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大国新村
首页 > 原创精品 > 成果首发 > 正文

当代中国的宪法体制与政治宪法学话语(2)

——高全喜学术思想中的百年宪政主义传统之后

高氏以“时代精神宪法化”为基准,把中国的现代宪政史划分为“三个时间层次”【31】:(1)建立于1912年的中华民国及其宪政传统(高称之为“第一个现代中国”);(2)由中国国民党在1928年建立的“党制国家传统”以及1949年由中国共产党建立的“党制国家传统”(“第二个现代中国”);以及(3)从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时期的中国,包括1982年宪法的制定及其随后的修改(“第三个现代中国”)。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现代中国的立宪史,高指出“至少从‘中华民国’开始,宪法意义上的中国大致出现了三个半,或者说,我们的现代历史中大致有三个半的现代中国以及‘宪法中国’”【32】:(1)建立于1912年的中华民国;(2)国民党及其“党国体制”领导下的中华民国;(3)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 )至今还未统一的中国,但是这个中国有希望有一天“凝聚为一个自由、宪政、民主的新中国”【33】。

高氏认为,中国政治宪法学的研究应该同时兼顾描述性和规范性的研究;它应该揭示出中国的宪政或政治体制的真实情况,也要面对正当性、合宪性和正义等课题【34】。高尤其着意于对隐藏于现代中国宪政史上那些事实、事件及文献背后的宪政思考和政治形态的发现与挖掘。在《立宪时刻:论〈清帝逊位诏书〉》【35】这部专著中,高示范了如何运用政治宪法学方法来研究问题。书中的研究对象是1912年的清帝逊位。

对1911年辛亥革命以及现代中国第一个共和国的诞生的宪法学研究,一般集中在1912 年3月在南京通过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宪法学者很少关注当时的清帝逊位事件以及由皇太后代表清朝幼帝于1912年2月颁布的逊位诏书上。高指出,从政治宪法学的角度来看,这一诏书是十分重要的,它在建构中华民国的宪法基础及其正当性方面,具有相当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912年初,辛亥革命的成功仍没有得到保证。虽然很多省份都宣布脱离清帝的管辖,革命党也在南京建立了共和国政府,但是清政府依然控制着北京和不少疆域,袁世凯依然掌握着能够对革命党发动内战的强大军事力量。正是在这种情况之下,清廷被迫宣布退位并把权力移交给袁。革命党和袁达成交易,让袁取代孙中山成为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

《清帝逊位诏书》不仅宣布了清帝的退位,而且授权袁世凯与在南京的革命党就建立共和政府和召开国会等事宜进行谈判,以“构建‘共和立宪国体’”。【36】同时,《诏书》的作用还包括把清帝国治下的多民族的臣民原来对清廷的效忠以及整个清帝国领土,都移转给新的共和国,使“五族共和”成为可能,并确立了中华民国的领土疆域【37】——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辛亥革命是由汉族领导并由反满情绪所推动的。因此,高氏指出,新的共和国不仅仅是革命的产物,而且一定程度上是产生于权力从清廷向共和政府的自觉及和平的转移。所以高论证说,旧政权的《清帝逊位诏书》和新共和国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一起构成了共和国的宪法基础;这两份宪法性文本共同构建了新的共和国【38】。《清帝逊位诏书》所体现出的和平演变的精神对于革命的暴力和激进主义有遏制或平衡的作用:“这个和平方式的革命建国……弥补了辛亥革命建国的激进性和片面性”【39】。因此,《清帝逊位诏书》代表了“真正的保守主义的宪法精神”,它成全了“中国版的光荣革命”【40】。

虽然在1912年这个“相对来说比较好的政治时期或者立宪时刻”,革命的激进主义与和平的政权转移得以成功地结合,但宪政却始终未能在中国实现。对高氏来说,现代中国政治史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如何从“革命”过渡到宪政民主的“日常政治”:“革命成功之后的常态化回归……成为中国宪政的‘死结’”【42】。在高看来,在现代中国史里,革命激进主义有余,“保守改良主义”【43】或“革命的反革命”则不足,而“革命的反革命”却是宪政的建立所十分需要的。比如,正如高氏指出的,虽然1949年的《共同纲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临时宪法)以及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初看起来是意味着从“非常政治”向“日常政治”的过渡【45】,但是它们最终还是要让路给“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激进主义。

高氏认为,即便是今日的中国,也未曾完成从“非常政治”向“日常政治”的转化。他指出,今日中国的情况既非“非常政治”,亦非“日常政治”或“正常的宪政法治状况”【46】;它还处于自上个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改革开放”以来的一个过渡时期。高指出,在宪法的层面上,这个过渡反映于1982年制定的宪法以及其后的修正案【47】。由于这个过渡还在进行中并且尚未完成,所以可以说中国的立宪时刻尚未完结【48】。高认为,在这个过渡未完成之前,在中国实施司法宪政主义的条件并不存在【49】,所以相对于研究司法宪政主义来说,对政治宪法学的研究更为迫切【50】。高又指出,对于当今中国来说,西方在近代早期(也就是西方现代国家建立时期、从“非常政治”向“日常政治”过渡的时期)的宪政经验更有参考价值【51】,而不是西方今天所实行的司法宪政主义。

