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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回村庄:《乡村江湖: 两湖平原“混混”研究》读后(2)

二、熟人社会的解体与村庄的沦陷逻辑

传统的村落是一个熟人社会,自费孝通伊始基本上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但是,如何来界定熟人社会的概念内涵却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情。有学者从信息透明度和信息成本的角度去思考,陈柏峰则紧紧抓住了一个本土化的社会学概念“人情”,认为熟人社会不仅仅是“熟悉”,更是“亲密”,其基础是“人情”。〔1〕在人情的作用下,熟人社会成了一张微观权力关系网,熟人社会因此被整合成了对内纷争较少、对外团结一致的亲密社群。然而,“亲密”,归根到底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情感,“人情”也是人与人之间交往、交流的一种方式、规则,二者皆难以从根本上阐释乡土社会的秩序形成机制。中国人讲“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个人能够着手的往往只有一个“己”字,以己为中心,通过“正心、修身”,可以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习”得规范,依费孝通的说法才能够获得“从心所欲而不逾规矩的自由”。〔2〕这里的一个“习”字很重要,它打通了个人和村落社区的关系使村落获得了“公共性”,进而使个体农民获得了政治性和道德性,有效建构了村落社区的社会秩序。

“习”的本质是社会化。传统村落里的村规民约、族规家法等非正式规范,是在族群的世代延续中沉淀下来的地方性知识,凝聚了无数先辈族人的生存性智慧,具有超越个体农民及其家庭而存在的神圣性、权威性。而对于世代扎根于泥土之中的村民来说,其村落成员的身份是从出生那一刻就被注定的。一个农民从他来到世间开始,就被先天赋予了认同地方规范和地方文化的权利,当然其中的很多权利也体现为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习”即是要通过权利的保障抑或义务的履行,建立起个体农民对地方性规范的“认同”,使地方性规范具有囊括村落里所有个体的“公共性”,具有相对村落成员的普遍的约束力。〔3〕由于对地方性规范有了“认同”,农民在日常的生活政治实践中就会按规矩出牌,就会讲原则、讲正气、讲社区利益的“公”,而不会单纯执著于个体利益,更很少有人敢于为了个体利益置社区或族群的公共利益于不顾。

当然,对于一般的村民来说,具有了认同地方性规范的成员资格,却并不意味着就拥有了修改规则的权利,更不意味着就具备了修改规则的能力。地方性规范的约束力,来自于相对个人而言先天自然存在的经由生活实践提炼出来的经验性知识的有效性。所以,当建构现代国家被提上日程的时候,村落规范的落后性就被挖掘了出来。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提出的“束缚中国农民的四条极大绳索”中,绅权、族权和夫权,皆来自于村落,也皆受地方性规范的支撑和保护。新中国建立以后,国家权力借助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从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等各个层面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全面控制,改变了村落社会秩序的生成维系机制。关于公社时期国家权力的控制程度,学界有不同的声音。但是,毋庸置疑的是,国家建构村落规范的能力压倒了地方建构的能力,社会主义新传统日益成为地方性规范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后,国家权力开始从村落社会生活的多个方面撤出,农村出现了道德和意识形态的真空。同期遭遇消费主义导向的市场经济之冲击的农民逐渐染上了晚期资本主义道德观的底色,过分强调个人的权利,将个人的欲望合理化。共和国前后三十年农村社会状况的对比,使阎云翔在《私人生活的变革》中采用了“国家、家庭和个人”的分析框架来讨论“无公德的个人”兴起的缘由,看到了国家对私人生活变革的影响,而在客观上忽视了村落的存在价值和实践意义。〔4〕阎云翔命题的缺陷,来自于中国农村区域之间巨大的差异性和非均衡性,任何想以单个的个案来说明整个中国社会现实的抱负都是难以实现的。因此,相比较来说,《乡村江湖》一书的价值就更显难能可贵了。无论作者是对已经沦落为“江湖”世界的两湖平原地区的混混现象的描述,还是对华南、华北两大区域农村社会里的混混问题的分析,都意识到了村落的重要性。

国家权力逐步退出乡村社会,在中国农村基本上是一个同步的历史进程,但是民间力量能否适时跟进,尤其是地方社会主要依赖内生力量能否维系基本的村落秩序却是一个区域间差异极大的社会事实。在两湖平原,社区的“公共性”日益萎缩,村庄已经失去了抵抗混混滋事的内生抗体,本地混混及外来混混都成为决定地方社会秩序生成逻辑的关键力量。也许,有人会问村干部哪里去了?当村庄失去“公共性”,地方性规范失去约束力之后,“村干部和村庄精英在与乡村混混‘斗争’时,就会倍感辛劳和孤单,他甚至会发现,自己为村庄公共利益的‘战斗’行动使其与混混之间结下私仇,而村民却可能在一旁冷眼地‘坐山观虎斗’”。〔5〕换句话说,村落“公共性”的丧失,同时带来了农民“政治性”的快速流失。决定农民行为逻辑的善恶观念、是非标准,已经高度模糊,只要能够坐享利益,“谁当干部不是当”; 只要能为村庄提供公共品,“混混也是好干部”。农民似乎失去了为长远利益考量的思维能力,在得过且过中越陷越深,以致到今天几乎已经失去了抵御丑恶势力及不良风气的自觉意识和基本能力。

