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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尔·施米特与代议制的思想基础(2)

三、代表原则的神学基础

施米特认为:“现代国家理论中的所有重要概念都是世俗化了的神学概念,这不仅由于它们在历史发展中从神学转移到国家理论,比如,全能的上帝变成了全能的立法者,而且也是因为它们的系统结构。”18作为政治构成第一原则的代表,自然不能例外,必然有其神学基础,此即天主教的代表观念。

早在1918年发表的《教会的可见性:经院学思考》中,施米特就论述了教会在上帝与信徒之间的中介作用。唯有上帝是离群索居的,但上帝又在世上无处不在,教会的可见性源于“上帝变成了人”,19并具体化为基督的道成肉身,而教会则被视为基督的身体。由此,基督成为上帝与信徒之间的中介,而教会成为基督与信徒之间的中介,这两个过程在逻辑结构上是一致的,教会的本质正在于它的中介性。基于此,施米特阐述了教会可见性的辩证存在:“教会的可见性乃基于某种不可见的东西,可见教会的概念本身具有不可见的性质。如同一切实在一样,可见教会在与上帝的关系中失去了现实性,因为上帝才是惟一真正的实在。……教会可以在尘世上,但不能属于尘世。一种使不可见性变得可见的安排必须根植于不可见的事物,同时又在可见的事物中呈现出来。”20教会的可见性与上帝的不可见性通过教会的中介作用辩证地结合起来,从而使得属灵的世界和尘世不再是二元分立的世界,而是内在统一的世界,教会是基督的在世代表。

在《罗马天主教与政治形式》中,施米特关注的重点开始从教会的中介性转向其代表性,21并回应了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提出的挑战。面对新教对天主教会“独身制的官僚机构”和机会主义政治倾向的批判,施米特认为“教宗不是先知,而是基督的在世代表”。更明确地说,教会“每时每刻都代表着与基督的道成肉身和被钉十字架的历史关联,代表着基督的人身:基督是历史现实中成人身的上帝”。22教会的中介性决定了教会的代表性,并通过代表性而展现出来。同时,中介性意味着代表不是单向度的,而是双向的。针对教徒,教会是基督的代表;针对基督,教会是教徒的代表。

天主教会是个对立复合体,其独特之处在于,它是一个属灵机构,但又具有建制化的形式特征。天主教会完美地展现了形式的三位一体:“艺术的审美形式、法的正义形式和世界历史性的权力形式”。23这里只讨论与本文主题相关的“世界历史性的权力形式”,这也是天主教会备受批评的一个方面。施米特认为,天主教会的突出特征就是教会的政治性,与经济事务绝不相干,这使得天主教伦理与马克斯·韦伯所讲的新教伦理截然有别,也注定了天主教会与建立在经济—技术理性之上的自由资本主义格格不入。“教会需要一种政治形式。离开了政治形式,教会的内在代表行为就失去了与之相应的东西。”也就是说,天主教会天然地预设了与政治国家的共存,预设了教皇的代表性与政治权威的代表性的同构性,“在这个共同体中,两种代表形式面对面地互相合作”,24从而使得政治权威成为教皇进而成为上帝在俗世的代表,因为施米特强调,教会可以在尘世上,但教会不属于尘世,属于尘世的是国家和政治权威。就这样,“代表”从一个神学概念世俗化为一种政治概念。25

基于天主教会的代表性和形式性,教会确实几乎可以与任何政治形式相结合,特别是君主制和贵族制,因为这两种制度是代表原则在政治领域最好的展现。但是,当天主教的代表原则与民主制相结合时,就会遇到一些棘手的问题。原因就在于天主教会的代表是一种“自上而下”的代表,而大众民主制下的代表则是一种“自下而上”的代表,上帝只有一个,群众则不计其数,甚至可能是被撕裂的,施米特对代议制问题的焦虑,就在这个问题上。而施米特思考的结果,简而言之,无非以下两个方面:将人民人格化,从而上帝化,实现“人民变成上帝”,赋予政治权威代表的位格。同时展开两个方向上的批判:一个是自由主义的议会制民主,因为它破坏了代表原则,进而破坏了人民的同质性,以私人利益上的代理,取代了政治意志的人格化代表;一个是布尔什维克和无政府—工团主义的专政,因为它们以阶级的同质性取代了民族的同质性,以先锋队取代了代表,同样破坏了同一性—代表这一政治结构。但在施米特看来,自由主义的议会制和无产阶级专政有着共通之处,它们都是建立在经济—技术理性之上的,本质上都不具有代表的属性,前者是利益的代理,后者是世界历史发展的先锋队。

