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的权利最重要的是生存权,包括生命安全权和生活保障权。儿童特别是留守儿童意外伤害不单单是家庭问题,更是暴露公共管理和公共福利设施严重缺失的问题,深层的原因是儿童福利保护立法的缺失和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滞后。国际社会高度重视儿童福利立法。1989年,联合国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旨在保护儿童权益,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192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以英国为例,早在1918年国会通过的《妇女及儿童福利法案》,规定由卫生部核发津贴补助。现在要求给每个家庭最大的孩子每周20英镑,其他每个孩子每周13.2英镑,获得资格是未满16周岁,或者满16周岁但是在接受相关培训。另外,父母离婚或父亲死亡的儿童,还可领取特别津贴。美国是世界上仅有的两个未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国家之一,但其有一套较为完整的儿童权利保障法律。政府设置了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儿童局。一旦发现虐童案件,会由警察或儿童保护方面的政府雇员首先将孩子带离现场,将其安置在临时的社区庇护所,然后由司法介入。此外,美国大部分州都有自己的举报法,有举报义务的人员如果发现了虐待行为却不报告的,会被处以罚金或短期监禁。有时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因为他们不报告而给儿童带来的伤害。日本早在1947年就制定了《儿童福利法》,发展中国家泰国1992年颁布《小学学校午餐基金法》,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学生午餐。
依法保护儿童福利是政府的基本责任。尽管我国有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宪法也有保护儿童的内容,但是对儿童的福利保护都过于原则不够具体。有关儿童保护的一些法律原则、理念口号需要变成行动、变成规则、变成标准,变成措施,就不能只停留在道德说教上,而要落实到立法层面。抓紧制定专门的《儿童福利法》势在必行。
据报道,由民政部牵头起草的儿童福利条例初稿已经完成,针对儿童成长中遇到的各类风险如大病、残疾、被遗弃等,今后有望建立预防、发现、干预机制,拟建儿童服务机构,配备专人承担儿童保护工作。不过,先出台行政法规性质的儿童福利条例依然属于权宜之计,条件成熟时应当制定作为儿童权益保护基本法的《儿童福利法》,对儿童的各种具体福利予以全面的保护,并从程序、机构、法律责任等方面将儿童福利保护落到实处。
抓紧直接关涉民生的具体法律制度的修订完善
民生立法领域还应该抓紧诸如直接关涉民生的探亲假等具体法律制度的修订完善。以探亲假制度为例,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将子女“常回家看看”的精神赡养义务写入条文,而32年一成不变形同虚设的探亲假制度成为影响公众“常回家看看”的拦路石。公众希望能够与时俱进地修改完善且落到实处,让子女能有时间多回家看看。现行的探亲制度依据是国务院于1981年3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公布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通知》,32年来该规定一直未做任何修订。32年过去了,这个探亲假规定明显不合时宜,早已不符合当今社会情况,却从未做过修改,也从未被废弃,成为一个尴尬的存在。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将修订探亲假政策的工作修改提上议事日程。有关部门32年不予修改探亲假老政策的态度,与其说是慎重,不如说是一种懒政、惰政,一种公共政策调整上的行政不作为和社会立法领域的立法不作为。
需要指出的是,民生立法要从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层面积极推进。实际上,不少民生法律需要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落实,也需要地方立法先行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例如,为遏制在紧急情况下救助他人反遭诬陷的不良风气,深圳市人大表决通过了《深圳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并将于今年8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被救助人诬告救助人将可被追究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乃至刑事法律责任。深圳的这一地方立法有望破解“好人难做”的困境,也为将来国家层面的见义勇为立法积累了经验。
一言以蔽之,民生立法亟待提速和补课,加快社会救助法、儿童福利法等一系列民生法律法规的立法进度,尽快解决在社会救助、儿童福利保护等民生领域的立法欠账问题,为保障民生撑开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伞。
(作者为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
阅读延伸
我国民生立法
取得积极进展
近年来我国涉及民生的社会立法领域取得了积极进展,如制定了《社会保险法》、《精神卫生法》、《物权法》、《就业促进法》、《残疾人保障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修改了《劳动合同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目前,立法部门正在加快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法、环境保护法(修订)等重要法律的立法进度。但整体看,我国涉及民权民生的社会立法依然严重滞后,远不能适应民生保障和社会建设的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