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要增强自身融资能力
一是完善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更重视技术开发和市场开拓,对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水平投入不多,造成企业发展不均衡。事实上,良好的治理结构能更好的理顺责、权、利关系,以及公司经理层、董事会、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使公司的战略目标更好的得以实现。良好的治理结构对投资决策、资金筹措和管理效率都有很好的推动作用,因为它通过促进投资者信心而增加投资数量,并有助于公司进行更妥善的投资决策,提升投资质量。
此外,企业的治理结构规范与否也影响其管理效率和内部凝聚力,及公司业绩和盈利能力。管理水平高低,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生存和盈利能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之初,其治理结构和管理水平因为各种原因而相对低下,影响了其融资能力。
因此,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必须建立和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将改革、改组、改造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从而提高自身的融资能力。
二是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最重要内容之一,而资金管理则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因此,科技型企业从成立之时起就应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这对于提高经营业绩,保持良好的资本结构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从而对提高其融资能力起到很好的铺垫作用。
三是改变融资观念,拓宽融资渠道。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融资渠道是多样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改变过去完全依赖银行融资的观念,加强融资管理,积极开拓融资渠道,利用多方力量解决融资问题。同时,在融资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市场观念、效益观念、成本观念、风险观念和法制观念,增强财务杠杆意识和融资责任意识,真正做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排除困难,积极开拓进取。
四是强化信用观念,构筑良好银企关系。著名科学家阿基米德曾经说过一句话:“给我一个支点,我可以撬动整个地球。”对要解决融资难问题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信用”就是极具功效的支点。不少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了暂时的利益,不惜逃息、逃债甚至废债,严重损害了企业声誉,破坏了银企关系,以致再次需要资金时,难以得到银行和相关渠道的支持。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应该目光长远,从一开始便要做到“有借有还”,保全银行债权,按时还本付息,有困难时与银行协商解决,建立良好的银企关系,为将来的企业融资创造有利条件①。
五是加强内部专业人才的培养。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仅要重视对科技型人才的吸纳和培养,也要加强对财务或投融资专业人才的吸引、培养。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各种金融产品和融资渠道不断涌现,从而加大了企业选择的难度。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单纯依靠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者或投资人来解决融资问题,越来越力不从心。企业内部专业的财务或投融资人员可以根据公司的发展阶段、经营情况、资金状况、市场状况等因素,对现有的融资手段进行比较和分析,有针对性的选择对于本企业最优的融资渠道和金融产品方案。企业的高速发展或跨越式发展,也需要借助专业人士在资本市场的兼并、重组等手段运作实现。
政府要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引导
一是不断完善和构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法律体系。目前已经出台了《中小企业法》及相关政策法规,但从整个中小企业法律体系来看,现有的体系还不是非常完善。为了更好的配合“十一五”规划纲要,政府要对中小企业法进行更深层次,更具体化的完善。新出台的公司法、物权法、所得税法等是个很好的开端,今后对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应该出台更多的法律法规,构筑一个完整的多层次多角度的法律体系,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法》、《中小金融机构法》等。
此外,我国还应该在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技术创新、科研成果产业化等方面及早制定法律法规;同时,还需要对其内部治理、产权制度等加强立法和监管,使得企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有效的运作和发展,从而更通畅的利用各种融资渠道解决融资问题②。
二是制定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第一,制定合理的筹资政策。建议通过合理调整银行贷款利率结构,真正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利息负担。第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优惠的税收政策也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建议政府能够继续加大和完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加快从生产型增值税制度到消费型增值税制度的过渡,优先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抵扣,从而消除科技型企业设备价值高、更新快的不利影响,以减轻税收负担。制定对风险投资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填补目前对风险投资公司税收的空白,加强对风险投资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鼓励风险投资产业在中国的发展,从而使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有资金需求时,能从更广泛的渠道融资。
制定针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刚出台的新所得税法虽然保留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但具体的细则还没出台,希望能优先鼓励一些良好的产业项目,对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优惠的税收政策解决创始期资金难的问题。
制定间接的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多以直接优惠为主,表现为降低税率、直接减免税额等形式,对科技型企业在研发期、技术进步期的技术减免相对较少,而往往这部分投入资金相当高,所以制定间接的税收优惠政策更能促进高新技术领域的发展。科技型企业作为研发实体,可以充分利用国家政策,将前期投入的巨额资本作为费用列支,在税前扣除;科技型企业的实际使用实体,也可以利用间接优惠的政策,加快已有固定资产的折旧,通过迅速采用最新的科研成果,降低企业产品成本。
三是强化政府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中的作用。第一,加强资金引导的作用。随着科技进度的加快,科技创新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更加重要,我国政府应逐渐加大对这方面的支持。在目前已有的创新基金、引导基金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资金力度、扶持范围,使更多的企业能够得到政府资金支持。充分发挥政府的力量,鼓励和引导更多的社会闲散资金集聚在政府组织下的专业渠道里,创造具有中国特色的创业基金,更广泛更深入地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对此,可借鉴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SBA)的做法,美国政府很少直接参与风险投资的实务操作,而主要通过发行债券和担保的方式为小企业投资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因此,我国政府也要积极发挥政府资金的乘数效应,利用政府力量引导专门的管理机构资金流入这个领域,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③。
第二,组建政策性中小金融机构。目前我国还没有正式的政策性中小金融机构,这无疑是政府发挥宏观调控能力的一大缺失,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活动。借鉴西方的成熟经验,我们也要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负责中小企业的融资,及时便捷的提供融资支持。因此,笔者建议,我国也应该设立政策性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尤其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要单设部门管理,为他们提供各种融资便利和政策咨询、传达、服务工作;还要注意政策性中小金融机构应界定为半官方半盈利性的事业单位,严格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运作,坚决避免行政托管、政府干预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