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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制度改革时机成熟 (3)

实行统一的土地登记制度

土地登记,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工作。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分别登记,房屋由建设部门登记,树木由林业部门登记等。即使是土地,如林地、农地、草地也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登记。这种现状,给市场产权主体带来不便,甚至导致管理混乱,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例如,社会热议的物业税,要求定期对物业价值进行评估,在部门分割登记情况下,物业评估就很困难。

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已明确要实行土地统一登记,直至今年“两会”后,新一届政府才下决心实施,决定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统一登记。但由于长期部门分割的惯性作用,进展恐怕不会太顺利。土地统一登记,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和打破部门分割局面的重要抓手。为了推动这项改革,一是可以考虑成立专门的国家土地登记机关,把现在分散在各部门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地、农地的登记工作集中起来。各部门不再负责相关登记工作。

二是登记的信息也必须统一。实行统一的地籍调查,制定统一的土地分类标准,搞统一的地籍调查,改变现在各部门分别调查,土地分类指标不统一的状况。从国外的地籍调查来看,一种做法是由政府组织调查;一种做法是由产权人自行委托中介机构调查,后者对调查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一种做法的财政负担重、耗时长;后一种做法易产生法律纠纷。

为了推进土地统一登记工作,我国今后可以考虑不同地区采用不同方法。这样,可以加快土地登记进度,早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国家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改革相关的财税体制

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市场价补偿,农民获得的是财产性收入,按理说,应当缴纳所得税。但可以考虑对补偿费超过一定额度的部分,由政府发行中、长期土地债券。既可减轻当期财政压力,又有利于抑制“一夜暴富”者的不当消费行为。对接受土地债券者,可以免征所得税,对不接受者,则不予减免。放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同时,应考虑对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财产税及契税、印花税及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一来调节可能出现的新的分配不公现象,二来可以充实地方财政,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税收体制。

对于进入市场交易的宅基地,开征土地财产税(物业税)。对于农民,在规定面积内的可以免征;对于市民,则不予减、免。对无论农民还是市民的超出规定的面积,实行累进税率,超的越多,税率越高。

进一步规范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主要改革方向是建立规范化的政府土地基金,一般情况下的年度支出,只能动用利息,不能动用本金。这样才能彻底切断城市建设对增量土地出让收入的依赖,从根本上改变外延扩张的增长方式。

进一步改革分税制,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合理调整中央、省、市、县的财政收入分配比例。

改革规划体制

我国目前的土地利用规划,由政府组织编制、颁布,并允许政府按照编制程序修改规划。结果,相当多数的地方政府在规划颁布实施不久,就频繁修改规划,使规划的严肃性和制约作用形同虚设。应当改变这种“软约束”的规划体制,将各级土地利用规划上升为法律,由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颁布,政府只有实施规划的义务,没有修改规划的权力。

针对目前我国多数城市用地粗放的情况,应通过规划把城市的边界“圈死”,也是给政府经营土地加挂一把“锁”,堵住外延扩张的路子,促使地方政府和土地使用者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

目前,我国由各部门分别编制相关的全国性规划,这些规划最终都要落在土地上,因此必须与土地规划相衔接。但是,由于各部门从自身工作需要出发,各自制定不同的土地分类标准,并分别开展相关资源调查,编制各自的地理信息系统,导致在此基础上制定的各部门规划,不能与土地规划很好衔接,在实际工作中产生混乱并造成极大浪费。

有鉴于此,建议对国家规划体系作重大调整。当务之急,是制定全国统一的土地分类标准,废止部门标准,以利于各类规划与土地规划的衔接。下一步,可借鉴世界多数国家的经验,由一个部门负责开展资源调查,并编制国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供各政府部门和全社会使用。各部门不再开展普查性资源调查,不再编制各自的地理信息系统。

最终,要理顺国家规划体系。第一,编制国土规划作为国家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主要内容要包括空间布局,生产力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国土整治项目,等等。

第二,现行的经济社会五年发展规划,作为国家发展的近中期规划。第三,土地利用规划作为落实以上两个规划的保障性规划,要发挥具体衔接各部门规划的龙头作用。各部门依据以上三个规划,把工作重点放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上,不再编制部门的全国性规划。

以上改革如能实施并到位,将大大加强规划的控制力。现行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办法,弊病甚多,届时应予废止。

制止、清理政府的土地融资行为

我国法律有国有土地出让后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的规定,但并无未经出让的土地也可以抵押的规定。按照物权法定的原则和行政许可法的精神,政府以土地抵押或质押融资,属违法行为。

这样的违法行为却长期泛滥,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败笔,有损国家形象。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立即叫停各级政府的土地融资行为,清理已经形成的土地金融债务,尽量减轻政府经营土地制度的负面影响。严格说来,这并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改革,但却是当前急迫需要解决的问题,有必要作为一项重要措施单独提出来。

建立土地发展权转移制度

普遍设立土地发展权,允许农地的土地发展权有偿转让。城市化地区的任何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主体,如果想提高自身土地的利用强度,不仅要符合规划许可,而且必须向非城市化地区购买农地的发展权,使这些限制或禁止发展的地区,也能分享国家工业化、城市化的成果。

此外,现行以招商引资、财政收入、城市建设、GDP等等指标考核和选拔干部的制度必须加以改革,要从工业反哺农业、农业和粮食发展、耕地保护、农村面貌改善、农民收入提高和生活水平改善、污染治理、生态保护等方面来考核,这样才能引导干部对社会和人民的长远利益负责。

  作者为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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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韶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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