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观念和宪法实践
中国共产党人的宪法观念和宪法实践,具有丰富的内涵和重要的普世价值。一方面,我们党是中国历史上最先进的政党,具有开阔的视野、博大的胸怀、严谨的学术立场和科学的洞察能力,可以将西方历史上的宪法观念和宪法实践成果移植进入中国,为中国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实践服务;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也是世界历史上最富有创造力的执政党之一,90多年的风风雨雨,已经将其锤炼成为一个成熟的、有智慧的、有自信的政党。20世纪30年代,我们党在世界上首创“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80年代,我们党独创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改革开放的国策,都证明了这一点。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将西方所有的宪法文明成果移植进来后予以本土化,整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人类的宪法文明的进步作出我们的贡献。
更进一步言,如同马克思主义是在对人类历史上所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进行检视、梳理、辨析和改造之后诞生,并得到世界公认一样,中国共产党人也将会对人类所创造的所有宪法文明成果进行检视、梳理、辨析和改造之后,在中国这块土地上予以实践、推进和发展。在马克思主义面前,没有任何理论和学术的禁区,同样道理,在一个成熟的、有理论自信的政党——中国共产党面前,也不会有任何理论或学术上的禁区。因此,不仅以上所述的在西方诞生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审判/司法独立”、“保障人权”等宪法观念,我们党已经将其引入中国,成功完成了其本土化的工作,一些我们现在还没有深入探讨的宪法观念,如“三权分立”、“宪政”等,我们也应对其进行深入分析、解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这里的问题是,对于在近代西方形成的各项宪法观念,仅仅简单地划定一个禁区,哪些“姓社”,可以研究,哪些“姓资”,不能触及,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宪法的实施和完善问题。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和科技等,要走在世界最前沿,必须广泛参考、研究各个国家的经验和教训,“择其善者而从之”。我国宪法的发展和完善,也是同样的道理。一个宪法观念,一项宪法原则(如三权分立等),在西方能够实行几百年,虽有小修小补,但大的框架、基本要素没有改变,总有它的道理在内,不能视而不见、轻易否定。
我们对这些宪法观念,必须逐项地进行检视、梳理、辨析,将之与中国当下的国情相结合,做出一个评估:完全适合的,照搬,“拿来主义”;不完全适合的,予以改造,使之适合;完全不适合的,进行分析,阐述清楚其原因,再予以扬弃、超越。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以及上面分析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审判/司法独立”、“人权保障”等,都是经过这样的过程而在中国这块土地上一步步扎下根的。只有这样,我们中华民族,我们中国共产党人,才能成为人类宪法文明的守护人和传承者,才能通过自己的实践,使人类宪法文明的精华在中国发扬光大,造福于全人类的福祉事业。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2011年度重大项目“法律文明史”第16个子课题“法的国际化与本土化”的阶段性成果。本文中涉及法语的资料,由华东政法大学马贺博士提供,特此鸣谢。)
注释
【1】何勤华等:《法律名词的起源》(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94页。
【2】比如,在鸦片战争爆发之前的道光十二年(1832年),美国传教士米怜(W.Milne,1785年~1822年)在其所留下来的中文遗著《大英国人事略说》一书中,就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在中国进行了宣传。1833年7月,普鲁士传教士郭实腊(K.F.A.Gutzlaff,1803年~1851年)在广州创办了中国近代内地第一份中文期刊《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进一步较为详细地介绍和传播了西方的法治、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独立、陪审等宪法观念(参见爱汉者等编、黄时鑑整理:《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中华书局,1997年影印版)。
【3】【5】【8】陈独秀:“东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异”,《青年杂志》第1卷第4号,1915年12月。
【4】【7】《青年杂志》第1卷第3号,1915年11月。
【6】《新青年》第6卷第2号,1919年2月。
【9】详细内容可参见中国李大钊研究会编:《李大钊全集》,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
【10】在这些宪法性文件中,中国共产党人初步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发扬民主”、“出版、集会、信仰等自由”、“保障抗日人民的各项基本人权”、“除司法系统和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其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问或处罚”等的观念和主张。
【11】皇帝卡拉卡拉的本名,就是安敦尼努(Antoniniana)。
【12】何勤华:“西方法学观在近代中国的传播”,《法学》,2004年第12期。
【13】参见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第8条(“中华民国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第7条(“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14】2012年,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了《世界各国宪法》(全四卷)一书,里面翻译收录了联合国所属193个国家的宪法。从各个国家的宪法规定来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得到普遍认可的。
【15】李光灿、李剑飞:“肃清反人民的旧法观点”,《人民日报》,1952年8月22日;陈传纲:“反人民的旧法律和人民革命政权绝不相容”,《人民日报》,1952年8月26日;叶澜:“清算反人民的旧法观点”,《人民日报》,1952年10月17日。
【16】中共中央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于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召开,全会公报于12月24日发表。
【17】[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199页。
【18】Gérard Conac, Marc Debene, Gérard Teboul, La 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 de 1789 :histoire, analyse et commentaires, p.150.
