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以民生为内容的社会立法应当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立法重心,以人为本、立法为民、保障民生的理念应当融入立法实践。就当前民生立法的现实而言,我国应当将社会救助立法、社会福利立法作为民生领域立法的重中之重,重点加快社会救助法、儿童福利法等重要法律立法进度,尽快解决在社会救助、儿童福利保护等方面的立法欠账问题,同时也要重视从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层面积极推进民生立法。
《社会救助法》立法进展及难题
社会救助是社会建设非常重要的一项常规工作,也是社会保障安全网体系的“兜底线”。尽管我国现行的社会救助政策已基本完备,但与法制化、科学化的要求尚有差距,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没有一部社会救助基本法律。《社会救助法》不仅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支架性法律,也是整个社会法部门起支架性作用的重要法律,而且影响到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化建设。遗憾的是,《社会救助法》两次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但立法过程缓慢。
当前,社会救助领域问题重重、乱象丛生,处在“名不正言不顺事不成”的尴尬境地。部分地方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不足;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和自然灾害等临时救助制度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现行各项社会救助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统一的社会救助内容和标准,申请社会救助的渠道不畅通。实践中,由于缺少统一规范的制度,救助对象收入无法准确核定。现在有不少地方对家庭收入的核查,主要是主观判断和根据基层单位审核的意见,主管部门缺乏行之有效的核查方式,无法对申请人多元化的家庭收入进行准确核查,申请人瞒报被发现后,惩戒机制不健全,导致无法从根本上避免骗保、死人吃低保等问题的发生。这些问题都有待通过立法的形式从制度层面予以解决或者规范。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社会救助立法进程的缓慢,有专家分析认为,一是对该法涵盖的内容有分歧。是综合性立法还是专项立法,是完美立法还是渐进立法,这一争议困扰着该法进程。二是一些专项救助并不成熟,如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还在实践中摸索,其管理与运行机构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着较大差异。三是管理体制及职能分工尚未真正厘清。社会救助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均想将自己负责的相关工作纳入法律,但如果步调不能一致,救助立法进程就会放慢。因此,需要从社会救助事业的大局出发,切勿以部门利益之争耽误立法大计,尽快达成基本共识,形成立法合力,强力推动社会救助立法进程。
社会救助的立法不仅应明确实施救助的原则和范围,而且应该明确政府对公民进行救助的义务和责任,以及明确救助的对象,即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救助的权利。具体而言,社会救助立法需要明确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要对社会救助体系中制度基础和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五保供养、自然灾害救助等作出规定,对监督管理机制和法律责任要作相应规定。应重点明确国家和社会为依靠自身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物质帮助和服务,明确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救助中的资金保障职责。
值得欣慰的是,《社会救助法》已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工作计划。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社会救助法草案送审稿,目前已经报送国务院并转法制办研究办理。今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调研组赴黔,就社会救助法的立法进行了专题调研。民政部部长李立国7月初表示,今年当务之急是要配合全国人大、国务院制定“社会救助法”和“慈善事业法”。搁浅多年的《社会救助法》立法工作将有望正式破题,该给法律体系打上“社会救助法”的补丁了。
制定专门的《儿童福利法》势在必行
当前亟待抓紧制定儿童福利法,为儿童权益保障撑开法律的保护伞。前些年河南兰考曝出民间收养意外悲剧,凸显了儿童福利立法的缺失。解决弃婴等问题,必须建立正规的儿童福利制度,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目前中国的儿童面临“三无”的尴尬局面:没有专业的儿童福利法,没有专门的儿童福利专业化人才,没有普及的儿童设施规划。儿童的福利保护还没有真正提上日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还是停留在道德层面,口号多、行动少,空喊口号,没有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