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政发展而言,高氏提出以下的三阶段论:(1)起初是“革命宪法”(例如作为“文化大革命”时代的产物的1975年宪法),然后是(2)“改革宪法”(由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所代表),最终是(3)“宪政宪法”【52】。这令我们想起孙中山先生关于革命建国的“三序方略”,也就是(1)“军政”,接下来是(2)“训政”,最后是(3)“宪政”【53】。高指出,在他区分的三个阶段的最后阶段,便是“宪政国家”的形成【54】,即完成迈向“民主宪政体制的转型”【55】。这也将标志着中国立宪时刻的完成。

在高氏近期的研究中,他讨论到1982年宪法及其四个修正案,并从中国宪法长远发展的角度去思考其意义。他认为1982年宪法是一部“改革宪法”(有别于先前的“革命宪法”)【56】,整体而言,这部宪法以及其修正案反映出一种“新的宪法精神或宪法设计”【57】。基于1982年宪法及其四个修正案,他对中国终将演化到“宪政宪法”的阶段持谨慎乐观的态度【58】。

高氏运用政治宪法学的方法研究了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他指出,1982年宪法的主要目标或隐含于其中的主调,便是结束“文化大革命”时代的激进的意识形态和实践——包括阶级斗争和“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论【59】。在肯定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革命的历史逻辑及其成就的同时,1982年宪法把“革命”终结:它追求建立一个稳定的社会和政治秩序及有效的法制,并且恢复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停止运作的国家机构(如人大),又重新肯定宪法的最高权威。因此,高氏在这部宪法(及随后的修正案)里发现了“革命与去革命化的双重内涵”【60】。他认为这部宪法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从“非常政治”向“日常政治”过渡的开端【61】;它代表了“宪法出场,革命退场”【62】的逻辑——高认为这一逻辑对于所有由革命诞生的现代国家是普遍适用的:亦即是说,以宪法作为根本法去限制和终结革命。高认为,在后革命时代的这个过渡过程中,宪法的政治性(如施米特所强调的)应该逐渐让位于宪法的规范性和法律性【63】。

高氏同时也分析了1982年宪法所体现出来的政治结构或“政治宪法”,在这方面,他主要援引了田飞龙博士——一位年轻的政治宪法学学者——的概念框架【64】。根据田氏的研究【65】,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宪法结构”中最根本的原则或宪法之“道”就是人民主权,它在1982年的宪法中具体体现为三个“肉身”:(1)基于真理的共产党的领导代表制,(2)基于程序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以及(3)“非代表制的参与民主制”。高氏分析了这三个体系以及它们各自的问题。

第一,关于党的领导代表制,高认为,中国最为重要的宪法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党与国家的关系”【66】,也就是共产党的领导、宪法的至上性和人民主权之间的关系问题。他指出,1982年宪法已经显示出政治体制从党的领袖的个人统治向更为民主的党的领导的过渡,并要求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也就是在中国的政治宪法中引进一个重要的规范性元素【67】。高又认为,“三个代表”思想是关于共产党领导和代表性的理论的重大发展。但是,最终的问题仍待解决,就是“党的领导原则最终要规范于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人民民主原则和宪法法治原则”【68】。

第二,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高氏指出这一制度的确是人民主权的最直接的体现。但是,他认为,除非共产党的领导真正地(而非只是象征性地)被置于宪法的制约之下,否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功能以及司法独立的原则是难以完全实现的【69】。

第三,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外的民主参与制度,高强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重要性,他指出这个制度可追溯到国民党执政时期,并在共产党执政下有了新的发展。高认为这个制度未来将如何演变,以及它与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主权的关系如何,对于中国的政治宪法学研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课题【70】。

对于1982年宪法的四个修正案,高氏作出了高度的评价,认为它们“蕴含……重大的宪法性意义”,“形成了一种不同于五四宪法乃至最初的八二宪法的新的宪法精神或宪法设计”【71】。高氏指出,总体来说,这些修正案有三个主要特征。首先,它们“对‘人民共和国’……重新理解和定位”;第二,它们“将社会从国家中释放出来,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初步分离”;第三“是依法治国、私产保护和人权条款入宪,确立了新宪政设计的指导原则和精神基础”【72】。高氏指出,1982年宪法在经过四次修订后,“形成了多元复合的宪法体系”,“构成了一部新的宪政设计。这个新的宪政设计寄生在旧的宪政结构中,在受到旧的宪政秩序挤压的同时,又从中汲取生命的动力”【73】。虽然“新的宪政设计今天仍是一种寄生性的存在,但悖论的是,这反而是其生命力之所在。……唯有寄生,才能存活并成长”【74】。这便是“渐进式改革”的逻辑,也就是介乎“非常政治与日常政治之间”的“转型宪政”。【75】

最后,高氏指出,1982年宪法制定以来的修宪活动,反映出这样的一个趋势,就是“现代宪政的基本价值”和原则已经逐渐被纳入中国宪法【76】。从这个角度看,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不仅仅是对“文化大革命”的极左思想的摒弃和对原有的1954年的社会主义宪法的“简单回归”,它已经“超脱了单纯的社会主义宪法的教义性设定,而有着回归百年中国共和宪政主脉的强烈价值指向与制度协同”【77】。高氏所说的百年中国宪政传统,就是开端于1911年辛亥革命、清帝逊位和1912年中华民国的建立这段历史的宪政传统。高氏的“大回归论”【78】的理论视野还涵盖“一国两制”在港澳的实践和“海峡两岸的最终和平统一”;有了这个视野,“以大陆中国为主体的现代中国的宪政转型才能够具有真正明确的价值基础和制度取向”。【79】

上一页 1 23下一页
[责任编辑:郑韶武]
标签: 宪法学   中国   宪法   话语   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