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制度定义
制定规章制度既是公司的法定权利也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国际劳工组织将规章制度定义为:供企业的全体从业人员或大部分从业员适用,主要用于约束企业人员行为的各种规则。①中国学者的定义有,“企业规章制度,是指企业为了维护其企业秩序和经营活动秩序而制定、颁布执行的书面的规划、程序、条例、规定的总和。”②“企业规章是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适用于本企业全体职工的一种行为规范,也是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对企业内部的劳动纪律和职工的劳动权利义务的具体化和明确化,是企业对职工进行生产和经营管理的手段和标准。”③综合上述定义,可认为公司规章制度是指由公司有权部门制定的以书面形式表达并以一定方式公示的非针对个别事务的规范总称。它包含以下四层含义:其一,企业规章制度必须依法制定,具有合法性;其二,企业规章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以促进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企业内部的自治规范;其三,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实现自主经营的权利,应该依据自身特点来制定;其四,规章制度的实施范围仅限本单位内部普遍有效,不是针对某人或者某个案而言,也不能规范其他单位劳动者。
《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解读
立法分析:公司民主管理的困扰。公司民主管理是一直困扰学界的问题,一方面,根据现代管理理论,民主管理有其重要性和作用;另一方面,民主管理又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决策效率降低等问题。中国《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该条款确认了公司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并概括规定了民主管理的内容,但却未就公司民主管理的含义和实现方式做具体规定,只规定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决策权还在公司手上,即由公司“单决”而不是职工代表大会“共决”。因此,中国公司内部实行民主管理的法律依据并不明确。因立法上的不明确,使得公司法该规定在现实中流于形式,也给法律适用带来困扰。
经营管理自主权与公司民主管理的冲突。经营自主权是法律赋予公司并给予保护的重要权利。早期的公司以合伙规则中运作方式为参考,采取股东管理公司的模式。到近代由于公司的股权往往较为分散,为有效管理公司事务,公司法中采用集中管理模式。集中管理是指公司的管理事务由公司董事会或管理者承担,公司股东不能直接管理公司事务。事实证明,公司集中管理制度能够很好地实现公司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法律价值取向:公司民主管理。根据《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三款则进一步规定了公司重大问题和重要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的意见与建议。从法律价值取向上来看,立法者的目的是要建立公司民主管理制度。《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律价值取向是试图在中国公司内部建立公司民主管理制度,但其规定非常简约、不具体,缺乏现实的操作性。从公司民主管理实践来看,该规定的现实意义体现在:通过立法方式引入民主管理的理念,表明了立法者的法律价值取向,对于公司的民主管理工作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立法背景:劳动者弱势地位与人权保障的冲突。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是针对并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的规则,将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这对于防止公司滥用规章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劳动者客观上所处的弱势地位,使得劳动关系领域出现大量的不和谐、不稳定现象,损害了劳动者权益,也严重违背了宪法人权保障原则。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其进行劳动管理的重要依据,可见,将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让职工参与公司有关劳动条件、劳动保障等规章制度的制定,让劳动者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及决策的权利,有利于实现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立法目的:平衡劳动者与雇主的利益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应通过民主协商确定,该规定能够较好地平衡劳动者与雇主的利益关系。通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立法形式赋予了职工与工会平等权利,使职工在劳动保障方面能够与雇主方平等协商,并参与决策、影响决策。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制度规定来平衡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利益关系,约束雇主方在劳动关系上的恣意行为,防止其滥用规章制定权,而出台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制度规定。
法律适用
对《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规章制度的界定。本文认为对公司规章制度的界定可以从两方面来认定:一是与劳动者权益直接相关的劳动规章制度;二是与劳动者权益间接相关的其他企业规章制度。而在劳动规章制度的界定上,又可具体分为两种:一是关于工资、劳动时间等狭义的劳动条件部分,此种规章制度,直接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二是企业职工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客观需要而制定,以此来规范职工的工作行为。
“共议单决”或“共议共决”的选择与适用。将《劳动合同法》和《公司法》相比较可以看到,在公司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上,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公司法注重公司经营自主权利的维护,在“共议单决”或“共议共决”问题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似乎存在模糊不清的界限。从部门立法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法出发点是调整劳动关系,因而侧重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公司法属于商法领域,重在调整和规范公司的行为,侧重于保护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上述立法技术均是各国通行的惯例,而且从某一方面来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并不是截然对立的两个主体,他们也有共同的利益,也都有要求得到法律保护的正当诉求。故《劳动合同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不存在冲突的问题,在“共议单决”或“共议共决”的问题上,关键是在正确理解基础上,正确选择与适用“共议单决”或“共议共决”。
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有一部分与劳动契约的内容重叠,即所谓劳动条件部分,包括工资、工时、休假、退休、福利等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的内容,一般而言,这一部分内容应属于“共议”的范畴。中国《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按照该规定公司在涉及到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等方面事项时,公司的职工可参与进来,进行民主管理,公司与职工就劳动条件等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即共议。公司规章制度中属于共议范围的有劳动规章制度和其他经营管理类规章制度中与劳动者权益间接相关的内容。
公司规章制度中,还有很大一部分是与劳动者权益保障无直接相关的内容,诸如管理和安全质量技术等。由于异质性成员之间并不是平等对话的关系,因此职工即使依民主管理的程序参与其中,进行“共议”,也只能在协商过程中发表合理化的建议和意见作为决策参考,而没有规章制度的决定权。故上述主要用于调整异质性成员之间相互关系的规章制度,属于“单决”的内容,而不采取职工共决和多数决的形式。
综上,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上,适用共议单决的方式,能够促进公司民主管理,规范企业行为,也能够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利,提高企业决策的效率,以更好地适应多变复杂的市场竞争环境。适用共议单决的方式,能够在企业的经营层面上,给企业更多的空间和自主权;而在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上,能通过相关劳动法规予以倾斜性保护,实现部门法之间的和谐统一以及劳资关系的利益平衡。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王权典,陈莉主编:《当代劳动法学概论》,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5页。
②董平:“如何从企业规章制度上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职业》,2001年第1期,第38页。
③左祥琦:《用人单位劳动法操作实务(修订本)》,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杜,2003年,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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