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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权力和真理都关进法治的笼子里(4)

——官员、专家和大众在政治领域中的角色

真理性权力和权力性真理的法治规制

如上所述,权力掌控真理是人的本能战胜人的理性,权力垄断真理必然导致专制独裁。而真理掌控权力也容易导致专横自负,绝对的权力性真理更会导致绝对的腐败和专横。因此,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应该倡导权力与真理、知识分子与政治家、思想家与实践家的分工互助。这样,既可避免理性的自负,也能避免权力的滥用。而且,还应该对权力性真理和真理性权力进行法治规制,将权力和真理都关进法治的笼子里。

权力与真理应该合作互助。权力和真理本身是两种社会现象,本应保持各自的独立。虽然权力和真理不能互相掌控或干预,但却应该合作互助。权力和真理各自都可以依其自身的功能,为对方提供服务。一方面,真理可以为权力提供合法性或正当性,从而,形成真理性权力或者理性权威;另一方面,虽然真理不需要以权力为后盾,但权力却可以为真理的发现、运用和发展提供活动的舞台。

譬如,后现代主义者从话语的角度提出,真理与权力之间存在包容互动的关系,即权力与真理相互包容,融合在话语这个整体之中。福柯认为,在人类社会的历史长河中,不但“真理”、“知识”、“科学”,而且一切社会实践,包括政治、法律和道德实践,无不是话语强权的物质化形式。通过话语使真理和权力密切关联,权力通过介入话语生产而创造真理,并用真理为自己立言,提供“合法性”,权力则以真理的名义行事,如果没有真理,权力也无法运行。具体而言,没有权力作为后盾,一种话语方式必定是软弱无力的。反过来,权力也必须通过话语来显示和贯彻自身:一方面,它必须给自己披上“真实”、“真理”和“正确”的外衣,从而将自己合法化;另一方面,它必须将与自身相悖的话语贬斥为“谬误”、“非理性”和“非法”,以便对其实施压制和惩罚。由此可见,真理与权力融合在话语之中,言说者把意志和指令融入其中,使得话语超越其本身的普遍性,凝聚了当下的特殊性,而成为真理与权力的融合体的承担者。通过话语,可建立真理与权力包容互动的复杂机制。

不过,真理与权力的结合理应有个限度。真理与权力的结合,不像人们想象得那样坏,也绝不像人们想象得那样好。至少,在人类历史上的那些恐怖与暴政里,总是能发现真理和知识的身影。因此,对思想、知识和真理也要常怀戒心。知识分子理应自主独立,依靠理性发现和追求真理;而政治家则应该审慎地遵循和实践真理,保障权力取得和运用的正当性。

依价值真理谋求政治权力的公正性。理性是人类认识、发现真理的能力,依据不同的理性能力,将获得不同类型的真理。从逻辑上讲,人类的理性可以划分为科技理性与价值理性,科技更多求真求实,自然科技之传统的、核心的价值取向,是获得关于客观事实的真实知识,是人类知识的创造者;价值更关注利益正义,政治价值的核心取向是通过权力对社会利益进行正义性配置。

科学家更多地关注事实判断,在自然界和一些社会领域,人们主要根据科技理性,从认识论角度探求事物的真假对错,获得事实真理。而政治家更多地关注价值判断,在社会政治领域,“政治话语中的‘真理’,不仅有认知的要素,更有价值的意涵,既代表认知之‘真’,也体现价值之‘真’”。14因此,人们必须根据价值理性,从价值论角度探求事物的善恶好坏,获得价值真理。

由此可以说,追求政治领域的价值真理,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公平正义,甚至可以说,公平正义就是政治社会领域的“真理”。“自然科学及一些社会科学学科所求的真——其研究领城中具有稳定性、必然性、决定性的因素,即所研究对象的本质与规律;所求的真理,就是对于所研究对象的本质与规律的正确认识。政治学研究所求的真却不是政治现象或政治事物所固有的本质与规律,而是人民根本利益;政治学研究所求的真理就是对于人民根本利益的正确认识。自然科学的真理的基本性质只是真,不具有善、恶、好、坏的价值性质;政治真理则是真与善的统一。”15

