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审判独立到司法独立
审判独立,在西方一般称为司法独立,是古代希腊留下来的法律文化遗产,其物质形态,就是当时独立于行政机构的法院,如陪审法庭等。此外,亚里士多德等思想家关于政体,关于立法、行政和司法互相分立、并互相制约的思想,也成为了西方政治法律学界关于“司法独立”的萌芽。【23】至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如洛克、孟德斯鸠等,为了使资产阶级的政权长治久安,开始在理论上提出司法独立的设想。并为各资产阶级国家所欣赏和接受。美国联邦党人汉密尔顿(Hamilton,1757年~1804年)、麦迪逊(Madison,1751年~1836年)等,就以洛克、孟德斯鸠的理论为指导,结合美国的革命实践,设计了如何使司法独立有效运作的制度。
在中国古代,既没有司法独立的学说,也没有与行政机关相分离的独立的审判机关。1901年,沈家本受命变法修律,他聘请外国法律专家,翻译外国著名的法典和法学著作,引进外国先进的法律理念和制度,使西方法学观开始在中国传播,而司法独立,就是西方宪法观念中最为重要的内容。【24】1928年民国政府制定六法全书时,也继承了沈家本的立法成果,在法律体系中规定了司法独立的观念和制度。
新中国建立以后,司法独立作为资产阶级的法学观,首先受到了批判和否定。1952年的司法改革运动,其三个主要目标之一就是批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和司法独立等“旧法观点”。【25】制定1954年宪法时,我们党的领导人对宪法予以关注,开始强调宪法和法律的重要性,对司法独立这一西方重要的法学观念有了新的认识,意识到了它对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因而将其精神,用中国式的语言,在宪法第78条中作了表述:“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应该说,1954年宪法的这一规定,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司法独立”,但能够从确保审判独立、强调审判活动只服从法律,以实现司法公正为出发点,做出上述规定,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之下,非常不容易。
当然,1954年宪法的规定,只能说是“审判独立”,与“司法独立”还是有着重要的区别。一方面,司法独立除了法律意义之外,还具有政治意义,它涉及到了国家政体,而审判独立只是一个宪法观念、法治原则。另一方面,即使在法律意义上,司法独立的内涵也要比审判独立丰富得多。审判独立只解决审判机关不受干预地独立审理案件的问题。但是,法官是生活在复杂的社会之中的,他们也要养家糊口,等等。如何来消解法官的后顾之忧,在心理上和生活上都不受干预地独立审理案件,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就需要有一系列的相应的制度保障。对此,司法独立之宪法观念,设计了各种制度,如法官的高薪、法官的荣誉、法官任职的严格条件、法官就职的庄重程序(如在宪法面前进行宣誓等)和防止法官腐败的监督措施,乃至法官的终身制,等等。【26】
但是,在1957年夏天开始的“反右运动”中,为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审判独立的原则,被作为“右派言论”而再次受到批判和否定。在之后的二十多年间,司法独立的原则再也没有人敢提及。期间,1975年的宪法和1978年的宪法,都没有规定审判独立。一直到了1982年宪法,才在第126条再次规定了审判独立的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982年宪法颁行30年来,已经经历了四次重大修改,但此条规定一字未改地保留在现行宪法之中。这说明,审判独立也已经成为我们党的宪法观念的基础。
虽然,司法独立的原则,至目前还没有被规定进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之中,但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有些场合已经提出了“司法独立”的观念。如温家宝于2012年9月14日在清华大学的演讲中明确指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和自由平等,是人类共同追求的理想和目标”,“坚持司法独立和公正,是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27】因此,我理解,作为宪法观念的司法独立,已经得到了我们党的认可。虽然,在法律层面上,从审判独立,到司法独立,只是两个字的区别,但体现了在确保司法公正上的一个飞跃:审判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初级阶段,与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仍然处在初级阶段相适应,我们目前也只能以审判独立为目标。等到这个目标实现了,我们再争取早日实现法律层面上司法独立的目标。【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