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卡尔·施米特认为议会制的真正危机来源于大众民主的发展,其实质是自由个人主义与民主同质性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因此,要拯救议会制危机,就必须以同一性和同质性来解释民主,并将代表原则追溯到天主教神学,从而在自由资产阶级议会制和布尔什维克及无政府—工团主义专政之间,在魏玛宪法框架内,以天主教的代表观念重构代议制的思想基础,以一元的总统制取代多元的议会制,表现为总统动用《魏玛宪法》第48条的授权实行“委任独裁”。但这一努力稍稍往前再走一步,就成了纳粹党“主权独裁”的理论资源,吊诡的是,这恰恰是施米特曾经非常警惕的《魏玛宪法》的敌人之一。
【关键词】卡尔·施米特 代议制 民主 魏玛宪法 天主教
一、议会制危机
在《当今议会制的思想史状况》一书中,卡尔·施米特提出了一个令人费解的论断:“按流行的观点来看,议会制今天处在中间,受到布尔什维克主义和法西斯主义两面夹击。这是个简单而又浮浅的概括。议会体系和议会制度的危机,其实来自现代大众民主的环境。”更具体地说:“议会制危机是从现代大众民主中产生的,归根结底,是从充满道德情怀的自由个人主义与本质上受政治理想支配的民主制的国家感情(Staatsgefühl)之间的矛盾产生出来的。……就深层而言,这是自由个人主义意识与民主同质性之间无可逃避的矛盾。”①也正因为如此,施米特反复强调,议会制的基础不是民主,而是自由主义,因此,民主与自由主义之间的矛盾是理解议会制危机的关键。但是,同样是按照流行的观点来看,议会制常常被视为民主制的亚种,所谓的间接民主制或代议制②民主,J·S·密尔、埃德蒙·伯克、邦雅曼·贡斯当、弗朗索瓦·基佐乃至联邦党人,对此都有详尽的论述。③现如今,议会制民主更被视为切实可行的民主实现方式,也是当今民主的普遍模式,显然是将民主视为议会制的基础,并且与自由主义相辅相成。那么施米特所谓的议会制危机来源于大众民主的发展,是从何讲起的呢?又该如何理解呢?
在传统的政体分类中,并没有议会制的一席之地。从亚里士多德到孟德斯鸠,传统的政体分类一直未突破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以及他们的各种变态和混合形式这个框架,而议会制是近代早期主要在英国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政治形式,基佐对此制度的历史起源曾做过非常详尽的考察。④施米特认为:“议会制不是一种独立的政治形式,它既非特殊的政体,亦非特殊的政府形式,而是将不同的政府形式和立法形式付诸运用并加以混合的系统,其宗旨是要维持不稳定的平衡。……这种制度使不同的政治形式保持着不稳定的平衡,它同时运用了同一性要素和代表要素,运用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这几种不同的结构要素,因而就以一种特殊的方式符合自由市民阶层和国民法治国的政治趋向。”⑤简单来说,议会制的思想基础不是民主而是自由主义,议会制是自由主义对传统政体形式的一种实用主义的选择性利用,如果一定要说议会制更类似哪种传统政体形式,施米特认为,议会制更类似一种贵族制或寡头制,但是与民主制相去甚远。
议会制的社会基础是自由市民阶层的教养和财产,它们共同构成现代议会制的支撑点。当然,教养和财产并不是议会制独有的社会基础,亚里士多德在讨论政体分类时,已经详尽论述教养(出身)和财产对政体类型的决定性意义。教养是一种个人素质,关乎人的理性,议会应该是由有教养的人组成的,从而是理性的汇集,议会的统治是理性的统治,代表着整个民族的教养和理性。因此对自由市民阶层的议会制来说,人的教养,特别是议会中议员的教养是议会制坚实的社会基础,是理性辩论的前提条件。财产曾经与人的教养密切相关,一般认为有财产才能有教养,中国古语所谓的“仓廪实而知礼节”(《管子·牧民》),但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有财产不一定有教养。“财产不是一种可被代表的品质,但财产占有者的利益可以被代理。”⑥代表与代理的区别,下文会详细讨论。对于施米特来说,秘密投票和党派政治的发展,使得议会成为各种利益的代理机构,议员不再是全体人民的理性或教养的代表,而是各种利益团体的代理人,议会不再是理性辩论的公开场所,而是各种利益讨价还价的藏污纳垢之地。财产取代了教养,利益取代了理性,现代议会制的社会基础发生了倾覆,而这一切都是自由资本主义发展的结果,民众对利益的无止境追求以及由此带来的种种冲动,破坏了议会制的思想基础:辩论和公开性。