有必要挑明的是,村落的“公共性”与个体农民的“政治性”之间是一种唇亡齿寒的关系。农民“政治性”的流失,源自于村落“公共性”的丧失。与两湖平原不同,在南方宗族型村庄,由于存在宗族认同,村庄是农民自己的村庄,是“我们的”村庄,“村庄中发生的事不光是当事人自己的事,也是其他人的事”。在这里,村民的“我们感”,是村落“公共性”的显性表达。由于“我们感”的存在,村民之间就是一个相对紧密的共同体,个体农民的日常行为都必须符合共同体的整体利益需要,为了共同体的利益,每个村民都有资格和责任去指责道德败坏的现象及侵害“我们的”利益的不良行为。如果一个村民坐视破坏“我们的”规范的行为肆意发生,那么,他就必然会遭到宗族或村落里其他成员的谴责。所以,受益于村落的“公共性”,农民的“政治性”得以延续,“乡村混混当然不敢进入村庄之内,村民也不敢轻易‘引狼入室’”。〔6〕

村落共同体意识的瓦解,农民身上“政治性”的流失,更加剧了农村基层治理的困境。当前困扰中国政府的一大难题是信访治理陷入的“越维稳越不稳”的怪圈,究其根源来自于农民上访类型的复杂化、多元化。传统的观点认为,国家权力侵犯了农民权利是农民上访的根本原因。但是,最近几年的农村调查经验使我们逐步认识到,“权力侵犯权利”的解释框架已经难以诠释取消农业税费以后农民上访量居高不下的现象。进一步的观察发现,基层政府逐渐接受了“上访是农民的基本权利”及“公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现代性话语,但是农民却并没有成为现代公民,上访农民的“正当性言说”主要以自己的利益为中心展开,公民权利的工具化运用现象越趋明显,基层治理呈现出一种“丛林逻辑”,不管使用何种话语、策略与技术,谁能够在多方博弈中占据有利位置,谁就能够在基于利益而非基于原则的博弈中获得优势。由于缺乏清晰、明确的公共规则与规范的约束,夸张一点讲,任何一个农民不管出于何种利益诉求,随便找个自认为合理的说法,就可以找“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去上访,以致在基层社会出现了一个越来越庞大的依赖上访而谋利的食利者群体,极大地加剧了信访治理的困境。〔7〕各种类型的农民上访现象交织在一起,使压力型体制下的基层政府颇难应对,难以对之实施有效分类基础之上的积极治理,导致越来越多的上访问题挤压在基层,不仅不利于保护那些权利或权益真正受到侵害的农民利益,而且更为底层社会的长治久安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三、“找回村庄”的路径选择

因此,一方面留守农民需要一个有着较强凝聚力、团结力的村落社区,可以继续安放灵魂,并有尊严的,在欢声笑语中生活下去; 另一方面国家需要在乡村社会构建一个公民权利的制度化表达机制,实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有效对接,在巩固中不断完善双方的和谐稳定关系。其中的着力点,从陈柏峰的研究中汲取经验,可能的选择是重塑村落社区的“公共性”。乡村社会传统的政治结构是建立在成员之间彼此地位并不平等的基础之上的,村落“公共性”的延续依赖于后来者在社会化过程中的主动服膺。而现代政治是基于成员平等基础之上的契约主义政治,改革开放以来,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无疑是国家在中国农村构建现代政治制度的一种有益尝试。但是,当下的情形是,村民自治制度流于形式,国家权力干涉村民自治实践的行为比比皆是,农民的社会自治权利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所以,有必要重提尊重农民的自治权,让农民在协商中达成现代契约的基础之上构建一种合法、合理的社会自治权的保护机制。同时,国家应该赋予以村落社区为基础的地方社会以“受保护的社会自治能力增长权”,允许村落社会就地方自治的相关事宜与基层政府进行协商,而只要不违背国家的基本法律法规,地方政府的干涉权力应该受到必要的规约。如此一来,通过不断的农村社会管理机制创新,就有可能走出悲情叙事范式的困境,真正地“找回村庄”,以村落社区为载体,重建地方社会的“公共性”,重塑个体农民的“政治性”,更好地促进村落社会由传统社会向公民社会的有序转型,更稳妥地推进村落成员从传统农民向现代公民的身份转换及素质培养进程。

注释:

〔1〕〔5〕〔6〕陈柏峰: 《乡村江湖: 两湖平原“混混”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年,第6、182、184 页。

〔2〕费孝通: 《乡土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年,第8 页。

〔3〕赵晓峰: 《公私观念与传统中国农民的行为逻辑》,《华中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2 年第3 期。

〔4〕阎云翔: 《私人生活的变革》,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 年。

〔7〕田先红: 《从维权到谋利: 农民上访行为逻辑变迁的一个解释框架》,《开放时代》2010 年第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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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韶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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