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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塞尔·霍耐特:承认与正义

———多元正义理论纲要

内容提要 在本文中,霍耐特概述了多元正义的理论。在论述的过程中,他没有从如何消除不平等的角度论述,而是从回避羞辱或蔑视的角度来讨论。他深信承认理论的正义构想所显示的社会不公的体验总是与公认的合理的承认没有得到认可有关。在文章中,霍耐特对南希•弗雷泽的研究方法持保留意见,即承认和再分配被分离成为两个概念总体,实现参与式平等的目标。相反,他觉得应该有一个关于认同形成的更细致的概念,这样,参与公共领域的活动意味着能够毫无羞愧地去参与,能够以一种自愿的形式来展示他或她个性的潜能,从而才能形成个体认同。从这个角度,霍耐特指出如果想获得个体认同,则人们必须获得的三种承认领域是:爱,法律承认和社会尊重。

关键词 尊严 正义 承认 再分配 自我实现

导 言

对于密切关注近几年政治哲学发展的人来说,他们肯定能够发现在理论的发展进程中,规范的定位也随着核心概念的变化而逐渐被改变。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马克思主义在欧洲占据着统治地位和罗尔斯在美国的广泛影响使得维持政治秩序的规范理论的指导思想已变得无可争议。尽管有着细节上的差异,人们都一致同意消除经济或社会的不公。有着广泛影响的正义观点在政治上曾被认为是开启了社会民主的时代,似乎被一种新的观点所取代,即起初有着非常明确的政治效应的观点所代替。不是消除不平等,而是避免羞辱或蔑视代表着规范目标;不是分配平等或物品平等,而是尊严或尊敬构成了核心范畴。如果把它用流行话语来表达的话就会很快获得例证的意义。而南希•弗雷泽则把转变过程称作为再分配观念到承认理念的过渡。前者和正义观点相连,通过保证自由的物品再分配来创建社会平等,而后者定义了公平社会的条件,通过承认所有人个体尊严的目标来定义。阿尔伯特•赫希曼曾有类似观点,他建议应当有个范畴的区别,主要用来标志当前政治文化的核心趋向。他的建议是:当今的社会冲突,与可区分冲突相反,越来越呈现出不可区分冲突的特点,这类冲突能够将依据平等而排除分配的特点和物品相联系。

两种可供替代的理解,在某种方式上将对立的言论作为它们的出发点,现在被用来作为对规范定位中变化的诠释。一方面,概念的转变,例如尊严或承认,可以被理解为政治幻灭来临的结果。那时,扩大社会平等的希望已经随着保守党的全面胜利和福利国家规划的废除而消失。第一个观点将提出,一旦经济再分配的要求在长期内不能实现的话,那么消除羞辱或蔑视的负面影响就会盛行。另一方面,倾向于这类观点的规范定位不是由于政治幻灭的结果,而是由于道德情感的结果所造成。第二个观点将提出:我们将意识到在一系列社会运动过程中,社会或文化上蔑视体验的政治地位,与此同时,我们也意识到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人类尊严的承认构成了由社会正义的中心原则。如果我们从第二个观点出发,因为该观点已有大量的经验证明,我们也能够得出关于福利国家的规范基础的新结论。社会权利的赋予,例如万一有需要,且不是由于个人的过错造成的对个人的经济保障,主要是依据这种观点来衡量的,即给每位社会成员提供能够使他成为真正公民的准绳。如果我们继续认为承认还构成了公民融入到社会合作过程中的元素,那么结论就是极少的经济保障项目是远远不够的。而国家福利此时服从于个人的需要,个体应当被给予机会以基本方式参与到社会的合作环境中以贡献自己的力量。只有到那时每个个体才能够将自己视为社会的一个真正的成员。

接下来,我将以社会和道德事实开始简要介绍一下正义理论,因为社会承认是必要的。在介绍正义理论的规范核心之前,需要设置一些社会理论前提来构成我的纲要的前设。要获得承认理论的正义构想的新角度必须采取两步措施。首先,最近的一系列调查(托多罗夫,玛格利特,迈克•伊格纳蒂夫,巴林顿•摩尔)显示,社会不公的体验总是与公认的合法的承认没有得到认可有关。因此,关于经济弱势和文化剥夺的区分在现象学上仅仅起着次要作用,更多地指的是主体体验社会蔑视或羞辱的差异。能够使得直觉收到预期效果,第二步必须显示自由资本主义的社会秩序将被描述成三种承认领域的区分过程。因此,我们可以处理当今社会中道德上的实质性斗争或冲突,即看它们之间的差异是否在于冲突以承认原则的“公平”(just)运用来决定,而承认原则包括了爱、权利平等以及成就的公平对待。由于这些因素的直接影响,导致了分配斗争和承认冲突的对立已无济于事。人们已经留下这样的印象,对经济再分配的需求已经不受所有社会蔑视体验的影响。然而就我而言,将分配冲突解释成为为承认斗争的特殊种类更为可行,在此过程中,争端就是关于对个体或群体的社会贡献的恰当评估。但是得到了这个结论,我还没有在具有某种规范性特征的论证中使用一个单独的论据。在一定程度上,出于解释的目的,我已经限制了自己展开对资本主义宪政国家的规范性基础结构的论述,以期能使人们看到为承认而斗争的全貌。