虽然施米特认为议会制利用了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要素,是各种政体要素的折中与混合,但施米特并不认为议会制仅仅是一种权宜之计,议会制有自己独立的思想基础,即辩论和公开性,这是伯克、边沁、基佐和密尔等议会制思想家一以贯之的思想主题。“辩论指意见交流,其目的是通过论证某事为真理或正确而说服对手,或被人说服而认为某事为正确或正当。”⑦而公开性为政治开辟了公共领域,使得各种权力和言辞置于公民的监督之下,从而保证对真理的寻求,国家能置于理性统治之下。辩论和公开性使得议会在意见分歧而非利益分歧的基础上,形成理性共识,从而发现真理和正义,或者可以说,辩论和公开性是自由主义获取卢梭所谓的“公意”的方式。对于施米特而言,如果议会能够始终贯彻辩论和公开性原则,那么议会就具有代表原则的品性,因为它能够在多元的基础上形成理性的统治,不幸的是,议会已经成为党派利益的工具,成为利益妥协和秘密政治的场所,议会制的思想基础荡然无存,至少在魏玛时期的德国是如此。
但这与大众民主的发展有何关联呢?在施米特看来,大众民主的发展催生了各种各样的政党,他们作为社会和经济利益的权势集团,为了在议会中占据多数,进而掌控国家权力,不遗余力地以各种方式去动员和煽动群众,特别是极左的无产阶级政党和极右的纳粹党,它们是大众民主发展的最极端的表现形式,它们并不认同《魏玛宪法》的基本原则,但它们可以通过合法的竞选进入国会,进而改变《魏玛宪法》确立起来的共和体制。对于施米特而言,“敌友之分”中的敌人不仅指外部敌人,也包括内部那些试图以合法方式篡夺权力进而破坏宪法的人。“议会民主制在相当程度上已经被‘大众政治’——通过现代传媒进行的宣传、广告式的竞选语言、煽动性的传单、满足大众‘最直接的需求和冲动’的种种廉价的保证和主张——架空和取代。……简单地说,魏玛共和国的自由主义宪法有可能为宪法的敌人打开通向国家权力的道路,这是施米特的核心论点。”⑧也就是说,魏玛的议会制不但不能形成理性的统治,反而为宪法的敌人提供了可乘之机。为应对此种危机,施米特以同一性和同质性来解释民主,并将代表原则追溯到天主教神学,从而希望在自由资产阶级议会制和布尔什维克及无政府—工团主义专政之间,在魏玛宪法框架内,以天主教的代表观念重构代议制的思想基础,即以一元的总统制取代多元的议会制,表现为总统动用《魏玛宪法》第48条的授权实行“委任独裁”,但这一努力稍稍往前再走一步,就成了纳粹党“主权独裁”的理论资源,而这恰恰是施米特曾经非常警惕的《魏玛宪法》的敌人之一。
二、同一性与代表
国家是一国人民所构成的政治统一体的特定状态,政体是政治统一体的构成方式,即此特定状态的政治形式。传统上通常依据统治者人数的多寡以及出身、财富等因素,将政体划分为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以及它们的变态和混合形式,但在施米特看来,各种政体之间的差异,实际上是两个相互对立的政治构成原则所决定的,一切政治统一体都从这两个原则的实现中获得其具体形式,这两个政治构成原则即同一性与代表。
所谓同一性,是指人民“可以在其直接给定性中——凭藉强大的、有意识的同质性,并由于固定的自然疆域或其他任何原因——具备政治上的行动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人民作为与其自身直接同一的实际在场的实体,构成了一个政治统一体”。⑨这个拗口且抽象的表述实际上包含两层含义:首先,同一性意味着政治统一体的存在状态,必须事实上存在着一个政治统一体;其次,同一性意味着作为政治统一体的人民实际在场,作为统治者的人民与作为被统治者的人民是同一的。直接民主制是最接近同一性原则的政治形式。所谓代表,是指“人民的政治统一体本身从来不能在实际的同一性中直接在场,因而就始终要有人来代表它,这是一种人格化代表”。⑩这个表述同样包含着两层含义:首先,代表的前提是存在着一个政治统一体,但它不能实际在场;其次,代表意味着由某个或某些实际在场的人代表着政治统一体,也就是说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是不同一。“代表意味着通过公开现身的存在使一种不可见的存在变得可见,让人重新想起它。这个概念的辩证法在于,它预设了不可见的东西的缺席,但与此同时又使它在场了。”11君主制是代表原则最典型的表现形式,“朕即国家”的意思是,唯有君主才能代表国家。