在政治社会领域,追求价值论真理或者说政治真理,必然要求通过思想理念和制度机制,促使政治权力的公正运行。从权力执掌来讲,则要求工程技术专家治国向人文社科专家治国转型。因为,就专业素质而言,工程技术专家具有的是科技理性和工具理性,擅长于权力有效运行并推进社会的高效发展,而人文社科专家具有的是人文理性和价值理性,擅长于权力公正运行并推进社会的公平发展。从这个意义讲,在我国,为了推进社会的科学而公平的发展,中国共产党既要科学执政也要公平执政,还应该在既有理工科专家治国的基础上,特别注意发挥人文社科专家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

权力民主化、真理大众化与专家治国的结合。在政治领域,权力和真理都共同面对一个问题,即权力精英和知识精英与普通大众的关系问题。为了防止权力精英的腐败,可以使权力民主化,从而调和与普通大众的关系。那么,为了防止知识精英对真理的独断专横,是否可以让真理民主化呢?

这就涉及到政治权力领域之真理与民主之间的悖论,即是说,真理民主化,少数与多数、精英(专家)与大众、理性与民意之间的张力关系。一方面,民主总是意味着按多数人的意志决定和行为,但人数上的居多未必能保证“正确”,反而是作为精英的少数或个别人经常首先发现并掌握真理。于是,一些古典政治思想家则坚持真理信念而贬斥民主政治,而20世纪以来的许多政治思想家则是正好相反,站在民主政治的绝对合理性与正当性角度,着力阐明真理信念与政治生活的异质性,极力消解公共政治生活中的“真理”情结。即便是为大多数人所赞同的所谓“共识”(真理)性后果,造成人类灾难、历史悲剧和专制暴政的例子也比比皆是。在许多情况下,所谓话语的共识,往往会蜕变成“多数人的暴政”,形成对少数人的压制,对基本人权与自由的践踏。但另一方面,政治领域的价值真理,却又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以及社会的公平正义几乎是同义的。在政治活动中,尊重真理常常体现在尊重民意、顺从民心上。按照马克思主义的“人民史观”,在认识和发展真理方面,应该充分相信人民大众的智慧和能力。在真理面前,应该人人平等,发扬民主,反对等级制和官本位。

为了消解真理与民主之间的悖论,协调好权力精英、知识精英与普通大众的关系,可以构建权力民主化、真理大众化与专家治国相结合的制度机制,即由主权者人民或自由民主的公民、民选的官员或政治家与技术专家或职业文官相互监督制约的政治机制。首先,通过民选的官员或政治家与技术专家或职业文官相互监督制约,以协调权力与真理(知识、技术)之间的关系。通过民选官员与技术官员之间的配合制约,既能体现民主政治,也能实行科技治国;既能体现价值理性,也能奉行科技理性;既能坚持价值真理,也能坚持事实真理。两者的相互制约,最终有利于保障人民大众的利益。实际上,西方国家施行政务官和事务官或者说民选官员与技术官员相互配合制约的“双轨制”公务员制度,就履行着这样的政治功能。其次,通过主权者人民或自由民主的公民与民选的官员或政治家相互监督制约,以协调权力精英与社会大众、少数人真理与多数人真理之间的矛盾。再次,通过主权者人民或自由民主的公民与技术专家或职业文官相互监督制约,以协调价值真理与事实真理之间的关系。最后,将它们相互结合起来,就能够制度性地调适权力、真理和民主之间的张力关系。当然,用以调适权力和真理的民主,不仅仅是选举民主,还需要权力精英、技术(知识)精英和人民大众之间的协商民主。譬如,在当前的中国,可以在选举民主基础上推进精英民主化,从精英内部协商共识的“精英民主”渐进地过渡到精英与民众协商共识的“精英——大众”民主,从而渐进地发展人民民主。

真理法律化并以法律真理规制权力。在强力合法性、传统合法性、个人魅力合法性以及意识形态合法性下,权力性真理和真理性权力都可能出现暴力化、神秘化、神圣化、等级化和非人性化。因此,要调适权力与真理的关系,规驯实际可能存在的真理性权力腐败专制和权力性真理自负专横,必须要促进真理性权力和权力性真理的世俗化与法治化。