反对承认理论规划的观点不仅基于对社会理论因素的考虑,还有对规范因素的考虑。南希•弗雷泽在近几年已形成了对承认范式的基本评论框架,她也为自己在再分配和承认之间的划分而辩护,同时对将所有关于正义的理论问题追溯到承认原则的观点持保留意见(1997)。她的中心论点就是只有经济正义和文化正义的结合才能保证“参与式平等”(participatory equality),这是自由社会里的最高道德准则。此外,她还将正义概念的发展和承认理论的批判相联系,指责承认理论受到个体自我实现的伦理观点的过多束缚。但仅仅用社会理论方法根本不能解决争论中由于规范扭曲引起的复杂问题:虽然整个承认的区别性术语的由来和某种道德直觉有关,但是这个本身仍然和其完全不相关。为了更好地了解问题,我开始将各种问题有序地列出,然后在下文逐步讨论。只要我们不再讨论目前的社会斗争怎样被适当地进行理论分析而是开始讨论道德评价的问题时,规范性转向就变得非常必要。显然,我们不可能赞同每个政治起义或暴动事件,也不可能让每个承认要求在道德上正当或能够为之辩护。总的来说,只有当社会发展过程接近我们关于良善社会或公平社会理念的理解时,我们才能够判断这类斗争目标的积极性。当然,原则上说,其它标准也同样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些标准更多地与社会效率或稳定性的目标相关,但是这些标准仅仅反映了在关注社会秩序的规范意义和用途时制定的一种高层次的价值决定。这样评价一种社会冲突状态就依赖于规范原则,而社会道德或政治伦理都立基于此,或使它们得到潜在地引导。因此前面的内容将为下面展开承认理论的正义构想做好铺垫。首先,需要对相关原则进行说明,我们各自认为这些是构成良好和公正社会的规范典型。这样会导致一个问题即参与式平等原则是怎样在道德方面与包含在承认概念中的规范性理念产生关联(1)。当我们弄清楚这些分歧时,接下来会问我们怎样来为自己认为是良好或公正的社会秩序构想来辩护。在这样的情景下,南希•弗雷泽提出的问题———这些论证是否要求助于必要的良善生活的伦理观念,或者它是否能够在没有这类观念的情况下继续生存———将变得非常尖锐(2)。最后一个问题是不同理解下的指导原则是怎样相应地被应用到社会现实中的,例如它们是怎样被用来在道德上去评判一种社会冲突状态。我的推测是对不同方法之间差异的全面衡量首先会在这点上充分显示出来(3)。当然,完全充分地解决上述三个问题需要更多的篇幅,所以在本文中我将集中讨论这些重要的差异,希望能够概述出承认理论的正义构想。

在前面的论述中,我大部分都是以一种说明性的语气来描述承认的规范性观点。我这样做就是一直关注辩护这样的命题,即主体对社会所抱有的规范性期望,会直接针对各种普遍化他者对他们能力的社会承认。这个道德社会学发现的结果还可进一步发展为两个方向:第一涉及主体的道德社会化,第二涉及社会的道德整合。谈及主体理论方面,我们有足够的理由认为个体认同的形成通常在社会标准化的承认反应的内化阶段发生:个体学会通过逐渐发现自己的特殊能力,将自己看作为社会共同体中的一个真正和特殊的成员,并且需要通过对普遍化互动同伴反应的认可方式来逐步构建起他或她的个性。①这样,每个主体从基本程度来讲,依赖于相互承认的规范原则调节下社会互动类型的情境。这类承认关系的缺失会导致蔑视或羞辱的体验,这对单一个体的认同形成会造成破坏性的结果。反之,一种恰当的社会概念,即承认和社会化的紧密结合导致我们将社会整合只能想像成通过承认的调节类型的所达到的融合过程。从它成员的角度出发,社会所代表的合法秩序的结构只能达到这样的程度,即他们能够在不同层次上保证相互承认的可依赖关系。因此,社会的规范整合只能通过承认的制度化原则来发生,此类原则通过其成员参与到生活的具体社会情境中来明确地调节相互承认的各种类型。②