再回到政体分类问题上,从理论上讲,民主制是按照同一性原则构成的,君主制和贵族制是按照代表原则构成的,就对代表原则的运用上,君主制和贵族制是相同的,差别仅在代表的人数上。但施米特认为,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没有哪个国家能够放弃同一性,而实行绝对的代表;也没有哪个国家能够放弃代表,而实行绝对的同一性。实际的政治总是同一性原则和代表原则的辩证统一,原因何在呢?这就要从同一性这个概念说起。前面讲过,同一性不仅意味着政治统一体的存在,而且意味着政治统一体的实际在场,即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同一。而事实上根本无法实现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完全同一并且实际在场,因此同一性所预设的与其说是实际在场,毋宁说是组成政治统一体的人民的同质性。施米特通过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来说明这个问题,在施米特看来:“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所提出的国家学说中,包含着这两种有着内在不一致的不同因素,外表是自由主义的,国家之正当性理据是一份自由契约。但接下来对‘公意’这个核心概念的描述和阐发却表明,在卢梭看来,真正的国家只能存在于人民具有同质性、从而基本上存在着全体一致的地方。”12也就是说,国家的真正基础并非契约,而是签订契约的人民的同质性,人民服从“公意”的原因在于:“人民的实质性平等达到了极高的程度,正是出于这种相同的实质,所有的人都有相同的意志。”13因此,同一性是靠同质性而非实际的在场来保证的,姑且不要说几乎不可能所有人都同时在场,即便都能同时在场,也不能保证具有完全一致的意见。更为重要的是,对于施米特来说,数量上的总和也不构成政治统一体,“因为政治统一体超越了空间中的集会,超越了集会的那个时刻”。14政治统一体不是量的总和,而是质的同一(公意)。因此,同一性所预设的实质同质性,意味着两种专政的可能:其一是排除不具有同质性的异己分子的专政,其二是以专政的手段来促成实际上或许并不存在的同质性。这也是施米特后面反复申说的民主与专政并不矛盾的原因,建立在同一性之上的民主,恰恰需要以专政的手段来提供人民的同质性。总而言之,同一性所要求的,不是人民现实中的实际在场,而是人民具有绝对的同质性,至于是哪个方面的同质性,施米特诉诸民族,不过不是民族的血缘、历史或语言等方面的同质性,这些固然重要,但更为根本的是政治意志上的同质性。15
与同一性和同质性相反,代表是个实在的概念,因为代表必然意味着实际的在场。如果代表的前提是存在着一个政治统一体,而政治统一体的同一性又是一个预设的同质性概念,那么实际上意味着政治统一体是通过代表而实际存在的,同质性内在于代表中。虽然从理论逻辑上说,先存在政治统一体,然后才存在代表,但从事实逻辑上看,当存在一个真正的代表时,说明政治共同体是统一的,当存在着两个或多个不同的代表时,就意味着政治共同体的瓦解或不稳定的统一。这就像立宪君主制经常存在究竟是君主代表人民还是议会代表人民的疑问一样。如果同一性意味着人民的同质性,具有相同的政治意志,那么由一个人作为代表,还是由几个人集体作为代表(几个人组成一个代表,而不是几个不同的代表),其结果都是一样的,因为代表的意志和被代表的人民的意志是一致的,但后者不如前者,因为几个人组成的集体容易发生内部分歧,进而影响代表性,这就是施米特认为贵族制是不稳定的过渡形式的原因,而君主制才是最典型的代表原则的体现。因此,同一性实际上是通过代表来体现的,绝对的同一性意味着绝对的代表。施米特认为:“如果彻底实施同一性原则,就会导致一个危险,即:根本前提——即人民的实质上的同类性——有可能被虚构出来。”16而虚构的办法,必然是将人民的实质上的同类性(同质性)统一到绝对的代表身上。17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代表就没有同一性,不同政体之间的差别不是代表与同一性的对立,而是不同程度的代表之间的差别,是绝对的一人代表呢,还是少数人代表,抑或多数人来代表?是只存在一个代表呢,还是存在两个甚至多个代表?因此,政体问题,最终是个代表问题,对政治问题的探讨,同一性和同质性是个预设,就像人民主权是个预设一样,核心问题是谁代表政治统一体,就此而言,代表原则可谓是政治构成的第一原则。
按照施米特的说法,议会制类似于贵族制,就其对同一性与代表原则的运用上讲,议会制处于一种不稳定的过渡状态。议会制容易因内部的党派纷争,使得作为政治共同体统一代表的议会,分裂为相互对立的多个代表,进而破坏政治共同体的同质性和同一性,而这正是当时魏玛政治的真实写照。因此,对议会制危机的拯救,核心问题是代表问题,为此施米特提出了代议制的另外一条路径,即总统制,与建立在自由主义之上的议会制不同,施米特为之辩护的总统制是建立在民主的同一性之上的,其思想源头可以追溯到天主教神学的代表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