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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型社会的公共权力配置迷局(4)

——多主体协作治理的潜在风险与解决方案

核心提示: 摘要 随着社会自组织的日益发展壮大,公民素质和参与能力的大幅提升,对既有的“第三方”治理进行梳理非常必要。“第三方”治理存在身份确认的风险、责任落空风险、参与程序不当的风险等诸多问题。发挥“第三方”在公共治理领域的中立性和参与的价值,还需要从信息公开、权责平衡、制度细化、程序优化等方面对公权力的配置及其行使形成约束,进而推动公共治理结构中的各种主体形成合力,形成“善治”格局。 关键词 公共治理 第三方 公民参与 政府责任 信息公开

其次,公共治理中的责任落空风险。公共事务的处理事实上是一个调动各方力量共同实现目标的过程,但在这个合力过程中,不同的主体之间又有着力量的博弈,政府作为决策者、公共服务终极提供者、权力行使者与“第三方”作为决策建议者、公共服务具体提供者、监督者之间的责任是不同的,需要予以界分。其中,政府与组织形态的“第三方”机构之间的责任是可以通过授权、合同等方式来约定的,但授权与合同应当在公共利益导向价值基础上遵循基本的目标共享、权责一致、费随事走原则来设定,否则就容易形成不能追责的情况,导致权力变相寻租,导致公共利益或公民基本权利受损。从实践来看,目前责任落空风险主要体现在政府责任的不可追责带来的行政相对人基本权利受损,由此加剧社会对政府的不信任。这主要体现在繁杂的行政审批领域中,行政审批是政府权责所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审查工作可以委托或购买专业机构的服务,但权责关系链条有二:其一是行政相对人与行使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之间的行政关系;其二是行使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与作为“第三方”的专业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二者的责任和责任追究体系不同,不能由行政相对人与专业机构之间直接发生责任关系,即便在实践中行政相对人可以与专业机构直接发生业务关系,但应当在行政审批部门和专业机构之间的约定中予以明示且这种明示应当为公众所知晓,在行政相对人与专业机构直接发生业务关系这种情况下可以视为行政相对人向行政审批部门直接提交了审批材料。在实践中,一些政府机构将专业性技术性审查工作转移给“第三方”,但不是通过授权和合同方式,而是通过一些部门内部的规范性文件,使行政相对人不能直接向政府机构递交材料,而是必须交由政府机构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审核,并向“第三方”机构支付费用,之后,行政相对人才能向政府机构递交经“第三方”盖章之后的材料。例如今年广州市政协常委曹志伟绘制的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万里长征图”中,政府住建部门与建筑图纸审图机构之间的关系就是类似这种做法一方面使行政审批部门履行完整审批职责所应承担的财政开支得以“节约”,但相关费用没有消失,而是由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建设单位向审图机构支付了,由此发生成本的不当转移,而行政相对人的成本增加;另一方面,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利落空,因为审图机构大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对其决定不服不能获得本应由政府机构承担的审查责任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救济程序支持。于是,政府的责任和审图机构作为“第三方”的责任双双落空,甚至成为不当利益的合谋者——政府部门指定“第三方”,造成“第三方”地位的垄断,“第三方”获利,与政府部门中的一些人形成利益输送链条,其成本和后果均由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相对人在资金和权利方面双重受损,而政府责任和“第三方”责任却均不可追究,最终是少数人得益而政府公信力受损。对于这种风险,其防范的路径就在于回归政府部门、行政相对人、“第三方”机构之间的权责关系,行政相对人与政府部门发生权责关系,政府部门与第三方机构发生权责关系,行政相对人与第三方机构之间则不发生权责关系。

在社会公众作为“第三方”的情况下,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责任相对复杂,因为社会公众的指向并不明确,责任落空的风险就更多体现在决策领域:政府决策过程的不透明与集体决策引发的决策失误后果由社会公众买单,相应地,社会公众由于对决策过程的参与较少,而倾向于将各种问题不论是否应当由自己来解决都推到政府身上,造成公民责任向政府的转移,这种情况就造成政府责任与公民责任的双落空,造成社会性的不负责任。其防范相对来说也需要长期的努力,一是决策程序的公开,将公众参与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二是政府主动运用既有的制度性渠道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拉平效应与社会公众展开互动,从咨询应答、投诉问题的解决入手,进而对公共决策议题和议程与社会公众展开沟通,在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性政治生态。

最后,公共治理中“第三方”参与程序不当的风险。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结果正义,这不仅是司法遵循的原则,也是现代国家治理所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公共事务的管理尽管是通过具体事务体现出来的,但实质上是对人的利益的协调管理,因此,公共治理中包括“第三方”在内的参与程序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否被社会公众认可,对公共治理的效果具有直接的影响,不仅使政府机构具有过大自由裁量权而带来权力的滥用风险,而且带来社会公众因“被选择性参与”而对政府目的的怀疑乃至不信任。

听证会受冷落的问题就是第三方参与程序不当引发的后果。听证会的程序迄今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决策的听证会也缺乏社会公众认可的统一程序,这就带来了听证会参与者的确定、相关材料的发放、议题的设立、具体听证过程的流程等不仅无章可循,而且为一些机构操纵听证会留下了广阔的空间,于是,听证会具有了完备的形式,却失去了民心。对于这一风险的防范,无疑需要从规则入手,使规则的制定本身就具有开放性、参与性,通过具体而广泛的讨论将各种关涉公共利益的制度、程序、流程进行优化,保障各方利益。

从总体上看,当代的政治生态已经使政治具有了开放性,而开放性必然要求政治—社会领域广泛的公众参与,“第三方”作为参与的形式和地位秉持其中立性和参与的价值,还需要从信息公开、权责平衡、制度细化、程序优化等方面对公权力的配置及其行使形成约束,进而推动公共治理结构中的各种主体形成合力,形成“善治”格局。

The Intricate Public Power Allocation in an Open Society

—Potential Risks Underlying Multi-party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and Solutions

Chu Songyan

Abstract: With the constant development of social self-organizations, the great enhancement in the quality of citizens and their largely improved ability to participate in self-organizations, it is very necessary to analyze the existing "third party" governance. Risks from "third party" governance involve issues such as identity confirmation, unfulfilled responsibility and improper participation process. To let the "third party" play a neutral and valuable role in public management, there is a need to restrict the allocation and exercise of public power in aspects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power balance, institutional refinement and process optimization. This will promote various parties in public governance to create a synergy in realizing "good governance".

Keywords: public governance, third party, citizen participation,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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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昀赟]
标签: 开放型   权力   配置   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