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罗尔斯的镜子
按理说,博曼、雷吉和罗尔斯自己轻易地将公共理性的特征概括为协商民主的原因,与罗尔斯理论自《正义论》开始就有根本性改变的事实有关。当然这是个很大的话题,我不想在此展开。但是一般而言,公共理性和寻找对合理全面信条的重叠共识听起来更像是一种现实的忙碌的政治活动(罗尔斯这样描述)。在《正义论》中,逐渐揭开“面纱”的四步骤法使我们经历了从想像的世界向现实的政治过渡的过程。相反,《政治自由主义》从一开始就向我们展示了现实政治世界,其中有不可或缺的宗教多元性和其他普遍性的规则、不同的合理正义概念的可能性等等。在《正义论》中,与达成正义强制性规则的过程相违背的那种受争议的方法———归根结底就是“原初状态”的设计,在《政治自由主义》中仍大量存在,但已不那么强调了。而我在上文对这一点论述得过于简单了。
然而,我想说的是,《政治自由主义》的论据可被合理地认为是《正义论》观点的“镜像”(mir-ror image)。《正义论》的框架结构可看作是《政治自由主义》的结构和组成元素的隐喻。如果成立,在谈到公共理性和相关概念时,这种推测本身就不能解释那种超脱性,尤其不能解释缺乏实际协商(的需要和欲望),但当然它在此方向上有一些重要的贡献。
通过检验这两本书中的论据特征,我们可以把它们的论点和论点间的主要概念联系起来。因此我们假设在故事A中存在独立个人,他或她拥有自己思考的信念并将其带入到原初状态这一代表的方式中。通过反思性平衡的过程,我们的公民使其思考的信念与正义的要求相一致,而这种正义要求是在无知下形成的选择结构中展现出来的。因此,在“作为公平的正义”概念中,我们的公民就正义的两个原则达成一致。在故事B中,公民拥有他或她的普遍原则———希望是合理的普遍原则———这将在大多数时候塑造和展示出我们这位公民的政治观点。然而,当公民参与到公共政治论坛时(或更确切地说,他或她必须思考那些他或她可能需要投票表决的用于合理解决基本问题的方案),他或她必须接受公共理性的限制。通过运用符合公共理性指导原则的正义的政治概念,公民在给定问题上能找到预期别人也会同意的立场———一个重叠共识。
通过镜像的解释方法,我认为在这些“故事”的每一步都可以与其他故事的相应步骤联系起来,即每个故事中都有相同的概念,可以在各自的论述中起同样的作用。有着经过思考的信念的公民,同时也是有着合理的普遍原则的公民。在公共政治论坛上的公民,就像在原初状态上的公民,身处的环境中只有部分关于行动进程的论点是合理和可接受的。公共理性是一种出于相信正义概念和它对特定问题的含义而去寻找好的和正确的理由的内部思考过程;反思性平衡也是类似的过程。理想地看,公共理性产生的政治正义概念可以成为合理普遍原则的重叠共识的核心,正如某人偏好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概念会被所有参与相关过程的人接受一样。
总而言之,从更深一层看,《政治自由主义》的论点是《正义论》论点的“镜像”。我们已经看到在罗尔斯的后一部作品中实际协商发生的可能性很小。认识到该作品是前一部作品的隐喻式重建,使我们加深了这样的怀疑,即没有任何东西是协商民主理论家可以称为是他们创造的。从表面上看,它可能是“政治而非形而上学的”;但就其本质而言,形而上学者仍然是推动者。
三、变化中的更多事情
科恩在其被多次引用的《协商与民主合法性》一文中,同样采用了我在上面讨论的设计作为协商民主理论的模板。科恩试图使自己的框架与罗尔斯的不一样。他的目的在某种程度上是要构造一种尽可能接近于现实的规范原则或是协商理想。他的理论是跳出罗尔斯的框架,并寻求一种更加务实的对协商民主理想的尝试;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和《再论公共理性观念》中的努力则代表了另一种尝试。我认为这些特别的尝试并不能使我们的认识有多大进步。观点结构的非协商本质是一种阻碍;罗尔斯的隐喻防止了论据演变成其他东西,如可实施的协商民主概念。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努力使更多内容符合民主理论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关注差异(例如术语上的变化)或者罗尔斯最初框架的适应性来解释这一点。