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大国新村
首页 > 原创精品 > 学术视野 > 社会 > 正文

应星:国外社会建设理论述评

国外的学界虽然不太常用“社会建设理论”这种提法, 但在其政治学、经济学等学科尤其是社会学中包含了十分丰富的关于社会建设的思想。我们可以把这些思想综述为如下方面:

一、“ 国家—社会”理论中的市民社会建设

国外关于社会建设的思想首先包含在有关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理论中, 即所谓的“国家—社会”理论。作为西方学界广泛使用的一个研究模式, 这种理论强调的是社会与国家相对的二元性质, 关注的是那些不能与国家混淆或不能被国家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 即市民社会。所以它又称“市民社会理论”。“市民社会”这个概念可追溯到著名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以及托克维尔关于分权、制衡、自治的学说中。第一个将“市民社会”与“国家”作出学理区分的是黑格尔。他沿用了市民社会一词并赋予了它新的含义:即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阶段。[1](P197)黑格尔透过“市民社会”这一术语表明, 在欧洲社会近代化过程中, 其“政治的”与“市民的”状态第一次分离开来。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进行了批判, 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新的市民社会理论。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包括两层含义, 其一, 就马克思所处的时代及其社会批判的对象而言, 它特指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关系, 即资本主义社会; 其二, 就市民社会的内在本质而言, 它是一般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经济关系。[2](P41~42)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家葛兰西在《狱中札记》中提出了著名的市民社会/政治社会理论。这个理论的主要内容是: 国家等于市民社会加上政治社会。所谓政治社会, 指的是由政府、军队和司法部门构成的强制性的国家机构, 行使暴力性质的强制功能(即传统意义上的国家), 而市民社会则是由非强制性、相自主的非政府组织, 如社团、工会、教会、行会和学校等机构组成, 替统治阶级行使非强制性的“霸权”职能。市民社会不仅没有削弱国家的统治, 反倒是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协作构成了强大的“霸权”统治。[3](P51)当代西方一些学者如柯亨和阿拉托等人提出“国家—经济—市民社会”的三分法来代替“国家—市民社会”的二分法。他们主张把经济领域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去, 认为市民社会主要应该由社会和文化领域构成, 同时强调它的社会整合功能和文化传播与再生产功能。这种观点代表着当代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的主流, 反映了 20 世纪以来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研究重心的转移。[4](P84)总起来讲, 西方学者关于市民社会的典型看法是: 市民社会是建立在个人从事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的基础上并与国家相脱离的社会空间。在这个空间里, 社会本着自愿的原则自我组织、自我规则、高度自治。这种高度组织化的社会在法治的框架下自我运转, 并与国家权力相制衡。正是在市民社会理论的架构下, 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简称 NGO)有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关于非政府组织的定义, 较为流行的是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莱斯特·萨拉蒙的界定:(1)组织性; (2)非政府性; (3)非营利性; (4)自治性; (5)志愿性。在萨拉蒙看来, 当国家体系中的政府不能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政府失灵)、市场体系中的企业又囿于利润动机不愿提供公共物品(市场失灵)时,NGO 作为一种新的资源配置体制, 弥补了政府和企业这两种主要的资源配置体制的不足。在这种意义上, NGO 又被称为与政府和企业相平行的“第三部门”。[5]NGO、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团体等组成的整体叫做公民社会。而现代社会正是一个市场、政府和公民社会三足鼎立的社会。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的建设在近来新兴的治理理论中也有充分的体现。

二、治理理论中的善治问题

英语中的“治理”一词(governance) 长期以来与“统治”(government) 一词交叉使用, 并且主要用于与国家的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中。但是, 自从上个世纪 90 年代以来, 西方政治学家和经济学家赋予“治理”以新的含义。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罗西瑙(J.N.Rosenau)在其代表作《没有政府统治的治理》中, 将治理定义为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管理机制, 它们虽未得到正式授权, 却能有效发挥作用。与统治不同, 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 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 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6]研究治理理论的另一位权威格里·斯托克(Ger-ry Stoker) 对目前流行的各种治理概念作了一番梳理后指出, 作为一种理论的治理有五种主要的观点。这五种观点分别是:(1)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 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2)治理表明在现代社会, 国家正在把原先由它独自承担的责任转移给公民社会, 即各种私人部门和公民自愿性团体, 后者正在承担越来越多的原先由国家承担的责任。(3) 治理明确肯定了在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4) 治理意味着参与者最终将形成一个自主的网络。(5)治理意味着, 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 除了政府的发号施令或运用权威外, 还存在着其他的管理方法和技术, 政府有责任使用这些新的方法和技术来更好地对公共事务进行控制和引导。[7](P31~51)从上述各种关于治理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治理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 满足公众的需要。治理的目的是指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 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治理可以弥补国家和市场在调控和协调过程中的某些不足, 但治理也不可能是万能的, 它也内在地存在着许多局限。如何克服治理的失效, 如何使治理更加有效呢? 法国学者斯莫茨提出了“善治”等概念作为回答。所谓善治, 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 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 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 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在斯莫茨看来, 善治的基本要素有以下 6 个: 合法性; 透明性; 责任性;法治; 回应; 有效。[8]治理理论打破了社会科学中长期存在的两分法传统思维方式, 即市场与计划、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民族国家与国际社会, 它把有效的管理看作是两者的合作过程; 它力图发展起一套管理公共事务的全新技术; 它强调管理就是合作; 它认为政府不是合法权力的唯一源泉, 公民社会也同样是合法权力的来源; 它把治理看作是当代民主的一种新的现实形式, 等等, 所有这些都是对社会发展理论的贡献, 具有积极的意义。在西方的治理理论中也存在着一种危险的倾向, 这就是它有可能成为某些跨国公司和国家干预别国内政、谋求国际霸权的理论依据。治理理论, 尤其是全球治理理论, 建立在政府的作用和国家的主权无足轻重、民族国家的疆界模糊不清这一前提之上, 强调治理的跨国性和全球性。这里的危险就在于, 削弱国家主权和主权政府在国内和国际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客观上有可能为强国和跨国公司干涉别国内政、推行国际霸权政策提供理论上的支持。所以, 对于治理理论, 特别是全球治理理论的这一危险倾向, 必须给予高度的警惕。

