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①[德]卡尔·施米特:《当今议会制的思想史状况》,冯克利译,载卡尔·施米特:《政治的浪漫派》,冯克利、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69、171页。
②本文在宽泛的意义上使用“代议制”一词:一方面,它既包括施米特所批判的自由资产阶级的议会制,也包括施米特自己为之辩护的符合代表原则的总统制;另一方面,它既包括一般意义上的近代代议制(议会制和总统制),也包括中世纪代表制,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可参阅曼斯菲尔德:《近代代议制和中世纪代表制》,刘锋译,载刘小枫(选编):《施米特与政治法学》,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329~364页。无论是代议制还是代表制,都是建立在代表(representation)这个词之上的,对这个词的系统性概念分析,可参阅Hanna Fenichel Pitkin, The Concept of Representation,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67。
③以J·S·密尔为例,在论证了“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就是主权或作为最后手段的最高支配权力属于社会整个集体的那种政府”,“能够充分满足社会所有要求的唯一政府是全体人民参加的政府”后,密尔认为:“既然在面积和人口超过一个小市镇的社会里除公共事务的某些极次要的部分外所有的人亲自参加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的,从而就可得出结论说,一个完善政府的理想类型一定是代议制政府了。”参见[英]J·S·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3、55页。
④[法]弗朗索瓦·基佐:《欧洲代议制政府的历史起源》,张清津、袁淑娟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⑤[德]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28~329页。
⑥同上,第333页。
⑦同注①,第162页。
⑧张旭东:《施米特的挑战——读〈议会民主制的危机〉》,载《开放时代》2005年第2期,第132页。
⑨同注⑤,第219页。
⑩同上,第219页。
11同上,第224页。
12[德]卡尔·施米特:《当今议会制的思想史状况》,第168页;类似的论述亦见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第246页。
13同注⑤,第246页。
14同上,第220页。
15乔治·施瓦布指出,至少在种族的概念上,施米特并没有遵循纳粹的路线。参见[美]乔治·施瓦布:《例外的挑战》,李培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第169~179页。张旭东也认为:“施米特并不是指望有一种‘纯粹的’、‘同质性的’人民,或一种‘自然形成’的共同体,而恰恰是强调具体的人民总是不纯粹的、不同质的集合体,所以真正的政治认同不能是文化认同(更不要说是种族认同),而是国家认同,而国家认同的基础不在于抽象的国家理念或制度安排,而在于一种实质性的政治意识。”参见张旭东:《施米特的挑战——读〈议会民主制的危机〉》,第128页。
16同注⑤,第230页。
17乔治·施瓦布认为:“在施米特的理论体系中,公意只能体现在一个人上,即由德国人民选举出来的那个人。施米特排斥人民可以全面参与决策的想法。”参见[美]乔治·施瓦布:《例外的挑战》,第33页。
18[德]卡尔·施米特:《政治的神学:主权学说四论》,刘宗坤译,载卡尔·施米特:《政治的概念》,刘宗坤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1页。
19[德]卡尔·施米特:《教会的可见性:经院学思考》,刘锋译,载卡尔·施米特:《政治的概念》,第101、106、107、111页。
20同上,第105~106页。