很显然,任何人可以反对我的看法,认为我低估了从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罗尔斯框架的真正变化和调整。简而言之,我的观点是罗尔斯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正义论》的框架,而被迫重新设立新的假设,尤其是对公民的假设;这样做很明显是为了在政治术语中使概念更加现实化。相反,我认为这样做是为了控制或确保关注正义的“协商”结果———这反而进一步削弱了协商的目标。改变进程以便保证结果仍保持一致;公共理性并不是原初状态,但它从各方面保证了两者的最终结果和影响是一样的。
为了进行阐释,需要考虑对以下事物的解释:(1)动机;(2)广义上的公共理性;(3)礼貌;(4)在罗尔斯讨论公共理性时对公民的规范。科恩规定在协商中公民有寻找公共福利的动机,此后是罗尔斯规定人们必须“根据公共理性的观点进行真诚的投票”。正如法官不能在复杂的案件上轻易发表他们的意见一样,公民也不能在基本政治问题上简单使用他们的普遍原则:“从公共理性的角度看,公民必须表决选择他们认为最合理的政治价值规范。否则他们就无法在满足互惠的准则下行使政治权力。”现在,原初状态假设公民或(准公民)是自利的,这一观点毫无疑问是建设现实世界制度的更加务实的假设。将政治的合法性建基于指望公民能以头脑中最高尚的动机进行投票,这是危险的。但事实是,罗尔斯为在《政治自由主义》描述的世界中使正义成为一种可能的结果,不得不在某种程度上放宽其结构的严谨性,以不实际的方式加强他的动机假设/规定。
同样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就讨论基本问题的公共论坛上能否产生正确的公民普遍原则问题上,罗尔斯的态度有所缓和。在“广义公共理性上”,公民现在可以援引源于普遍原则的元素,条件是支持其援引正义政治概念的理由在合适的时期内会出现。这一转变可视作是对缺失的一种部分补偿,这个缺失就是无法再像原初状态上那样在无知之幕下而成为所有人的代表。比如,若未来几代人的看法部分模拟原初状态时的协商,那么关于正义内涵的新的观点将被提上议程。话题的内容和可能性并不局限于一代人所能思考的范围内。广义的公共理性并不能弥补在此所失去的东西,但它可作出部分的弥补,因为新的观点,如现今在公共政治论坛中出现的环保主义意识,可以更容易地进入公共政治论坛的讨论中。
基于类似的原因,“公民性责任”在后一部作品中也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原初状态中,公民性置于观点结构中———如果它们全都同样有效,有相同的观点,则很难想像任何人会(或可能会)缺乏公民性。然而,因为放松了对正义起源(和发展)的限定,罗尔斯需要援引这种责任。这不是在混合物中添加新的东西,而是要修复在发展政治自由主义的框架时失去的东西。如果没有公民性责任,公民容易拒绝公民性行为,并说“接受我的观点,否则你会受诅咒”,而不是通过以合理的方式解释他们的立场来“履行其公民性责任。”
最后,《政治自由主义》仍然给我们提供了“规范化”的公民,尽管它已不是严格意义上原初状态创造出来的产物了。不同的人持有不同的综合观点,这些观点聚集起来将形成不可或缺的多元化的理由和推论问题的方式。罗尔斯不承认其“公共理性”的模式使公民“规范化”,以至于使公民拥有相同的哲学观点。相反,他写到:“我们把人性的描写搁置一边而代之以政治人的概念描述公民。”但他的策略还在后面———“公民”必须做且成为特定的事物,这样才能保证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的正义得以实施。在《再论公共理性观念》中接下去有这样一句话:“我始终强调的是,政治自由主义的核心是自由和平等的公民确信一份普遍原则和一个政治概念。”
从早期到后来的理论框架中,罗尔斯在主要假设上做出的真实而重要的变化可被视为是理论家的策略,目的是保持和恢复确定性并控制他自己创造的理论。我关注罗尔斯作品的此方面是为了强调潜在的共同性,而不是关注罗尔斯协商民主理论的表面一致性或变化。
四、回到起源?
