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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认识中国劳动人民(2)

——劳动法规的历史演变与当前的非正规经济

二、全球视野下的非正规经济

在世界上其它发展中国家,“非正规经济”早在上世纪60、70年代以来便已伴随资本的国际化而高速扩展。发达国家企业之所以进入发展中国家,一个主要目的就是寻求低于本国价格的劳动力。而其资本一旦进入发展中国家,不仅意味着企业本身将雇佣当地的劳动力,也导致与其关联和为其服务的本地公司的兴起,更会触发一系列的连锁效应,包括必要的基础设施、产品的运输和销售以及员工的各种各样服务(例如交通工具、餐饮、娱乐、清洁工、家政等)。除了新兴的现代经济部门的正规职工之外,还有与其关联的处于正规经济部门之外的众多员工和个体户,而他们也需要各种各样的旧型或半旧型服务(例如工匠、裁缝、小摊贩、廉价餐饮、维修等)。而当地农村越是人多地少,剩余劳动力越多,其所能为现代部门提供的非正规廉价劳动力也就越多。这些现象先呈现于中国以外的发展中国家,但在中国脱离计划经济之后,也非常快速地在中国扩增。

正如联合国的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简称ILO)、世界银行的“社会保护单位”(Social Protection Unit )以及诺贝尔和平奖选拔委员会等机构所指出,规模庞大并不断扩展的“非正规经济”是世界上发展中国家的普遍现象。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数据,它在“亚洲”[5]已经扩展到非农就业的65%(北非的48%、拉美的51%以及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的78%)(ILO 2002)。已有众多的研究一再指出发展中国家的这个现象,其中包括世界银行的社会保护单位所发表的多篇论文(例见Blunch,Canagarajah and Raju2001,Canagarajah and Sethurman 2001,Das 2003)。

国际劳工组织在1919年组建于国际联盟下,并因提倡社会公正而于1969年获得诺贝尔和平奖。它对“非正规经济”和其就业人员采用了合理和实用性的定义[6]:即缺乏就业保障、福利和法律保护的劳工。在中国,最恰当的例子当然是人数庞大的“离土离乡”农民工,包括城镇中新兴的较小规模的“私营企业”员工以及“个体户”,更包括乡村的“离土不离乡”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员工以及个体户。此外则是乡村的农业就业人员,他们和农民工密不可分,今天几乎全是“半工半耕”的家庭,农业收入还要低于打工收入,并且同样没有国家劳动法规保护和基本没有(或只有低等)社会福利(下面还要详细讨论)。

非正规经济人员之中有许多以低报酬、无福利的临时工或承包身份就业于正规部门。[7]在1970和1980年代,国际劳工组织曾经将其注意力集中于当时被认定为可以和正规部门明确区分、处于其外的“非正规部门”(“informal sector”),但后来,鉴于众多受雇于正规部门的非正规临时工的事实,改用了更宽阔的“非正规经济”(“informal economy”)这一概念,将在正规部门工作的非正规人员(ILO 2002)也纳入其中。

三、中国的农民工

2006年之前,因为农民工一直没有被纳入国家正规统计系统的指标,我们只能依赖2000年人口普查所显示的该年在城镇就业人员数,和国家登记的在册正规单位就业职工人数之间的差数,来计算未被登记的非正规农民工人数。这个方法虽然没错,但因为没有更直接的经验材料,含有一定的不确定性。2006年发表的“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总报告”(下称《总报告》)初步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缺。那是在国务院总理的指示下,由国务院研究室牵头、召集有关部门和研究人员所做出的报告。但它只是在31省(市、区)、7000个村庄的6.8万农户的、尚未充分精确化的抽样问卷调查基础上形成的研究,其中难免含有不甚精确的部分。[8]

之后,2008年底,国家统计局终于正式建立了农民工统计监测制度,于2009年和2011年发表了关于农民工的调查监测报告。这些报告仍然是根据6.8万户的抽样调查的研究,但在06到09年间,抽样调查关于农民工方面已经相当高度精确化——譬如,系统纳入了外出还是本地、各行业、参保、教育背景、地区分配等数据。当然,由于农民工依然未被树立为一个正式的统计指标(而作为流动人口,也确实不容易统计),数据不是按户或按人的直接调查或登记,而是凭借抽样的推算,因此难免带有抽样调查所不可避免的误差幅度,但是其精确度和可信度已经比此前要高得多了。

表1列出迄今比较最可靠的农民工数据。可以看到,2006年报告的数据推测和估计多于系统估算,而2009和2011年的数据则明显比较精确,依据的是更细致的抽样调查,然后按照系统的统计方法估算而得。

据此,我们可以看到,]2011年的离土离乡农民工共1.59亿人,占城镇非正规就业人员的绝大部分。而离土不离乡的农民工则有0.94亿人,其中绝大部分是乡村的“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外出和本地农民工两者加起来的总数是2.53亿(25,278万)人。

根据2006年的《总报告》,农民工中有30.3%(0.364亿)在制造业部门工作,22.9%(0.275亿)在建筑业工作。此外,约0.56亿就业于“第三产业”,其中10.4%(0.125亿)从事“社会服务”,如保姆、清洁工、清运垃圾人员、社区保安、理发店员工、送货人员等;6.7%(0.08亿)是住宿餐饮业服务人员;4.6%(0.05亿)是批发与销售业人员,如小商店、摊位人员和小贩等。

他们不具有正规城镇户口,在城镇显然是一种二等公民。他们从事的是低报酬和没有福利的工作。根据06年的《总报告》,2004年他们平均工资只有780元/月,每日平均工作11小时。也就是说,他们的工作时间比正规职工多将近一半,而获得的报酬仅是后者的60%.当时的调查者推测他们中只有12.5%具有工作合同、10%有医疗保障、15%有退休福利(根据后来更精确的数据,这些推测其实偏高——见表1)。大多数承包大企业的工作或在小规模的非正规企业内工作,一般都归属于“劳务关系”,不会得到国家劳动法规和工会的保护。因为不具备城市居民身份,他们只能负担更高的医药费用和子女的“择校”教育费用。在全国每年70万工伤受害者中,他们占了最大多数。这些基本事实也可见于众多较小规模的研究。[9]

以上事实在一份国际调查中得到进一步证实。这是一个由国外学者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共同组成的(1988、1995和2002年三次调查中的)第三次“中国家户收入调查”(“Chinese Household Income Project”)。该项调查是以国家统计局的抽样调查为基础,根据经过修改的范畴而抽样进行的。[10]2002年的调查覆盖了120个县的9200农户以及70个城市具有城市户口的6835户,同时对“农村移民”(“rural migrants”)进行了次级样本调查。该项调查发现,农民工的工作报酬比城市居民平均要低50%.[11]而这个数字尚未将两者之间在工作时间、医疗保障和教育费用等方面的差别考虑在内。(Gustafsson,Li and Sicular2008:12,29;Khan and Riskin 2008:76)

从表1我们可以看到,在参与社会保障方面,2009年到2011年间有一定的进步。农民工在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参保比例方面有一定的提高,从09年的7.6%和12.2%提高到13.9%和16.7%,但仍然很低。工资方面也有一定的提高,但我们欠缺可比价格的数据。虽然如此,可以确定的是绝大比例依然违反国家劳动法律规定的每周最多44小时工作,09年是89.4%,10年是90.7%,11年仍然高达84.5%.中国的农民工虽然具有大部分其他国家的“非正规经济”人员所不具备的平等的承包地权,但在其它方面(没有国家劳动法律保护和没有或只有低等社会保障)是和其它发展中国家基本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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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韶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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