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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权力应如何劝教生活方式(2)

——自由主义、国家完善论与儒家的不同见解

当代国家完善论

安靖如已指出,对于国家完善论我们不能望文生义,以为它是一种关于如何成就完善国家或政府的理论。事实上,这种理论关注国家或政府如何通过推动好的生活方式和阻止坏的生活方式而使其公民达到完善(Angle, 2009: 204-205)。在国家对于其公民涉及自我的行为是否可以有所作为的问题上,当代国家完善论是政治自由主义的一种对立立场。政治自由主义信奉国家中立性,而当代国家完善论则反对这种中立性。前文提到,一般来说,温和完善论赞同自由主义的一个观点,即不存在唯一的、对每个人来说都是最好的生活方式,但它又承认确实有一系列有价值的生活方式和一系列无价值的生活方式,并且主张国家应当支持有价值的生活方式并阻碍无价值的生活方式。比如,根据菲尼斯(Finnis)的定义,完善论认为,“国家有责任、有权利促进所有公民的善、幸福、繁荣和卓越,并阻止他们……至少使他们远离某些会对他们自己造成损害、贬低或毁坏的行为和倾向,即使这些只是‘关涉自我’的行为和倾向”(Finnis, 1989: 434)。对于国家完善论来说,重要的是要提供区分好的生活方式和坏的生活方式的标准。在这一点上,完善论者主要采取了三种进路。

第一种、也最常见的进路是人性完善论(human nature perfectionism):从人性角度确定人之善。这种完善论的关键是提出一个恰当的人性概念。托马斯·霍尔卡是当代最有影响力的人性完善论者,他反对把人之本性理解为人类独一无二的特性,即为人类所独有的特性。他认为,如果把人之本性理解为人类所独有的特性,那就会把人类与其它存在者共有的任何东西排除在人性之外,不管它对于人来说何其重要;同时也会把人类所独有的任何东西视为人之本性,不管它对于人来说何其微不足道。同时,霍尔卡也反对把人之本性理解为对于人来说必不可少的特性,也就是说,无之则不足以成其为人的特性,因为如果这样的话人之本性就太泛了:很多像自我同一、占据空间这样的特性对于人之为人来说必不可少,但这些对于其它与人迥异的存在者来说也是必不可少(Hurka, 1993: 10-12)。相反,霍尔卡认为,人性由“对人而言必不可少、同时又作为人之为有生命物之条件”的特性所组成(Hurka, 1993: 16),从而避免了人性独特论和人性本质论所存在的问题。霍尔卡认为这一人性观在本质上是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它涵摄三种价值:“身体完善,即发展我们在身体方面的天性;理论完善和实践完善,即发展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Hurka, 1993: 37)。身体的完善比较清楚,无需赘述。理论完善等同于知识或得到合理证明的真信念(justified true belief)(Hurka, 1993: 100)之获得。一个人所获得的基本的真信念越多,他的生活就越有价值。实践完善就是“成功实现一个人的目标,只要我们可以合理地相信,这样的成功将会发生”(Hurka, 1993: 100)。一个人取得的成功越多,这些成功的意义越大,他的生活就越有价值。

在此基础上,霍尔卡发展了他的国家完善论:“最好的政治行为、制度或政府,是能最大程度地促进一切人类完善的政治行为、制度或政府。这一标准可用于判断政府的外部行为,例如谴责政府发动侵略战争。不过,这一标准更常见的是应用于政府的内部行为”(Hurka, 1993: 147)。常有人抱怨,当将这一标准运用于政府的内部行为并规范其公民只涉及其自身的个人行为时,完善论忽视了个人自主这一当代政治价值。对此霍尔卡回应说,自主本身是一种完善,因为“在自主和理性考虑之间显然存在着关联”:实践层面的完善“包括在世界上表达意图,以及决定它包含或不包含什么。自主的主体凭其自主性更加充分地体现了这一观念”(Hurk, 1993: 150)。然而,霍尔卡认为,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只能促进个体的自主性。一方面,自主只是诸多价值之一,因此有时候,相较于自主性的某种损失,其它价值的充分实现可能更为重要。另一方面,“有时限制一个人目前的自主性会在将来带给她更多的自主性,因为这种限制让她有了更多的选择,或者让她有更大能力在这些选择之间进行自主抉择”(Hurka, 1993: 148)。为了阐明自己的意思,霍尔卡让我们假设,莫扎特在小时候被迫学习音乐、因此缺乏合理的自主性。不过,霍尔卡指出,如果认真思考,我们并不能认为“尽管取得了伟大的音乐成就,但比起如果在年轻时得到自由,并自主地选择晒日光浴的生活,莫扎特的生活并不完美……即使自主性具有某种价值,它还是不能超过莫扎特的所有音乐”(Hurka, 1993: 149)。

