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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筹:优化养老保险制度的治本之计

2011年各省企业单位的实际缴费率分布

(说明:实际缴费率不同于名义缴费率,而是根据当年各省人均缴费占当地上一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的比重,它可以从整体上反映缴费的实际负担水平。)

2011年度各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余缺图

2010-2012年全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亿元)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迄今仍处于地区分割统筹状态,法定的国家统一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已沦为地方性制度,其带来的缴费负担不公、责任分担失衡、基金余缺并存、运行成本居高不下、基金贬值风险持续积累等一系列问题,既损害了制度自身应有的公平性与互济性,也使统账结合模式被严重扭曲,并危及制度的可持续性。因此,优化养老保险制度的“牛鼻子”,在于尽快实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最终实现整个制度体系定型、稳定、可持续发展。

养老保险是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制度安排,它的长期积累特性与巨额给付规模,决定了其对整个社保制度的成败具有根本性影响。我国现行的法定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及传统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占据主体地位,对整个制度体系的影响举足轻重。基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笔者一直追踪研究着这一制度的变革。近几年更到广东、上海、浙江、四川、重庆、湖南、山东等10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做过专题调查。调研获得的基本结论,就是在充分肯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发现地区分割统筹格局客观上已经成为了这一制度健康、持续发展的桎梏,若不尽快推进全国统筹,伴随覆盖面与支付规模持续扩张而来的将是日益严重的不良后果。因此,笔者在2007年组织实施“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时,曾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单独成篇、成卷,建议国家尽快研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方案并提出过一个自己的初步方案,认为这是真正维护劳动者权益并解决现行制度运行中诸多难题的治本之计;同年开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参与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中,坚持主张通过立法明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国统筹,这一意见最终被2010年通过的《社会保险法》所采纳。

本报告即是在近几年专题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的,它聚焦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旨在如实反映这一制度地区分割统筹格局的历史进程及其不良效应,并就这一制度的全国统筹提出原则性意见。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地区分割统筹的演进与现状

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实质上决定着这一制度的统一性、公平性与互济性程度,也直接反映着制度运行的管理本位与责任本位,因此,统筹层次问题是养老保险制度的根本性问题。我国现行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职工退休制度基础上,通过借鉴德国为代表的绝大多数国家现收现付型社会养老保险和以智利、新加坡等极少数国家为代表的完全积累型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选择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简称“统账结合”)模式,其本意是在保障现有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化解因人口老龄化对未来制度发展的冲击,它可以称之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

在改革开放前,我国职工养老保险是依据1951年制定的《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起来的,当时的劳动保险费按照企业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其中的30%统一上缴全国总工会形成社会保险总基金并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其余70%由企业自行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这一制度遭到了破坏,职工的养老保险蜕变为由企业包办,当企业因亏损而无法自行解决时再由政府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是一种国家负责、单位包办的现收现付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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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常妍(实习)]
标签: 养老保险   全国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