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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权力是如何为机会主义所用的(2)

——以年轻干部“火箭提拔”现象为例

第二,提拔程序要打破自上而下的封闭模式,把提拔变选拔,且必须公开透明。在干部任用方面,改革的关键是要解决好由官选官还是由民选官这一核心问题。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扩大干部工作民主,提高民主质量,完善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投机钻营者得利”。⑦我国现在的干部选拔机制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以官选官、大官选小官、老官选新官的自上而下的封闭模式,至今还没有建立起一个完整、系统、科学的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竞争机制。一般来说,干部选拔是由单位的一把手或者常委会来决定提名、考察和任免的,对于领导中意的人选,我们的核查往往流于形式,既没有实事求是地核查,也没有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一旦出了问题,正如那些被曝光了的破格者一样,处理方法不是辞职就是被免职,而相关的主管部门和领导,通常并没有被严厉地追责,更多只是冠之以“用人失察”来搪塞了事。正因如此,才会常出现一边腐败一边升职、极端破格的现象。对此,刘云山同志在河南调研时指出:“选人用人要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格纪律,按原则办事、按规矩办事,不能有例外、不能搞变通,更不能借‘破格’之名、行谋私之实。”⑧这足以彰显我们党在选人用人方面的严格要求和愿望。但是,要将这一指导思想真正落到实处,我们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现有的一些相关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还停留在思想指导和愿望的层面上,在干部提拔的程序方面,我们还没有实质性地迈出由“官选官”到由“民选官”的关键一步,即由提拔到选拔的重大过渡。

此外,干部选拔的程序必须做到真正公开透明,而不是形式上的敷衍。据媒体盘点统计:一段时间里被曝光的火箭提拔的18名官员中,其中有5人最终因媒体曝光而被免职或自动辞职,有11人在被媒体深挖的资料中显示其父母或者其他亲属有官职。⑨如此背景,如果不对提拔程序公开,显然难以消除公众对当中是否存在“权力荫蔽”、“提拔不公”等问题的质疑。因而,对所有的破格提拔都应严格坚持标准、履行程序,尤其是对“官二代”、“富二代”的破格提拔,更要严格把关。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条件,也是结果公正的基础和保障。不折不扣地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必须坚持公开透明原则,让公众监督目光能注视干部提拔的每一个环节和程序,让那些以权谋私的机会主义行为无处遁形。同时,上级组织部门对基层干部破格提拔的程序也要进行监督,以防止程序滥用或异化。事实上,也有一些德才兼备的优秀年轻干部是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提升的,但就是因为选拔信息的不公开、不透明,导致对他们的提拔也同样受到群众的猜忌,这对他们是很不公平的。因此,制定、完善并切实履行一套操作性强又公开透明的选拔程序,将所有的相关信息公之于众,接受群众的监督,消除群众的疑虑,才有利于真正年轻优秀的干部得到提拔和选拔。

第三,要明确且从严执行干部提拔工作中的问责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法》,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严格遵守层层考察和考核程序,现实中之所以能出现这些“火箭提拔”式的官场“奇葩”,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还缺乏对违规提拔者的问责。事实上也确是如此,例如某副县长“神男”徐韬,从其简短的履历表中,我们可见其“进步”看似正常,每一步都无比精确。然而在媒体深挖后得知,在提拔他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的过程中,只进行了谈话推荐,既没有进行会议推荐,也没有就破格提拔事项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在通过公开选拔考试提名其为副县长人选的过程中,也未严格履行相关推荐和考察程序。如果干部提拔公权力的相关职能部门能严格按原则办事,把好提拔程序关,不搞例外、变通,就不会出现这样借“破格”之名、行谋私之实的情况。因此,追究“火箭提拔”这类现象不应止于当事人这个层面,还应从严追究“违规提拔”中具体环节监督者的失职、渎职责任。特别是组织部门“要敢担当、敢负责、敢碰硬,坚决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确保选人用人公道正派、风清气正。对违规违纪用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能姑息迁就”。⑩

健全法制、落实法治是确保公权力之公正行使的重要保障。众所周知,腐败问题已经成为我们党和国家不容回避、也绝不允许回避的一大隐患。党的十八大将反腐败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政治高度:“要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腐败之根在于吏治,吏治之关键在于健全法制、落实法治。要想改变吏治中“火箭提拔”这类机会主义的乱象,必须从法律着手,构建一个将干部提拔选拔的公权力关进铁笼子的法治保障体系。