可以肯定的是,民主协商的模式正进入结束阶段。此理论是破碎的:协商论坛应是政府的还是非政府的?讨论和协商的标准如何才算合理?包容性和共识要达到什么程度才能实现中心目标?等等,这些都存在分歧。我并不是要寻找一种统一的观点,因为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首先陈述民主理论,而不是协商民主理论。然而,我尝试从另一种不同的视角看待罗尔斯的理论和协商民主,看是否能看清协商民主理论的破碎和混乱。
我认为,可以理解为什么罗尔斯自己在最后并未如设想中那样对其最初的框架做出许多重要的更改。同样,在政治理论中罗尔斯式的问题拟定过去一直并且将来也会继续影响其他议题的设定。我尝试摆脱此框架的大部分论点,但并非随便考虑其中的某一个关键因素,也没有贬低罗尔斯的学术成就的分量。我诚恳地建议,我们不需要接受大师那种组织理论的方式,否则我们将“想得太远了”。
带着天真的想法,我尝试探索接近原初状态的定义和特征在实践中将意味着什么。如果我们:(1)在现实协商论坛中坚持实际的口头协商,(2)不必担心像罗尔斯那样保持对过程和结果的“控制”,(3)尝试保留原初状态现实的和积极的特征的一些可能的真实意义,我们能否阐明协商民主的目标?
原初状态的核心条件和描述性特质是这样的假设:经由无知之幕将无知强加给各方,从而使所有参与者根据自己的利益和公正的诱因进行行动。让我们在下面的论述中保留自利的假设。从民主角度看,原初状态的主要积极特征是:(1)普遍性。对于将原初状态作为一种代表方式的人们而言,达成的结果将对政治共同体有普遍的适用性。(2)包容性。所有的利益集中在“那里”,在“协商”中得以体现,包含了几代人的利益。(3)公正性。所有人都能充分平等地接受结果的公正性。(4)效率。它能不停地产生上述结果,不可能出现僵局。(5)“协商”的面对面性质。
我们可以使用这些特征作为现实世界协商制度或背景设计的规范性准则。但我们必须清楚,在简单地把关注点从假设转移到真实的协商背景时,每条准则的实现,从程度和方式上看,都是不可能的。如果结果只适用于现在活着的人和目前协商中的政治共同体(这似乎是可能的),我们将失去普遍性。同样,如果不能包含将来和过去几代人的利益,一个更有限的共同体将组成协商团体的基础,包含非人类的利益并变成“受影响者的民主”(democracy of the affected)的可能性将减少,我们将失去包容性。与有差异的、性别不同的、带口音的其他人进行实际口头话语的交谈,意味着要不同程度地纳入各种不同的话语风格、表现形式等内容。同样,公正性的消失是由于只有范围有限的利益如今可以在对话中得到有效的表达,及原初状态上“强加”的无知的公正如今被对自我和社会一知半解的偏见所取代。理想对话中令人满意的效率(它保证了一个完全合法的结果产生),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消失,因为一些机制———一直讨论直到你们全部同意、投票支持简单多数的观点———不得不被引进,而且不存在一个在所有重要立场上都得到普遍认同的决策机制。
我认为,罗尔斯是通过在现实的掩饰下重述假设的论点,来重塑失去的假设性对话的特征和结果。我们不这样做。如果只关注由原初状态产生的规范性规则的话,对以实际交谈式协商为基础的民主结构,我们还能讲什么制度和背景的特征呢?
