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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宪政文明体系里的“中国色彩”(3)

——宪政中国化语境中之普遍性与特殊性辨析

宪政中国化之反思

历经六十余载跌宕起伏的宪政实践和坎坷曲折的试错纠错之后,生长于中国社会土壤之中、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已跃然纸上,宪政的中国化已经深深镶嵌在了中国社会的时代变迁之中,并展现出了旺盛的生命力和优越性。这不仅是一种方法性的实践活动,更是一种创造性的理论探索,它要求我国的宪政建设必须立足中国实际、面向中国问题。

无论从其发展历程看,还是从其存在形式和运作实践看,宪政都是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成长和发展起来的,并始终根据具体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不同国家也都基于自己的个体性特征而在探索着符合自身特点和需要的宪政模式,从而使宪政呈现出了丰富多彩的殊异性和多样性;任何一种宪政模式都不可能是人类社会最完美的制度,更不可能是宪政文明的终结,人类的宪政之旅永无止境。它可以发轫于西方社会,也可以成长于非西方世界;既可以有普通法宪政主义,也可以有欧陆宪政主义,认为某种宪政模式可以适用于一切国家和民族的论证逻辑及其理论基础都只能是理性的自负与狂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同样不是某种模式的翻版或临摹,而是以中国社会作为立足点和归宿进行理性建构和实践探索的经验总结与智慧结晶。

然而,不管宪政的具体形态有多大的差异,作为一套观念体系、价值选择和制度安排,宪政凝聚着民主、法治、人权的精神内核,蕴含着宽容、妥协、合作、理性、多元的文化基因,浓缩着人民主权、人权保障、宪法至上、法治主义等政治理念,体现着人们对公民与国家、权利与权力之间关系的基本态度和结构定位。由此,宪政自然蕴含着人类文明演进中的一些普遍性质素并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普遍的价值认同。这种普遍性根源于人类社会对人的价值和尊严的共同关切与尊重,对自由、平等、正义等美好事物的共同追求与珍视,对理想的社会政治生活的共同憧憬与期盼,其与宪政产生的具体社会条件和发生作用的具体历史场景并无必然的联系。而且,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宪政问题已远远不仅仅是一个国家的内部治理问题,而是与人类的共同发展紧紧联系在了一起,全球宪政主义议题要求我们在考察和分析宪政问题时,具有全球视野和国际化思维,承认宪政的一些共同价值和原则,以达致基本的共识乃至共赢。这样,曾“长期被认为是某些特定文化背景下的宪法价值观也逐渐被异质的文化背景下的民族和国家所理解和接受。正是这种普遍性和共通性,构成了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共同价值基础和原则”。⑤

需要注意的是,宪政的价值理念与宪政的制度形态是两个层面的问题,“自由、民主、人权、公平、正义、法治等是人类共同的追求,但三权分立、多党制、极端个人主义等并不是也不可能是普世的”。⑥的确,代议制、普选制、多政党、联邦制、三权分立、司法审查等,都只是践行宪政的具体的制度安排或实现机制;不同国家和民族完全可以、实际上也都在探寻着符合自身特点和需要的宪政体制,宪政模式也因此而呈现出丰富多彩的多元化样态。实际上,人类在探索宪政机制方面的努力和实践从来就没有停歇过,宪政的制度建构从来也没有绝对不变的模式或规则;但宪政的价值精神却具有超越于具体制度的恒定性和常态性,这为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与对话、借鉴与融合、共生与互动提供了基础与可能。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政应当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否认或夸大宪政的共性或个性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是不正确的,有害的”。⑦对宪政问题的考量,首先应当关注的是宪政的价值取向与目标定位,价值认同是走向宪政的第一步,其次才是具体的制度设计与建构;只有在对宪政的普遍性意义有深刻领悟的基础上,才能使具体的宪政机制具有更大的生命力和适应性。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显然不能自我束缚、自设藩篱,在坚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核心原则的前提下,我们需要注意从其他国家宪政实践的成功做法中汲取有益经验,积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中的有益成果与合理因素。如果不加区别地拒绝一切普遍性价值与原则,就难以融入世界文明的发展潮流,也难以很好地实现自身的超越与发展,更难以为人类文明的进步作出我们特有的贡献。实际上,民主、法治、人权这些宪政的核心要素,不仅都已经被直接载入进了我国的宪法文本之中,而且还以价值观念、制度建构、宪政实践等形式深深融进了中国社会。的确,只有在普遍性与特殊性、本土化与国际化之间客观比较鉴别、认真衡量取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才能不断完善与超越,我们也才能真正具备文化上的创新和输出能力,从而极大增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自豪感和凝聚力,并为人类的宪政文明宝库增添靓丽的中国色彩。

