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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共产党人的宪法观念与实践历程

摘要 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先进的政党,不仅展示了其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卓越能力,而且也具有领导中国人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胸怀和才干。从建党元勋到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各届党的领导人,都对宪法的制定和实践给予了高度关注,也形成了具有中国共产党之特色的宪法观念。从中国共产党宪法观念的内涵入手,依次对这种宪法观念与实践的变迁进行了描述、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 宪法观念 宪法实践 宪法学 比较法

在中国,“宪法”一词出现得很早。早在先秦时代的中国古代文献《管子·七法》中,就有宪法的用语:“有一体之治,故能出号令,明宪法矣”。另一本古籍《国语·晋语九》中,也有“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的记述。①但此时“宪法”一词的含义,主要是指国家的根本大法,还不是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带有近代宪法的内涵(即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以及为社会各项事业的进步、繁荣确定法律框架等)的宪法的出现,是近代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资产阶级宪法观念确立,各国纷纷制定、颁布、实施宪法以后的事情。

与近代宪法的用语是在西方产生的一样,宪法观念也不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产物,而是在西方伴随着近代立宪主义的勃兴、资产阶级的制宪、行宪实践的展开而形成并逐步传播的。这里,所谓宪法观念,就是指人们,尤其是国家的领导人(统治者),对宪法这一社会现象的基本看法。其核心内容包括:宪法是国家大法,其地位至高、至上;宪法规范国家政权的构造和国家权力的运作,重点在于限制国家公权力的滥用,等等。上述宪法观念,经过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如洛克(J.Locke,1632年~1704年)、孟德斯鸠(L.Montesquieu,1689年~1755年)、卢梭(J.J.Rousseau,1712年~1778年)等人的倡导、阐述和广泛宣传,成为近代各国立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在近代宪法观念的指导下,美国于1776年推出了《独立宣言》、1787年制定了《联邦宪法》,法国于1789年颁布了《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1791年和1793年制定了近代型的宪法,等等。宪法观念和立法实践互相交融,使得欧美在人类历史上,最先确立起了相对于封建专制社会而言平等、民主、进步的法律制度,从而为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项制度的发展、繁荣奠定了法治基础,并进而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得到传播。而中国,从19世纪30年代起开始受到其影响。②

在上述近代世界之环境和氛围的影响下,中国共产党从诞生时起,就非常关注、重视宪法制定和立宪实践。针对北洋军阀提出的立宪主张和立宪框架设计,李大钊、陈独秀等中国共产党的奠基者也纷纷发表自己的宪法观念和立宪诉求,以及他们对宪法观念之内涵的理解。如陈独秀在《东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异》一文中明确指出:在西方,是以“法治为本位”,人们对法治的重视,“不独国政为然,社会、家庭无不如是。商业往还,对法信用者多,对人信用者寡。些微授受,恒依法立据。……盖其国为法治国,其家庭亦不得不为法治家庭。既为法治家庭,则亲子、昆季、夫妇,同为受治于法之一人”。这是社会文明的表现。而在中国,固有的封建宗法制度给社会带来了四大恶果:损坏个人独立自尊的人格,窒碍个人意志之自由,剥夺个人法律上平等之权利,养成依赖性。③

在《法兰西人与近世文明》④一文中,陈独秀进一步指出“人权说”是近世文明的三大特征之一。他认为,在西方,是以“个人为本位”的社会,“个人之自由权利,载诸宪章,国法不得剥夺之,所谓人权是也。”⑤在《再质问<东方杂志>记者》一文中,陈独秀进一步指出:“所谓民权,所谓自由,莫不以国法上人民之权利为其的解,为之保障。立宪共和,倘不建筑于国民权利之上,尚有何价值可言。此所以欧洲学者或称宪法为国民权利之证券也。”⑥在上述《法兰西人与近世文明》一文中,陈独秀引用薛纽伯的话说:“古之法律,贵族的法律也。区别人类以不平等之阶级,使各人固守其分位。然近时之社会,民主的社会也。人人于法律之前,一切平等,不平等者虽非全然消灭,所存者关于财产之私不平等而已,公平等固已成立矣。”⑦在上述《东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异》一文中,陈独秀进一步指出,西洋民族以个人为本位,法律之目的,在强调个人权利自由的同时,就是追求“法律之前,个人平等也”。⑧

中国共产党的另一位创始人李大钊,也发表了一系列的宪法政论和时论,如《省制与宪法》(《宪法公言》第4期,1916年11月10日)、《宪法与思想自由》(《宪法公言》第7期,1916年12月)、《孔子与宪法》(《甲寅》日刊,1917年1月30日)等,阐述其宪法观念和宪法主张,分析、比较国外(尤其是苏联)以及中国历史上的宪法思想和立宪实践,提出自由、民主与法治的宪法观念和宪法主张。⑨

只是由于后来(1927年)国共联合与北洋军阀斗争的合作破裂,国民党政府大肆屠杀和迫害共产党人,共产党人利用宪法和法律的手段与国民党政府进行的斗争,无一例外地遭到失败,只能用武装斗争、农村包围城市、枪杆子来夺取全国政权,从而使中国共产党的宪法观念在全国范围内的实践暂时搁置,仅仅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进行了初步实践,如1931年11月制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41年11月和1942年2月分别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1946年4月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并对上述西方近代宪法文明成果做出了初步的认可和规定。⑩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为中国共产党人在全国范围内全面移植西方近代宪法观念、宪法文明成果(精华)并将其本土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虽然,由于中国共产党在刚建国时对在和平环境下如何领导一个大国进行经济、政治、文化等项事业,尤其是法治建设还缺少经验,加上党内对许多问题的认识存在分歧,党的指导思想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受到“左”的思想的干扰,因此,中国共产党人移植西方宪法观念并将其本土化的工作进行得非常艰难,遭受过许多挫折和磨难,但最终仍然取得了胜利,从而使中国现代的宪法观念和宪法实践跟上了世界宪法发展的步伐,为人类的宪法文明的进步作出了贡献。

由于中国共产党的宪法观念的内涵十分丰富,本文仅就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和审判独立做些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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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韶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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