第一,与时俱进地健全法制建设。“干部选拔任用法制化是指通过国家法律界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权力界限和准则,确立相关公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制约干部部门及其领导者的行为,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的各个环节,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体和客体都依法活动,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制裁。”干部选拔工作法制化是当前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我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频现的“火箭提拔”等乱象是一种违规的干部选拔任用现象,其实质是凭借手中掌握的公权力谋取私利的一种机会主义的权力腐败。回顾历史不难发现,吏治腐败轻则丧失民心、重则改朝换代。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毫不避讳地指出,腐败问题解决不好是对党的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当下,深受民众质疑的“火箭提拔”、“拼爹提拔”等现象,严重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正在严厉地拷问社会的公平正义。面对这类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必须与时俱进地推进干部选拔的法制化建设,把干部选拔之公权力置于法律的“紧箍咒”之中,用法律的强制性来制约干部选拔之公权力,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当前,尤其要抓紧《反腐败法》等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用法治来遏制干部任用过程中此类机会主义的权力腐败,将干部提拔选拔之公权力有效地关进铁笼子,确保社会的公平正义,为党和国家的事业选出真正的优秀人才。

第二,落实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面对干部提拔过程中的违法乱纪行为,执法部门要敢于不走形式、不搞特权、不卖面子,从严执法,从重惩罚。目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法》是我们在规范干部任用方面的两部主要法律法规。近年来,“火箭提拔”、“拼爹提拔”等机会主义现象频出,这足以说明在贯彻和执行这两部法律法规时存在较为严重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例如,《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制度在这类提拔中就遭到无底线的践踏,是典型的有法不依行为。一些地方子承父业式的提拔笑话,赤裸裸地反映了干部提拔的暗箱操作,当追责和惩罚机制不够严厉时,就会有人敢这样置法律于不顾。又如:针对这些已被揭露的违规提拔行为,一些地方相关部门也积极采取了纠错的措施,但这些纠错举措却大部分力度不够,很多仅仅停留在当事人免职、辞职的层面上,而对于那些失职渎职的相关人员的处理则显得不痛不痒。不能从严执法、从重惩罚,试想这样的纠错又怎能取得以儆效尤的效果?因此,要想杜绝此类现象,就必须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用法律的强制性来保障公权力真正姓“公”,服务于民。

构建立体化的监督体系。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对干部公权力的监督可分为体制内监督和体制外监督。虽然2010年3月我国已颁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但是近年来屡屡出现的干部“火箭提拔”现象,足以反证当前我国监管机制的缺陷和监督体系的不完善。要有效地将干部提拔选拔的公权关进笼子,体制内监督和体制外监督都缺一不可,必须构建起体制内监督与体制外监督、横向监督和纵向监督、自上而下监督和自下而上监督良性互动的立体化监督体系。

第一,完善体制内监督机制,促使不作为向敢于作为转变。在我国,体制内监督主要指纪委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和司法监督。监督方式包括自上而下的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体制内监督是靠体制内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人员在执行和落实,他们身处体制内,无论是在了解被提拔年轻干部的生活和工作信息方面,还是在对干部的综合考核、举报求证方面都具有优势。要发挥好这些职能部门的职责功能,调动相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力保在提拔年轻干部的过程中做到早发现、早举报、早处理,防微杜渐,将干部提拔公权力的腐败抑制在萌芽状态。

当前,体制内监督面临着这样一个尴尬的现实:“上级监督下级太远,同级监督同级太软,下级监督上级太难,组织监督时间太短,纪委监督为时太晚。”例如,让同级纪委来监督同级党委,难度就较大,因为纪委书记是党委常委或者是党委副书记,让纪委书记去监督他的上级领导,这显然很难在现实中发挥作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法》,年轻干部的提拔都要经过考察、审核和公示等程序,这其中是否存在权力黑幕、是否存在违规违法的内部操作,其实体制内监督本应该是最容易察觉的,但现实中体制内的监督往往不作为或者流于形式走过场,久而久之,这种不作为反而沉淀成所谓的官场潜规则。那么是什么导致监督职能部门有权不用、有责不履呢?主要在于与监督机制配套的保护机制不健全、问责机制不严厉。体制内监督者往往担心事过之后自己会遭到那些“东山再起”者的打击报复,从而选择明哲保身式的沉默。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营造一个良好的监督环境,同时提升监督职能部门人员的素质,让体制内监督敢于并切实发挥监督实效,彻底告别监督的不作为现象。

第二,设计好体制外监督的信息平台,引导合情、合理、合法的理性监督。体制外监督主要包括各种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广大社会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等。它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其监督的主体是社会个体或者非国家机关的社会组织,监督的客体则是拥有法定政治权力的执政党或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民对公权力的监督是宪法赋予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一个拥有健全监督机制的社会,对干部提拔公权的这种体制外监督是不可缺少的,它是对体制内监督不足的重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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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斯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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