植根于中国社会的时代背景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从理论到实践、从思想到行动,都良性而健康地阔步前行,从而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和广泛的权利与自由,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法治建设进程和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并以其“中国特色”而成为世界宪政文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作为一种正在成长中的宪政,其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存在种种不足与缺憾,例如,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宪政理想与宪政实践之间存在着脱节甚至断裂的现象,宪法实施的任务仍然相当艰巨;权力的腐败与滥用、权力的异化与错位等违宪行为和违宪现象,还难以在宪法层面上加以遏制与矫正;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尚缺乏切实而有效的宪法保障措施与机制,宪法还没有充分担当起公民权利“守护神”的角色;政府“有限”与“有为”之间的内在张力及其调谐,仍然是宪政建设面临的历史性课题;多元主义的宪法文化尚未斑斓成熟,全社会浓郁的宪法意识和宪法精神还有待形成,等等。由此使得我国宪政建设的前景显得扑朔迷离、任重道远。

人类社会的宪政历程从来都交织着山重水复的焦虑与柳暗花明的欣慰,折射着时代的潮汐更迭与历史的风云变幻。只有将理论上的宪政“路线图”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法治作业,将美好的宪政理想转化为具体生动的宪政实践,将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本土资源与全球心智有机结合起来,超越意识形态化的纠结与纷争,秉持开放、包容、客观的立场与心态,我们才能早日迎接中国宪政绽露的绚丽曙光。

(本文系司法部2012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宪法实施问题研究”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2SFB1002)

注释

1陈弘毅:“论立宪主义”,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id=566。类似的观点在宪法学论著中俯拾皆是,此处不赘。

2许崇德:“社会主义宪政的不平凡历程”,《中国法学》,1994年第5期,第8页。当然,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先后在各革命根据地建立起人民政权,并颁布了一系列重要的宪法性文件,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1)、《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946)等。这些宪法性文件不仅促进了根据地和解放区的民主宪政运动,而且也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宪政建设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3.4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新华网,2012年12月4日。

5陈云生:《和谐宪政——美好社会的宪法理念与制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第5页。

6教育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关于‘普世价值’的若干问题”,《求是》,2008年第22期,第60页。

7李步云:“中国宪政之路”,蔡定剑、王占阳主编:《走向宪政》,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25页。

The "Chinese Element" of the World Constitutionalism System

—The Universality and Particularity of Chinese Constitutionalism

Miao Lianying

Abstract: The sinicization of constitutionalism has the fundamental significanc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in contemporary China, Interpreting the historical context of Chinese constitutionalism evolution, and declaring the theme of the times and the future trend of China's social development. Rational reflecting on the constitution fate in Modern China could offer the historical experience and enlightenment for the current co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The constitutional value and the i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are the two aspects of problem. Only on the basis of deep understanding to the universal significance of constitution,we can afford the stronger vitality and adaptability for the constitutional mechanism,and push forwar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creation and transcending of the constitutional civilization.

Keywords: Constitution, sinicization of constitutionalism, historical context, contemporary prospect

【作者简介】

苗连营,郑州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理学研究会理事。

研究方向:宪法学、立法学。

主要著作:《立法程序论》、《和谐社会的宪政之维》、《公民法律素质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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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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