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中国化的当代图景
新中国的成立是中国宪政道路上的一次历史性转折。为了建立和巩固新生的政权,1949年的《共同纲领》完成了民主建国的政治使命。1954年宪法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确立了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基本框架,开启了新民主主义宪政向社会主义宪政转换的征程,“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宪政的真正开始”。②此后,历经“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八二宪法”等四部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走过了它半个多世纪的不平凡历程。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民主法制建设受到了充分的重视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五四宪法在社会生活各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秩序初步成型。从20世纪50年代末起,因政治进程的变向,宪政走上坎坷曲折之路:宪法实施遭到严重破坏,宪法规定被束之高阁,人大制度几乎处于瘫痪状态,民主和法制原则受到严重践踏,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无从谈起,人治思潮大肆泛滥,新的“大一统”体制取代了旧的“大一统”,充满浪漫主义色彩的大民主和群众运动愈演愈烈,法律工具主义和虚无主义大行其道,整个社会为此付出了沉重的试错代价,真正的宪政建设刚刚起步便受到了重创。“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都深深带有那个时代的烙印。宪政建设的这一段曲折历程充分证明:“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③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开始步入正轨,宪政中国化也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在此背景下所制定的1982年宪法,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凝练出了立足中国国情、适应变革需求的先进的宪法原则与宪政理念,彰显了新时期政治发展与宪政建设的基本方向,确立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体制的基本框架和模式,为我国宪政的重构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规范基础与价值指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全国人大又先后四次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及时确认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取得的成果和经验,从而使宪法更加符合实际和时代发展的需要,增强了宪法的适应性和生命力。尤其是宪法修正案先后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确认,使得民主、法治和人权这些宪政的核心要素都直接载入了宪法,从而彰显着我国宪政建设坚实而稳健的步伐和愈加清晰的价值取向与目标定位,反映了中国社会宪政理念的巨大进步和宪法意识的整体提升。可以说,我国现行宪法及其修正案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④为我国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规范性基础和根本的法治保障。
宪政中国化,不仅是宪法文本的不断完善和宪政理念的与时俱进,同时表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各种政治法律制度在中国大地上的建构与实践。这同样是我们观察和思考宪政中国化的经验素材和样本。要积极推进宪政的中国化进程,就必须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把宪法文本中的基本原则、价值理念、主体内容、规范要求真正贯彻落实于制度安排与运行的所有环节和各个方面。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本质与核心。这就要求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保证其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完善各项基层民主制度,拓宽民主的范围和途径,丰富民主的内容和形式,实现政府管理和基层民主有机结合;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真正使人民能够依照法律规定有效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内在要求和鲜明标识,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保障。这就要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不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制度化和法制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我国宪法的庄严承诺,也是宪政中国化的核心命题和最终归宿。无论是从人权与宪法的发展史来看,还是从宪法存在的正当性来看,宪法都源自人权并集中表现着人权,人权在宪政理念和宪法规范中处于统摄地位。这就要求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制度建构和行动实践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完善公民宪法权利的基本类型,保证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享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建立起切实有效的人权保障与实现机制。
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是宪政中国化重要的制度实践。宪政强调以法的形式划定国家权力的范围与边界并为其设定一套理性的运行规则和机制,一切国家权力都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和轨道内运行。这就要求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制度的理性建构与有效运转是立基于一整套内涵丰富、逻辑严谨、体系完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理论之上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战略高度确立了我国宪政建设的行动纲领和宏伟目标;“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不仅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不断探索的经验总结与理性升华,也标志着我们党宪政理念的重大跨越与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基本规律和必然要求,也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发展模式的关键;“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等命题,直接体现着学术的理性与思辨,充满着宪法哲学的智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则从根本的价值定位和社会发展全局明晰了我国宪政建设的时代主题和指导思想,从而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理论基石和方向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