四、代表与代理

施米特断言,罗马天主教的“代表原则的特殊性最明显地体现在,它与今日居于主导地位的经济—技术思维针锋相对”。26经济—技术理性关注实实在在的东西,蕴含着绝对的事务性,资本家和无产者如同孪生兄弟,他们都被经济—技术理性所支配,“经济与技术的结合(其内在差异仍值得注意)要求事物必须实际地在场”,27各种作为观念而存在的东西仅仅是物质的一种投射,因此经济—技术理性必然会弃绝一切代表功能,需要的仅仅是一种与代表相对立的代理。而天主教有着独特的理性,关注的是对人的社会生活进行规范指导,不关心对物的统治和利用,外在于生产和消费领域。代表原则建立在权威、伦理、人格等规范性概念上,是一种天主教独有的价值理性的展现。因此,代表与代理的区别,实际上是天主教的价值理性主义与经济—技术理性主义的区别,而后者不但主宰着自由资本主义,也主宰着布尔什维克和无政府—工团主义,这也挑明了施米特的理论斗争对象,即理论上的“敌友之分”。

对于政治领域内的代表原则及其与代理的区别,施米特有如下基本论断:

首先,代表是一种人格化的代表,这不仅意味着代表者和被代表者都是人或可被人格化的主体,更重要的是这意味着所代表的是意志或价值,而非利益,因为不具有人格性的物品是不能代表或被代表的。人格化赋予代表与被代表特殊的尊严。代表者要么是一个人,要么是具有共同意志的一些人,具有独立的人格。作为被代表者的人民或政治共同体,也必须是统一的,因而具有独立而统一的人格,被代表的是人民的政治统一体而非自然存在的民众,因为后者不具有独立且统一的人格。“代表观念的基础是,相对于以某种方式共同生活的人群的具体自然生存而言,一个作为政治统一体而生存的民族具有更高的、被提升了的、更集中的存在。”28这种存在就是一种人格化的存在,是“人民变成上帝”的存在。因此,代表是一种精神原则,是人格的代表,从而有别于私法领域中的物质利益的代理。在私法领域中,代理者所代理的是委托者的利益而非人格。

其次,代表是个公法概念,或者用德国特有的观念来说,是个国家法概念,只能发生在公共领域之中。“公共性和人格性使政治生活有了自己的品质,代表的价值正是由此而产生出来的。”29而代理是某个私人主体就其私人事务而委托的代办人,不具有公共性,因而不能将私法上的观念和概念移入到公法中,也不能混淆两者。从国家与社会二分的角度看,代表属于国家领域,代理属于社会领域,两者本来是分化的,而议会制的危机就源于社会领域对国家领域的侵入,政党成为选民的利益代理人,用私法中的利益代理取代了公法中的意志代表,从而使得议会被经济利益所控制,成为分赃的场所。

最后,代表具有独立性,特别是独立于被代表者,代表是全体人民的代表,不是某个选区或选民的代表。代表具有独立的意志,此意志即全体人民的意志,因此代表不受选民意志的决定。而代理者基于被代理者的委托,依据被代理者的意志行事,代理者不具有独立的意志。代理者所代理的是其委托人的利益,不是全体人民的利益,更不是全体人民的意志。

基于此,施米特认为:“把议会制等同于代表制度,是典型19世纪的混淆。代表的概念包含着人们至今仍未充分理解的更为深层的问题。……代表本质上属于公共领域(与代理、委托、委派等等最初属于民法的性质相反),它赋予代表和被代表的人以及需要委派代表的人以人身尊严(与利益或生意的代表相反)。”30自由资本主义的议会制度如果能够坚持辩论和公开性,就是符合代表原则的,议员是全体人民的代表,拥有不受选民支配的独立权威,议员不接受指导和命令,而只对自己的良心负责。但这样的代表观念在政党政治的挤压下,逐步被经济—技术理性思维下的代理观念所取代,自由资本主义的各种利益团体各自寻找议会中的利益代理人,而布尔什维克的苏维埃体制,一开始就不承认代表原则,“强调议会代表只是使者和代办,是生产者的代表,拥有强制委托权,可以随时被召回,是生产过程的行政公仆”。31无论自由资本主义的相对主义的经济—技术理性,还是苏维埃体制的绝对主义的经济—技术理性,都与施米特所理解的人格化的代表原则格格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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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韶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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