实的记录和跟踪档案。一些偏离道德轨道的行为,也许不会对个人和社会形成重大负面影响,但也可能是罪恶的起始之点,需要将之记录下来,不断跟踪,采取不同的对策。这种跟踪的过程也是法律威慑力不断显现的过程。在法律的威慑力下,当事人思想上会有所触动,行为上有所收敛,治理的成效就显现出来了。因此,这种记录和跟踪的过程,既是对事实的确认,也内含着提醒和警示。这提示我们,要加强我国社会诚信记录方面的制度建设。
理论反思:道德治理与法律治理的良性互动
道德治理与法律治理在实践中是互动的。这种互动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道德治理向法律治理方向的转变,二是法律治理向道德治理方向的转变。
道德治理向法律治理方向的转变。在道德治理向法律治理方向的转变中,必须深入探讨德性伦理与规范伦理的问题。在伦理道德的研究中,德性伦理与规范伦理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德性伦理注重个体精神世界的塑造,强调什么是好人、如何做好人。而规范伦理注重规范的建立和遵守,强调什么样的道德规范是合理的、个体如何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当代西方存在以罗尔斯、诺齐克为代表的规范伦理学派和以麦金太尔为代表的德性伦理学派,两种流派都着眼于伦理学要指导社会生活,但方式不同。从二者与法律的关系来说,规范伦理与法律更近,有的道德规范甚至也是法律规范。而德性伦理主要涉及人们的品质,要用具体规范的形式表达出来是困难的。因此,在道德治理向法律治理方向的转变中,规范伦理可以通过程序,直接转化为法律规范,而德性伦理难以转化为法律规范。当然,可以制定一些法律规范来支持德性伦理。规范伦理可以与法律规范相衔接,但是否有必要提升为法律规范,还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这一情况包括两方面,一是这些道德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面有多大,提升为法律规范的迫切性如何。二是法律资源支持的可能性问题,即要选择有必要的且法律能够切实执行的行为规范,从道德层面提升为法律层面。
法律治理向道德治理的转变。理解和把握法律治理向道德治理的转变问题,关键是如何认识法律治理中的道德原则和道德精神。法律是人类追求公平正义和善良的一种规则、手段和保障。在法律运行的过程中,无论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公平正义和善良的精神。要在法律治理中体现道德的原则和精神,就必须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中支持或有利于行善的行为和当事人,比较典型的例子是在法律上如何明确规定每个人有义务帮助处于严重危难中的他人。有些国家的地方法律明确规定,见死不救或在场没有尽其能力阻止犯罪行为的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震惊全国的"小悦悦事件",不仅涉及道德冷漠问题,同时也反映了国家有关法律的不足。要健全和完善有关法律,对见死不救者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使人们认识到,尽力拯救濒临绝境的生命,不仅仅是道德义务,同时也是法律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形成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风尚。在拯救他人生命的过程中,也会发生种种意外。为了拯救他人生命而所作的努力,是要承担风险的。那么,如果产生了不良后果,见义勇为者是否要承担责任?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原来的法律规定,在紧急状况下提供"医疗急救",可免除因任何行为或疏忽造成的民事伤害责任,修改后的法律则加上了"非医疗救助"的字眼。这样,就把各类救助都包括到免责范围,大大减轻了实施救助的好人的后顾之忧。这一案例具体地体现了法律修改中的道德精神,值得我们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