霍尔卡确实承认,政府促进好生活的努力存在着一定的局限。除了身体完善,人的完善主要是内在的。它在很大程度上要通过一个人自己来实现。因此,霍尔卡认为,政府“不能直接生产公民的善。政府可以为公民的完善创造必要条件或使这种完善更加可能的条件,但没有能力提供充分条件”(Hurka, 1993: 142)。霍尔卡在此试图表明的也就是本文一开始提到的温和完善论的一个方面,即政府不能凭借强制措施促进公民的完善,实施这样的措施不仅无效,而且会适得其反:由于这样的措施“消除了通往卓越的途径,引出了价值较低的动机,以及削弱了自我引导”,它们不是增强而是减弱了公民的完善(Hurk, 1993: 155)。他甚至认为,尽管习惯的培养在孩子那里效果很好,并可以令人满意地在他们身上产生完美,“同样的策略对于成人而言则收效甚微。成人通常有固定的价值和利益,因此很难再引向新的价值和利益。此外,如果有人对他们的私生活发号施令,他们往往感到厌恶,至多也只是勉强遵循”(Hurka, 1993: 154)。

但霍尔卡还是主张,虽然国家不能将某一种最好的活动强加于人,但它可以用非强制的方式推进一系列好的活动,并禁止“某些最坏的活动,比如实行末位排除法”,即不容许人们从事被排在末端的那种生活方式(Hurka, 1993: 156)。在他看来,这里,我们有必要在自由和国家中立性之间做出区分。比如,密尔显然是一个自由主义者,但霍尔卡认为,密尔像完善论者一样,不支持国家对各种关涉自我的活动保持中立,因为“他认为如果一个人作出了糟糕的选择,那么,尽管没有理由去逼迫她,但‘责备’她、和她‘讲道理’则是正当的”(Hurka, 1993: 159)。霍尔卡尤其认为,国家可以通过教育体系来促进完善:“学校之所以可以向学生讲授自然界和文化史,部分原因在于,对这些内容的认知具有内在的价值。学校也可以向学生介绍文学、音乐和体育。在这里,学校的工作并非一视同仁;学校没有教学生如何吸毒或进行职业摔跤的课程。教育体系为有价值的活动而非微不足道的活动奠定基础”(Hurka, 1993:159)。他还表示,这种教育可以通过赞助相关广告而推广到成人。此外,国家可以出于各种原因资助有价值的活动。例如,某些活动因参加人数没有达到经济规模而变得昂贵,国家对这些活动的补贴就可以鼓励少数人的完善;又如,一些没有得到年轻人或成年人欣赏的有价值的活动可能因为初始成本高而受到阻碍;再如,人们可能会欣赏一些有价值的活动,如追求艺术。不过,人们也可能有一些相对不那么有价值的冲动,如想从事职业摔跤。国家如果对前者进行资助,就可以确保人们选择那些更有价值的活动而不选择不那么有价值的活动。(Hurka, 1993: 195)

第二种进路是客观列表完善论(objective list perfectionism)。客观列表最初由德里克·帕菲特(Derek Parfit)提出。根据他的观点,“某些事物对于人们来说是好的或坏的,无论人们是否想要这些好的事物或避免这些坏的事物。好的事物或善物可能包括道德的善,理性活动,个人才能的发展,生儿育女且成为好家长,知识以及意识到真正的美”(Parfit, 1984: 499)。帕菲特本人并没有证明这张关于善物的列表何以是客观的。这项论证工作是由乔治·谢尔完成的。谢尔主张,这些善物关联到他所讲的人的基本能力,而这些能力的“运用既近乎普遍又近乎不可避免”;人类善物,即具有内在价值的特性和活动,以及这些基本能力的成功运用,是通过它们所界定的目标的实现加以衡量的(Sher, 1997: 202)。谢尔进而试图表明,帕菲特列表中的好事物确实可以作为客观的人类善物。为此,谢尔将帕菲特列举的六项分成两组加以说明。