【19】李光灿、李剑飞:“肃清反人民的旧法观点”,《人民日报》,1952年8月22日第三版。
【20】“必须彻底改革司法工作”,《人民日报》,1952年8月17日社论;陈传纲:“反人民的旧法律和人民革命政权绝不相容”,《人民日报》,1952年8月26日第三版;曹杰:“旧法观点危害国家经济建设”,《人民日报》,1952年9月13日第三版;叶澜:“清算反人民的旧法观点”,《人民日报》,1952年10月17日第三版;等等。
【21】丘日庆:“走上法西斯专政道路的美国‘法治’”,《法学》,1957年第4期,第22页以下;叶孝信:“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的批判”,《法学》,1958年第4期第35页以下;孙国华、郭宇昭、许崇德:“肯尼迪叫卖的‘法治’”,《政法研究》,1962年第2期第1页以下;等等。
【22】刘焕文:“在‘百家争鸣’中谈旧法思想”,《华东政法学报》,1956年第2期。实际上,作者刘焕文本人也是一名在民国时就已经成名的旧法人员,他于1956年写作此文的目的,实际上是想阐述对旧法观点不能全盘否定,应该吸收其中对建设新中国的法制有益的成分。但在当时对旧法观点基本上一边倒地持批判、否定态度的氛围下,即使有一些试图阐述对旧法观点不能全部否定的文章,一般在开始时也要对旧法观点进行一番批判和谴责,然后再用“但是”等转折词来小心冀冀地诉说自己的观点。这也是那个时代的悲剧之一。
【23】在《政治学》一书中,亚里士多德明确指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作为构成的基础”。“倘使三个要素(部分)都有良好的组织,整个政体也将是一个健全的机构”。这三个要素就是议事机构(负责立法)、行政机构(负责管理城邦国家的日常事务)和法庭(负责司法)。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214、220、228页。
【24】宣统元年(1909年)制定颁布的《法院编制法》和宣统二年制定的《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和《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均由沈家本主持,里面都规定了司法独立的原则。
【25】另外两个主要目标,一个是将我国司法队伍中的旧法人员,共有6000多人全部剔除出去(当时全国共有司法人员27000多人);另一个是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法学观、国家观改造我们的司法队伍。详见何勤华:“论新中国法和法学的起步”,《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
【26】这一点,民国时期的宪法就已经关注到了,虽然在实际生活中,民国政府并没有能够做到。如1946年宪法延续了1923年宪法第102条、1936年宪法草案(“五五宪草”)第81条的规定,在第81条更明确地强调:“法官为终身职,非受刑事或惩戒处分,或禁治产之宣告,不得免职。非依法律不得停职、转任或减俸。”
【27】温家宝:“各方面改革须逐步推进”,2012年9月14日在清华大学的演讲。
【28】关于审判独立和司法独立之关系的详细论证和阐述,参见何勤华:“法学观念本土化考”,《中外法学》,2013年第2期。
【作者简介】
何勤华,华东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博导,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
研究方向:法律史。
主要著作:《法律文化史论》、《法学史研究Ⅰ·当代日本法学》、《比较犯罪学》、《西方法学家列传》、《西方民法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