三、全球化浪潮中的风险社会

近年来, 全球化成了国外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对全球化研究的角度很多, 就我们所关注的社会建设理论而言, 德国社会学家贝克所提出的“风险社会”(Risk Society)理论值得特别重视。[9]贝克认为, 全世界现在正生活在一个与传统的现代化社会完全不同的“风险社会”之中。风险社会的突出特征有两个: 一是具有不断扩散的人为不确定性逻辑; 二是导致了现有社会结构、制度以及关系向更加复杂、偶然和分裂状态转变。现代风险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如环境和自然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等等, 它几乎影响到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现代风险是隐形的, 并且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现代风险不是孤立的, 它的影响将波及全社会, 而且是以一种“平均化分布”的方式影响到社会中的所有成员, 包括穷人和富人。风险一旦转化为实际的灾难, 它的涉及面和影响程度都将大大高于传统社会的灾难。比如, 一旦空气或水受到大面积污染, 每一个社会成员都会不可避免地受到波及。在贝克看来, 现代风险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大大提高了人类的生活水平, 但与此同时, 它所带来的后果也变得越来越难以预测与控制了。科学技术就像一柄双刃剑,它在给人类带来巨大福祉的同时, 也潜藏着对人类社会的各种威胁, 成为现代社会风险的重要根源。科学技术发展到今天, 已经成为一个高度复杂的系统。这不仅表现在其内部学科分化和涉及内容的高度复杂性, 也表现在科技对人类社会生活影响的高度复杂性。这种高度复杂性的直接后果, 就是人们对科技发展后果的控制能力越来越低。比如, 由于现代信息技术的高度发达, 由风险和灾难所导致的恐惧感和不信任感将通过现代信息手段迅速传播到全社会, 引发社会的动荡不安。英国著名社会学家吉登斯认为, 现代风险还和全球化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他认为我们现在正生活在一个全球化的时代, 也就是所有那些世界各民族融合成为一个单一社会和全球社会的变化过程。随着全球化进程的逐步展开, 国家之间的交流越来越频繁, 国家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 全球一体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在这样的背景下, 现代风险所造成的影响将不再限制在传统民族国家的疆界之内, 而是会迅速地涉及其他国家甚至全世界。例如大家所熟知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疯牛病和亚洲金融危机等, 尽管它们开始时都是发生在一个国家内部, 但其灾难性影响却很快扩散到了周边国家, 最后酿成世界性的灾难。这也是现代社会风险与传统社会中风险的重要区别之一。[10](P46~58)贝克认为, 风险社会的来临, 给人类社会传统的风险治理机制带来了新的挑战。传统的风险治理机制的重点在于对客观风险和灾难的防范、预警和事后处理, 对主观层面的问题较少涉及。但由于现代风险的隐形特征, 它对社会的影响更多地表现在对人们主观风险认知的冲击之上。当人们对于某种风险的知识极端缺乏时, 他们心理上的不确定感会严重影响其对于风险的认知、判断和评价, 结果可能出现两种极端情况: 要么惶惶不可终日, 在极度恐慌和焦虑中采取各种各样的过度防护措施; 要么听天由命, 根本不采取任何措施。而无论哪种情况都无助于人们理性地对待并防范风险。而人们一旦掌握了有关风险的必要知识, 他们就会大大提高自我防范风险的能力。由于现代风险的高度复杂性和广泛影响性, 因此风险治理的主体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仅由政府来承担。在新的风险社会中, 应该建立起双向沟通的“新合作风险治理”模式, 在政府、企业、社区、非营利组织之间构筑起共同治理风险的网络联系和信任关系, 建立起资源、信息交流与互补的平台。这样才可能充分动员一切社会力量, 共同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由于现代风险的影响已经超出了国界, 传统的以民族国家为单位的风险治理机制已日益不能适应世界风险社会对风险治理的要求, 建立风险治理的国际合作机制已是一个刻不容缓的紧迫任务。

上一页 1 2下一页
[责任编辑:郑韶武]
标签: 述评   理论   社会   建设   应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