第一组包括知识、理性活动和社会交往(社会交往是帕菲特表中所列之生儿育女且成为好家长的一般化)。首先,关于知识,谢尔主张,“撇开我们之间的明显差异,每个人天生有一种理解世界的能力,并且不可避免地倾向于运用这种能力”(Sher, 1997: 203)。这种能力非常基本,无论是提出一个科学假说,试图预测股市,悠闲地阅读报纸,还是参与对话,或者仅仅是观看四周,都需要这种能力。知识即是这种基本能力的成功运用,它具有内在价值并因此成为人类善物。其次,关于理性活动,谢尔认为,“正如我们不能不试图理解世界,我们也不能不思考如何在世界中行动及如何作用于世界。作为实践主体,我们不可避免地要从事一系列复杂的活动,而理性的行动要实现的就是这些活动的目标和特有趋势”(Sher, 1997:204)。因此,与知识一样,形成和执行基于理性的计划具有内在的价值。再次,关于帕菲特所举的生儿育女且成为好家长的一般化形式,即社会交往的价值,谢尔认为,“从长远来看,我们想形成社会联盟的努力近乎不可避免。至少,我们都有非常强烈的欲望去寻觅他人,与他人交往,关爱他人并得到他人的关爱”(Sher, 1997: 206)。

在谢尔看来,第一组中的这三项善物都是人类基本能力的内在目标。但他承认,第二组中的三项即道德的善、欣赏真正的美以及个人才能的发展,并非人类的基本目标(Sher, 1997: 207)。尽管如此,他认为它们是我们都应当追求的目标,因为它们与我们近乎普遍的、不可避免的目标相关联。首先,一个人才能的发展与基本目标具有明确的联系。一方面,任何才能的发展都可以提高某些认知、实践或社交技能。另一方面,每种技能都有助于实现包括基本目标在内的各种目标。事实上,谢尔认为,“几乎每一次实现基本目标的成功尝试都有待于许多先前发展出来的能力。如果主体缺乏这些能力,基本目标的成功实现是不可能的”(Sher, 1997: 207-8)。其次,道德的善与理性活动的基本能力有关,特别是在作出决定的早期阶段。作出决定的一般目的在于,确保这一决定得到最强有力的理由的支持。谢尔认为,既然道德理由总是重要的理由,“一个道德上好的决定(几乎)总是要比一个道德上不好的决定更具有内在的善”(Sher, 1997: 209)。第三,关于欣赏真正的美,谢尔区分了“由艺术作品所体现的价值”和“与艺术作品打交道的生活所体现的价值”(Sher, 1997: 211)。前者是美学价值,而后者则是审美意识的价值。在谢尔看来,“无论我们对审美理由怎么看,谁拒绝它们的力量,谁就不会把审美意识视作内在价值”( Sher, 1997: 211)。

通过以上讨论,谢尔得出了他的完善论结论:由于帕菲特的客观列表确实是客观的人类善物,“政府和作为政府代理人的个体往往有充足的理由来促进这种生活”(Sher, 1997: 245)。据此,政府及其代理人应当禁止与这些人类善物对立的事物。这就限制了某些人们本来可以获得的生活方式。在为这种限制辩护时,一方面,谢尔反对自由主义的“自主性论证”,即成年的个体应当自主选择自己喜欢的生活方式。谢尔认为,“因为每一个主体面临的选择总是会超出他的经验,对主体所能遵循的东西略微多加一点限制,似乎不太可能对他们决策的质量产生很大影响”(Sher, 2003: 225)。另一方面,谢尔为这种限制辩护时,也反对自由主义的“实验论证”,即应当允许成年个体实验新的、非传统的生活方式,即使社会认为这样的生活方式不好。在谢尔看来,因为我们有许多以前的关于生活实验的历史记录,“旧实验的巨大信息库大大削弱了新实验的必要性。吸食海洛因所造成的影响,草率离婚的优缺点,这些方面我们几乎并不缺乏数据:获取此类数据的实验已经进行多次了”(Sher, 2003: 226)。

