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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未来长期执政之基

——宪法共识下的依宪执政、依宪治国

摘要 宪法乃一国之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依宪治国是新中国民主、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总结,也是改革、开放的现实必然。依宪治国的最基本意涵就是完整、严格地实施现行宪法,其意涵的合逻辑延伸就是赖以实施的宪法必须是一部优良的宪法。依照宪法治国能制约权力专横,防止权力腐败,凝聚全民共识,坚定人民对法治发展的信心,给予人民关于未来的良好预期,为执政党提供最坚实的合法性基础。要实现依宪治国,当下最急需的是执政党依法执政、提高人大的地位、尊重司法规律。

关键词 依宪治国 依法执政 人大地位 司法规律

宪法共识是最根本的国家共识

依宪治国这一理论主张和治国纲领在当下已取得基本社会共识,但这一共识的取得却经历了漫长而艰难的过程。2004年,亦即新中国成立55周年后,国家最高领导人才明确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①2012年,习近平主席再次重申:“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②依宪治国作为治国执理政的根本理念被确立的艰难,其实深刻表征了中国民主、法治发展的艰难。

在一个全新的国家性质之下,国家的治理形式、治理技术是否必须完全推倒重来,这是在经过了长期摸索并付出巨大代价后才逐步认识清楚的。中国共产党曾经是一个依靠枪杆子取得政权的革命党,其所抱持的革命理念和意识形态使其怀有一种浪漫主义的使命期许,即:不仅要砸碎一个旧世界,还要建设一个世界。为此她意欲摒弃一切旧的上层建筑,这其中首要的是废除旧的法权。194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以下简称《指示》),全文不长,1000多字,但里面的几个核心观点颇值得关注。第一,“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人民的司法工作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第二,“在人民的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则应该以共产党的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所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作依据”;第三,“司法机关应该经常以蔑视和批判国民党《六法全书》及其他一切反动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视和批判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的一切反人民的法律、法令的精神,来从事法制建设”。《指示》发布以后,1949年3月,华北人民政府发布的训令《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和同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17条,也都重申了中国共产党的这一立场。至此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法律界都在为法律的阶级性和继承性争论不休,法制所蕴含的制度文明要素在这种争论下被深度遮蔽,由此而决定了新中国法制发展的一种特殊路径:革命话语笼罩法治话语,最高领导人和主管政法的主要负责人的法理念和法思想,对法制发展的方向和品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其中领导人的见识和阅历又成为决定民主、法制的发展态样的关键条件。③1954年,毛泽东主席亲自参与起草的宪法颁布施行,但54年宪法很快即被虚置。“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家陷入“无法无天”状态,直到1979年,中共中央才重新强调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可见,建国之后的前30年,整个中国社会对法制的地位和作用认识是十分模糊并且摇摆不定的。只有在经历了文革十年劫难后,人们才深刻认识到,没有法制就没有国家长治久安。

对革命战争经验的路径依赖,曾经是建国后很长一段时间主导治国理政的基本思维范式。大规模的群众动员、阶段式的战役总体行动、自上而下的严格服从、因情而变的政策驱动、政治动员下的对超常精神意志的重视等,都是极富成效的革命胜利法宝,以致于进入和平建设时期,执政党乃至整个国家体制很难摆脱对上述经验模式的尊崇和仿效。运动式执法直至今天还被反复袭用,其根源也与此种路径依赖大有关系。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西方政党的运行是以选举为中心来展开的,选举是政党获取、执掌权力的“合法性”方式,政党一旦进入权力体制之中,它自身就成为一个被监视和控制的对象,在严格的法治主义背景下,执政党的权力边界颇为清晰;中国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并不依靠周期性的选举“授权”,而是来自于“革命成功的事实”和“改革开放的实效”,党缔造军队、创立国家的事实即使党成为国家、军队的当然领导者。执政党的组织和执政党的领导人的权力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可以依凭,其权力的边界是极为模糊的,所以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都可以最终归结到党的领导权这一元中,党对所有国家权力的干预似乎也成为当然之义。但党的角色与国家机关的角色若无区隔,那么,通过法治建立权力运行秩序几无可能,依宪治国更是无从谈起。

宪法共识是最根本的国家共识。在中国当下这样阶层众多、利益多元的社会环境里,人们的观念、见解必然形形色色。如何避免因观念的歧见造成行动的冲突,如何防止因利益的纷争引发彼此的对抗,如何消弭各人自以为是而带来的社会混沌无序,意识形态、宗教信仰、道德、法律无疑都是重要调节手段。但只有通过理性协商、全民讨论并借由一套缜密的立宪程序外化而成的宪法,才能凝聚全民最大的共识,并具有最强的稳定性、权威性。宪法乃一国之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依照宪法执政为执政党提供了最坚实的合法性基础。打江山、坐江山,改革开放的政绩实效曾是执政党执政的重要依据,但依宪执政则是执政党未来长期执政的最重要前提。宪法能把执政党的意志转化为人民的根本意志,实现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根本统一;宪法确立党的民主与人民民主发展的轻重缓急秩序,避免中国民主发展陷于民粹和僵滞;宪法确立了执政党的宪法地位,使执政党的领导有了宪法和法律的支撑与保障;宪法要求“一切政党和社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从而能够厘清党的行为与国家行为的边界,确保宪法和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依照宪法治国能制约权力专横,防止权力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被历史反复证明过的普适性真理。法治能够规约权力,民主能够让权力谦卑,这亦是政治文明的一条重要规律。作为民主制度产物的宪法能够借由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与监督制度、公民言论自由制度、真实的选举制度,来保证权力源于民、属于民、依于民、归于民,从而展现社会主义民主的真谛;宪法,规定的预算决算制度、审计制度、财政税收制度,如能严格恪守,则可以打造一个廉能政府,防止政府权力无限地扩张;宪法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制度构成政府权力的边界和政府施政的目的,而司法机关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职权,则能有效防范公权侵犯公民利益,形塑公平、正义的保护者的高大形象。

依照宪法治国能给予人民关于未来的良好预期,并能为人民提供梦想成真的机会。尽管关于幸福的理解有着强烈的主观向度,但人格有尊严、权利有保障、发展有机会、未来有预期,却是构成最大公约数的幸福衡量标准。中国有着由法律、法规、条例、政策构成的多种行为准则体系,但只有以宪法为根本的行为准则,才能力避准则林立造成人们行为选择的无所适从,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统一,实质是引领人民生活的行为判断标准的统一;宪法能够把人民当家做主、自由自主支配生活的诉求制度化、法治化,使其“不以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以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从而避免因权力的恣意带来社会生活的彷徨无措;对宪法的忠诚集中表征了对国家、民族的忠诚,宪法被尊重和恪守,是人民对国家、民族抱有信心的力量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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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韶武]
标签: 中国共产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