21乌尔曼认为,在1917年写作的《教会的可见性》中的核心概念是“中介”,而1923年写作的《罗马天主教与政治形式》中的核心概念是“代表”,从“中介”到“代表”的转变表明施米特思想中的世俗化过程。参见乌尔曼为《罗马天主教与政治形式》英译本所写的导言第xiii页。Carl Schmitt, Roman Catholicismand Political Form, Translated And Annotated By G. L. Ulmen, Greenwood Press, 1996。
22[德]卡尔·施米特:《罗马天主教与政治形式》,刘锋译,载卡尔·施米特:《政治的概念》,第69~70、74页。
23同上,第77页。
24同上,第80页。
25对于世俗政治领域的代表概念与天主教神学上的代表概念,以及近代代议制与中世纪代表制之间的关系,并没有一个被学界普遍接受的论断,正如曼斯菲尔德的研究所表明的,即便我们可以从制度和观念层面发现近代代议制与中世纪代表之间的诸种关联,但无可否认的是:“近代代议制与中世纪代表制是两种不同的生活方式,而不仅仅是两种不同的代表机器;这个区别在近代代议制的现世主义中表现得最明显。”参见曼斯菲尔德:《近代代议制和中世纪代表制》,第364页。
26同注22,第64页。
27同上,第76页。
28同注⑤,第224页。
29同上,第230页。
30同注①,第186页。
31同注22,第81页。
32同注①,第202、214页。
33同上,第206页。
34同上,第216~217页。
35同上,第217、214、216页。在《论暴力》中,乔治·索雷尔总结了总罢工的思想力量:“它涵盖了全部的社会主义神话,也就是说,它是一些想象——能激起符合社会主义反对现代社会的各种战争形势的感情——的整体。各种罢工已经激发出了无产阶级身上最高贵、最深刻和最动人的情感;总罢工以一副浑然一体的画面把它们糅合在一起,并且通过汇聚它们,使得每个人都体验到最大的紧张;通过唤起他们对独特冲突的痛苦回忆,总罢工给呈现意识面前的细节打上了紧张生活的色彩。这样,我们就能获得语言无法以极端清晰的方式赋予我们的那种社会主义直觉——我们能在短暂的瞬间,从整体上把握到它。”参见[法]乔治·索雷尔:《论暴力》,乐启良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00页。
36另外两种国家形象是:国家作为不偏不倚的中立的第三者(自由资本主义国家,某种程度上当时的魏玛德国即如此),国家作为阶级斗争和统治的工具(布尔什维克的苏俄)。参见[德]卡尔·施米特:《法西斯主义国家的本质和形成》,载卡尔·施米特:《论断与概念——在与魏玛、日内瓦、凡尔赛的斗争中(1923—1939)》,朱雁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5页。
37[德]卡尔·施密特:《宪法的守护者》,李君韬、苏慧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前言第2页。
38卡尔·施米特1921年在《论独裁》中曾区分出“委任独裁”和“主权独裁”。委任独裁发生在秩序受到威胁时,根据法律或最高权威者的任命,独裁者暂时获得处置危机的专断权力,甚至可以暂时中止部分法律的实施,但不能彻底废除法律,待危机过后,委任独裁者就要交出独裁权力,罗马共和时期的独裁官就是典型的委任独裁,《魏玛宪法》第48条下的总统权力,也是一种委任独裁。而主权独裁与委任独裁的区别在于,主权独裁越过现有的法律秩序,直接诉诸人民的制宪权,也就是生存之法,而且没有一个时间上的限制。委任独裁是为了恢复原有的秩序,而主权独裁是为了开创出新的秩序。更详细的论述,参见[美]乔治·施瓦布:《例外的挑战》,第43~55页。
39肯尼迪:《施米特的〈议会制状况〉的历史语境》,魏朝勇译,载刘小枫(选编):《施米特与政治的现代性》,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8页。
40参见《魏玛宪法》第48条,载施米特:《宪法学说》,第420页。
41同注37,第216页。
42[德]卡尔·施米特:《领袖守护法律》,载卡尔·施米特:《论断与概念——在与魏玛、日内瓦、凡尔赛的斗争中(1923—1939)》,第202页。此处所谓“共和制独裁者”实际上指的就是委任独裁者,也即是《魏玛宪法》框架下动用紧急状态条款的总统,而施米特此处为领袖所作的辩护,是主权独裁意义上的辩护,因此他说“这并非一个共和制独裁者的行为”。
43理查·托马:《论议会制的意识形态》,载[德]卡尔·施米特:《当今议会制的思想史状况》,第224页。
44同注①,第159页。
45参见刘锋:《政治与神学的平行性》,载刘小枫(选编):《施米特与政治法学》,第366页。
翟志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