第三种进路是自由主义完善论(liberal perfectionism)。最初由约瑟夫·拉兹提出(Raz, 1986),在他的学生史蒂文·沃尔那里得到了清晰而充分的展开。根据沃尔的观点,自由主义完善论是“关于政治道德的完善论陈述,它主张个体自主性是人类繁荣的核心要素”(Wall, 1998: 2)。因为自由主义者强调自主观念,自由主义的完善论不仅主张“在道德上允许政府积极有意地推动自主观念”(沃尔称之为第一种完善论);而且主张,“在道德上允许政府积极有意地支持其个体之有价值的追求而不是无价值的追求(沃尔称之为第二种完善论)”(Wall, 1998: 197-198)。为弘扬自主性的价值,沃尔认为政府应当作出积极努力,帮助公民“发展实现自主理想所需要的能力与技能,同时确保他们的环境给予他们获得丰富多样的选择范围”(Wall, 1998: 206)。这样的努力,包括制定“培养必要的技能与能力的政策”,保证“一切主体可以获得一个足够广泛的选择范围”,并且实施“法律规范,保障人们免受强迫和操纵”(Wall, 1998: 206)。为了说明这一点,沃尔举了这样一个例子:“当代西方社会中的某个宗教小团体拒绝把子女送到国家认可的学校。他们想教给子女他们的生活方式所必需的技能,并且想让子女与外部世界隔绝”(Wall, 1998: 207)。如果听其自然,年轻的成员将接受不到自由教育,也无法接受自主生活所必需的一些技能的教育。因此沃尔认为,政府要求这个宗教团体把子女送到国家认可的学校去的做法是正确的。

显然,第一种完善论的确与自由主义的自主观念有关。那么,要求政府支持有价值的追求而不是无价值追求的第二种完善论又怎样呢?关于这两种完善论之间的关系,沃尔认为,假如某人承认自主是有价值的,那么就可以“推出”,如果他接受第二种完善论,他也就会接受第一种完善论。然而,并不清楚的是,接受第二种完善论的人是否承认自主是一有价值的观念。这一点还关联到沃尔一个更有争议的主张。我们也许都会认为,接受第一种完善论的人可以不接受第二种完善论。但是,沃尔却主张,“如果某人接受了第一种完善论,他也就在原则上承认了完善论的政治行动的合法性,那么,似乎没什么东西可以阻止他同时接受第二种完善论”(Wall, 1998: 198)。这一论证在我看来至少还缺乏说服力。人们接受第一种完善论是因为它符合他们的自主性观念,所以我们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他们将接受任何类型的完善论,特别是与自主性观念相左的完善论。沃尔提到了自由主义者所关注的问题:第二种完善论与自主性观念相左,因为它歧视某些追求。他承认,第二种完善论的政治行动的某些形式可能确实涉及强迫或操纵,但并非所有形式都是如此。然而,即便如此,沃尔仅仅表明这样的政府行为不反对自主性,但这还不足以说明这样的行为是基于自主性。为此,沃尔主张,“自主人生是有价值的,当且仅当它是一种总体上由富有价值的追求所组成的人生”(Wall, 1998: 201)。然而,这并不表明第二种完善论以自主性为基础;它仅仅意味着,第二种完善论和自主性都建立在有价值的人生这一观念之上,但问题恰恰在于,有自主性的人可能并不能就什么是有价值的人生达成一致;不然的话,任何政府都不需要鼓励和支持某些生活类型而不支持其它类型,因为任何政府要鼓励和支持的生活方式都已经是人们本来就想要追求的生活方式。

无论如何,为了说明第二种完善论并不涉及强制或操纵,沃尔举了两个例子。一方面,社会认为高水平的艺术欣赏是有价值的,为了刺激高水平的艺术欣赏,政府可以恰当地动用公共资金建设或维护博物馆,并向艺术家提供国家资助(Wall, 1998: 213);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合法地执行某些规定和管制,旨在劝阻人们消费损害他们消费者自身利益的一类药物,即使有人希望使用这类药物并完全明白由此导致的危险后果(Wall, 1998: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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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韶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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