我将从讨论包容性入手,因为这样可以为其他特征提供一个背景。很明显,在一个协商论坛中并不能把任何人都纳入到面对面的协商模式中。因此代表的方法变得至关重要。按理说,以间接方式确保公正“代表”大众的最好方法,是对人群采取随机抽样以产生能够代表全体进行协商的代表团。从这个角度看,费什金的协商民意调查暗含了这个意思。从地方到全球,任何确定的人群都能进行随机抽样,因此从原初状态的完全包容到我们的部分排除,不会产生严格控制国家和边界的后果。
普遍性原则也是通过随机抽样产生代表论坛的方式产生的。如果协商团体(科学地)从全部(或相关)人群中抽取,我们则相信它能产生反映人们普遍关注的结果。与为协商伙伴提供理由的心理影响类似,他们能够接受的假设是(如果不是对理据本身的假设的话),论坛的出现将有助于推进普遍性。很显然,现在我们面对的是如何处理各种不同的论坛和不同程度的偏袒,而不是简单的公正性。然而,以上述方式出现的论坛将减少存在于部分结果中不平衡或不可接受的偏颇程度。
因此,类似于费什金协商测验的方式可视作是原初状态在现实中最有说服力的表现方式,因为它尝试产生原初状态可能有的可取和民主的特征。但是———这是个更有趣的思考的开始———为了尝试找到与确定的规范准则一致的更多特征,我们可以找到与协商测验相关的别的机制设置。尤其是,一个有着强烈的言论和行动自由的活跃的公民社会对这一视野框架十分重要。这主要是因为在原初状态上没有议程设置的问题:因为所有几代人都在“那里”,所有问题和所有看待问题的方式也都在那里。相反(或者说至少是),一个真实的协商民意调查必须有自己的议程设置。一个持续的协商测验(如这里所设想的,不同于费什金和他的同事所使用的)需要有持续的议程设置和持久的压力去关注新的议题及以新的方式看待旧的议题。这也将促使公正性和普遍性的产生:由无知产生的公正性将被出于许多不同的偏颇观点的“更高”的(或“反思性的”)偏见性所代替。这可以在公民社会基本实现。我已经大概描述了它的理想特征,并赋予它重要的议程设置的正式手段,以规定其合理运用一些机制,如公民倡议权。甚至未来人们的利益也会对现实世界的讨论起重要作用;如果文明社会中组织的利益能促使在现代决策中考虑未来,那么无知三幕带来的一些虽小但很重要的影响也能再次出现。
当然,在现实中僵局也可能出现。为了把握相关规范原则的实质,需要更多我们更熟悉的制度设置。如果理想协商论坛在现实世界的对应物能产生合理的成果,那么根据广泛接受的规则(这是个千头万绪的话题,在此我并不想展开)而进行的投票则是很重要的。在此我指的是在协商代表论坛中的投票;但比这更广泛的是,我们需要公民有权利去投票选择更有代表性的团体,这些团体以更正规的方式扮演议程设置和议程执行的角色。要有更具代表性的团体,是因为担心随机选出的代表会远离大众压力而违背了实际中的规范原则。
所有的概述都过于简单———仅是个开始,远不是结束。这仅仅是建议性的概述。所陈述的建议是,如果要在现实世界尽可能多地重现原初状态的假设和特征,那必须至少从制度方面提出一个观点,以便为各种能进行议程设定、协商和决策的、广义和狭义的、正式和非正式的混合机制的出现提供解释。更具体的暗示是,一个拥有现实决策权威的理想的协商论坛,需要建立一个更大的制度模式,其中包含经选举的大会、自由开放的公民社会和倡议体制等。一方面,它初看起来像一系列我们(大多数)熟悉的民主制度;另一方面,它仿佛是更激进的民主模式。无论如何,它是一种民主视角,取决于变化和不确定的结果。可以说,它的民主特征把它与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阐述的如何把早期理论转变为“协商民主”视角的观点区分开来。
何文辉 译
(本文编译自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主编的《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曼彻斯特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经作者授权发表,作者为英国开放大学教授,译者为湖南省社科院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