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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及其发展趋势

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我国不断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变革与创新,取得了显著成绩。通过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进行梳理,可以看出其中的成功经验及其不足的根源所在,为新时期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提供一些参考,从而为实现我国农村经济的繁荣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作出一番贡献。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

我国改革开放真正的起点是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开始的。1978年安徽省风阳县小岗村的18户农民实行分田单干、包产到户,从此掀开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新篇章,也掀开了我国改革开放历史发展的新篇章。如果说小岗村的18户农民实行分田单干、包产到户只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一种尝试,那么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首次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给予了一定程度上的制度认可。虽然在该条例中,仅仅对土地承包到工作组作出规定,还没有对土地承包到户作出相关的制度指示,但是它毕竟是首部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作出规定的法律制度,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具有极为显著的历史意义。之后,我国在内蒙古、甘肃等地开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试点工作,在更大范围内推动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向前发展。1980年,我国正式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从法律制度上真正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到户,从而全面地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促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向着更为全面的领域发展,也推动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纵深发展。②

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往的农村土地制度不仅不能很好地适应,甚至很多时候阻碍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认识到需要在农村地区实行土地流转,实现规模化经营管理,真正地解放农村劳动力,推动我国的城镇化发展。为此,我国的《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社员在承包期内,因无力耕种或转营他业而要求不包或少包土地的,可以经集体同意后进行转包。”通过对该文件的认真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此文件虽然没有从法律高度明确承认土地可以进行流转,但它是第一次从制度上对土地流传有所支持,推动了我国土地流转制度的孕育萌芽。1988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宪法修正案中,我国才第一次从法律的高度对农村土地流传给予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不仅从法律层面上承认了农村的土地流转制度,还给予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实施以法律上的保障。1993年的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更进一步地完善了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在保持土地公有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土地的有偿转让。在2003年所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2005年,农业部又对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给予了相关的制度指导与政策支持。国家一系列与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出台,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更为全面的完善提供了强大支持,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的历史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③

新时期,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在获得新发展的同时,农村的土地制度也登上了历史发展的新台阶。2008年中共中央在十七届三中全会中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保持原有农村土地制度基本政策发展方向不变的基础上,对新时期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作出了一些新规定:要在加强和完善农村土地的承包权管理和服务体系的同时,建立健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市场,采取土地流转的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让、出租、转包、互换、股份合作等多种灵活的方式流转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从而发展出多种形式的土地规模化管理和经营。通过对该文件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发展注入了新动力,特别是促进了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多元化发展,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方式上更具灵活性,其在保证农村土地用途的基本前提下,允许采取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管理,从而为多种形式的规模化经济创造了发展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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