如果我们允许这些社会理论前提来引导自己,结果就是政治伦理或社会道德将根据社会保证的承认关系的特性来调整。社会的正义或福利是根据在个体的认同型构以及自我实现能够充分进行的情况下,保证相互承认状况出现的能力程度来衡量的。当然,我们不能认为转向规范仅仅是从客观的功能需求转向社会共存的观念推论。或许,因为社会整合的需求反应在社会化主体本身的社会预期态度里,所以他们只能被理解为政治伦理的规范原则。如果满足了这个前提条件,我相信许多说明已经证明了这点,那么这样的过渡就显得正当。在我们选择定位政治伦理时所依据的基本原则过程中,我们不仅仅被经验的特定利益引导,还被那些相对稳定的预期态度引导,而这些态度常被理解成为主观行事的社会整合的冲动。或许谈到人类的“准先验利益”(quasi-tran-scendental interests)并不完全错误③,似乎在这个“解放旨趣”(emancipatory interest)的特殊时刻谈论直指废除社会不对称和排他性现象的方向更为合理。

显然,社会承认的期望内容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而变化。它们只有在形式上才代表了一个人类学的不变量,但是它们的具体说明和方向是由各自社会整合的既定类型造成的。在这里,为具有深远意义的命题辩护似乎不太适宜,命题将在社会的规范结构中改变,其本身也可以追溯到为承认而斗争所提供的推动力。总之,我的观点是关于社会发展,我们应该能够谈到道德进步,至少到对社会承认的需求具有有效性外延(valid over-hang)的程度,即这一点能保证原因和论点的调动难以辩驳,并由此从长远来看能够引起社会整合力度的提升。在这里,为了我的辩解都是必要的,需要声明的是在内容上社会承认中的基本利益总是由规范原则形成的,并规定了特定社会型构下相互承认的基本结构。这样就可得出下面的结论,即我们今天应当将政治伦理或社会道德引向承认的三个原则,而我们的社会在这三个原则的调控下,其他社会成员关于承认的合法预期也能够共存。因此,三个原则———爱、平等、价值(love,equality, merit)———共同决定了当前社会正义的理念。但是,在进一步发展多元正义构想的基本特性之前,首先应当澄清公平分配和社会承认之间的关系,而这两种理念共同为社会正义的原则奠定了基础。

起初,弗雷泽似乎倾向于社会正义概念具有不同方面或原则的多元主义特征。毕竟,她在规范层面的核心理念是只有消除经济不平等和文化堕落才能共同促进社会公正的确立。但是,再次深入观察就会清楚地发现,这不是多元主义的原则问题,而是两个不同领域在同一个基本原则上的应用问题:经济再分配和文化承认就是一些衡量标准,这种标准将它们的规范正当性归于这样的事实,即它们代表维护“参与式平等”目标的两种方法。正是这个目标在南希•弗雷泽的方法中扮演着最基本原则的角色,而非正义的两种类型构成了它在社会体制条件下应用的结果。澄清了在结构上的差异后,第一个问题就是怎样将两种方法的规范性直觉相互联系。一方面,主体被赋予同等程度地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另一方面,主体应获得社会承认的同等待遇,这能允许他们成功地型构认同。在某个方面,这两种直觉非常相似,因为承认的概念也将认同形成的可能性和在社会互动中参与的前提相联系,因此将参与提升到更高的地位:只有学会“能够毫无羞愧地出现在公众之前”的主体(斯密,1976:869-70)才能通过在社会环境中的承认反应以一种自愿的方式显示他或她的个性潜能,从而才能形成个体认同。但是一开始由于社会参与概念的模糊造成这里的一致,绝非是要掩盖更大的差异。即使自愿参与到公众生活的理念在两种直觉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南希•弗雷泽来说,在今天提及社会平等时,解释社会平等的意义是至关重要的;而对我来说,它是用来解释成功的认同形成具有社会的“公共”(public)一面。

或许,开始最好应当明确这种显著的差异只是体现在间接形式上。确实,我和南希•弗雷泽共同始于这样的观点,即在现代社会的条件下,每个正义构想在开始都具有平等主义的特点,它让社会的所有成员依次享有平等权利,并给每个人提供同样的自主权。但是我们方法上的本质差异在于,弗雷泽认为个体自主的起点在朝向社会参与前进时就会立即被违背,而我则在一开始从个体的自主权出发,推断出尽可能完整的认同形成的目标,然后引入相互承认状态,为这些认同形成创造必要的前提条件。这样,两个规范性构想就为“我们所谈及的所有公民的平等和什么有关”的问题提供了不同的答案。为了用伦理的术语来表达,南希•弗雷泽提及参与的优点来确定平等的原因;而我则理解成作为个体认同形成的优点,当然,我也明白这要依赖相互承认的条件来实现。讲完了这些关于平等的限定目标的差异,显然接着就会谈到关于平等的来源或平等的资源,我们的两种方法之间产生的差异。此时,和南希•弗雷泽相比,显而易见,在今天应以多元的社会正义构想开始是正确的。但在此之前,必须要解决一个问题:我们各自怎样能够为各自不同的起始位置作出论证。正是在这一点上,南希•弗雷泽对试图将社会正义理念和良善生活构想结合到一起的做法提出了强烈的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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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韶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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