权力和真理的世俗化就是权力和真理的大众化、祛神秘化和非神圣化。权力和真理的世俗化是权力和真理法治化的前提基础,权力和真理的法治化是权力和真理世俗化的保障机制。根据法律真理观,要对权力性真理和真理性权力进行法治规制,将权力和真理都关进法治的笼子里,可以采用真理法律化并以法律真理规制权力的法治机制。

真理之所以能够法律化,是因为法律具有真理性,即是说,善法就是那些具有真理性的法律,而且,通过真理的法律化可以形成法律真理。“法律真理存在的正当性根据:在于法律与真理的内在关联。”16从历史的维度看,法律与真理之间的内在关联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在之后的很长时间里,法律学者们都主张法律与真理之间紧密相关。比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开始就说道:“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一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帝有它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智灵们’有它们的法;兽类有它们的法;人类有他们的法。”17这种“法”,就是事物的根本理性,即真理。根据这种法律真理观,可以说,“善法就是那些具有真理性的法律,而恶法则相反,不具有真理性。对此,或许有人会提出反驳,因为善法、恶法问题是法的价值概念和判断,法律是否真理则是个事实判断。真理的法未必一定带来善,即善并非一定是真理;谬误的法也不是一味带来恶,即恶并非一定意味着谬误。真理与谬误和善与恶之间并不必然形成对应关系,在很多情况下是交叉关系。我要说,这种反驳确实是有道理的,但可以肯定的是,具体到法学通常所讲的善法与恶法中,其价值判断当中已经分别包含了真、假的内容。法律是人文→社会现象,善法作为一个人文→价值判断,所表现的不仅是科学意义上的真理,而且还有人文意义上的人们的需求和接受”。18

总之,通过真理的法律化形成法律真理,一方面,可以使真理世俗化、大众化、祛神秘化和非神圣化,使真理能够规则化,成为人们能够遵循的行为规范。另一方面,法律真理作为体现真理和正义的法律规范,更具有规制权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将这两方面结合起来,有助于实施对权力与真理的法治性协调和规制。

注释

1[美]达尔:《现代政治分析》,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第31、36页。

2[德]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81页。

3 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4页。

4[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01页。

5吕世伦主编:《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上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第382页。

6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66页。

7[法]狄骥:《宪法学教程》,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第469页。

8刘泽华:《中国的王权主义:传统社会与思想特点考察》,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37页。

9[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12~13、13~14页。

10[美]成中英:《本体与诠释》,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第19页。

11[英]罗素:《权力论》,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89页。

12徐大同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35、36页。

13[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62页。

14虞崇胜等:“政治文明视野中的‘真理’问题”,《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8年第10期。

15吕嘉:“政治学研究领域的真与真理”,《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16陈锐:“论法律真理”,《法学论坛》,2009年第4期。

17[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页。

18谢晖:“达致真理:诠释法律的憧憬”,《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

Subjecting Power and Truth to the Rule of Law

--The Roles of Officials, Academics and the Public in Politics

Liu Junxiang

Abstract: Generally speaking, power and truth encompass three types of relations or status: power controls truth, truth controls power, and power and truth are mutually inclusive. For the first one, it means might is right and results in truth authority and power politics, which will inevitably lead to tyranny and dictatorship. For the second, it imbues truth with power, which may easily cause rational conceit and tyranny, too. Therefore, the proper relationship between power and truth should be their cooperation on the basis of democracy. Both the truth-based power and the power-based truth should be locked up in the "cage" of law and be subject to lawful restriction. In this way, rational conceit and abuse of power can be avoided.

Keywords: power-based truth, truth-based power, value truth, legal truth, rule of law

【作者简介】

刘俊祥,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政治学与行政学系教授、博导,政治文明与政治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研究方向:人本政治与法治政治、经济政治与人民宪政、现代政府与公共治理等。

主要著作:《人本政治论——人的政治主体性的马克思主义研究》、《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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