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货币政策框架变革。通俗地讲,所谓变革,是把颠倒的东西再颠倒回来。在实施利率市场化之前,我们的整体货币政策框架存在被颠倒的现象,其中最关键的环节是货币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商业银行先定年度信贷计划,再根据自身流动性到市场上拆出或拆入,即,先决定做多少饭,再观察需要多少米。利率市场化使得中央银行主要在银行间市场上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调节流动性,反过来,各家银行根据流动性状况决定信贷价格和额度。此外,中央银行很可能需要考虑结构性货币政策框架设计,即商业银行在某一时段根据某种利益诱导会集中信贷资金于某个方向,因而形成结构性失衡。因此,如何引导信贷资金向小微企业和“三农”投放仍然是货币政策应该考虑的问题。
二是金融稳定架构塑造。自主定价势必引起相应的损益,特别是中小银行定价能力欠缺或信贷过度集中都可能引发流动性危机和信用危机。第一,在长期还是需要设立存款保险机制(无论是存款保险公司还是存款保险基金),在金融机构出现市场退出时可以确保存款人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第二,在短期必须建立贷款保险机制,可以考虑由保险公司向金融机构提供此类保险,针对某一特定贷款损失提供面向金融机构的补偿。第三,在中期推行资产证券化的普及。资产证券化有助于银行获得流动性,并根据资产转让价格决定后续同类贷款定价。
三是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关键性基础设施包括两项:第一,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银行业只有在明确了解借款人各类信息的基础上才可能实施风险定价,这就需要组合借款人的商业行为、纳税和履约信息,组建一个全局性信用体系。第二,与时俱进的法律体系。随着贷款利率上下限的取消,影子银行和高利率金融产品非但不会消失反而会层出不穷,于是什么是高利贷、何种定价和筹资行为受法律保护,将成为今后一段时间可预见的社会争论焦点。(作者系广东金融学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