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中国古代司法中人文精神的反思
中国古代司法坚持以人为本原则的思想奠基于西周时期,它是在殷商天道观发生动摇的基础上不断 发展而成的。在春秋战国时期,经过儒家等学派的论证,已经比较全面地确立了人在自然宇宙中的主体地 位和人的社会价值,深入地探讨了人的道德本性与伦理情感,并初步形成维护人的尊严的一些法律原则和 司法制度。自汉朝以来,人本主义的法律文化日趋成熟,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有助于缓和社会矛盾,改 善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是出现盛世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之一。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中国古代司法中的人本主义思想是君主专制制度下的人本主义思想, 在重公权轻私权、重国家轻个人、重义务轻权利、重宗法尚家族的历史条件下,其积极作用是有限的,特别 是专制君主言出法随、各级官员有法不依的现实更是使得业已形成的人本主义司法的思想与制度难以真 正与持久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对于影响中国古代司法至为深远的儒家人本主义思想,我们同样也应认识到在中国古代司法的历史 实践中存在许多与人本主义思想相冲突的消极因素。首先,虽然儒家立足现实、拒绝彼岸世界的立场抑制 了宗教和神学在古代中国的生成和发展,使得西方式的教会司法未能在中国古代社会对人性施展压制作 用,但是儒家没有也不可能完全摆脱“天道”的羁绊,相反往往借助上天的威慑作用为现实的政治法律服 务,尤其是为专制王权辩护。特别是经过汉朝儒家和宋朝儒家的阐发,君为臣纲被宣扬为永恒的“天理”, 在很大程度上巩固和强化了君王专制的统治,使得君主权力至高无上,失去了制约的力量。其次,在儒家 人本主义思想体系中,人是作为“类”而存在的,是以家族成员的身份来表现其存在价值的,并不具有个体 独立存在的意义。最后,在儒家人本主义的道德氛围中,对人的基本要求是通过修己安人的道德上的内 省、克制来实现人际关系和谐的,对中国古代义务本位法律传统的成熟与巩固具有重要影响。儒家思想中 的这些消极因素对中国古代司法也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从而大大消解了其人本主义司法理论的积极 影响。
近代以来,传统的中华法系随着法制的近现代转型而终结,从维护“三纲”到批判和摒弃“三纲”、从君 主神圣到民主共和、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成为法制发展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与此相应,中国古代以人 为本、明德慎罚的人本主义司法不可避免地为人权神圣、民主法治的司法所取代。尽管如此,重新探讨与 审视中国古代司法中的人文精神,不仅是为了向世人揭示中国古代法制文明曾经有过的辉煌传统,更为重 要的,是为了让传统中的积极因素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好地得以继承和发扬。
张晋藩,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 担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兼研究生院院长、中国法律史研究所所长。国家重点学科法律史学的学科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曾任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副会长,名誉会长,专业顾问等。
【注释】
[1] 《尚书·皋陶谟》。
[2] 《礼记·表记》。
[3] 《尚书·酒诰》。
[4] 《左传·僖公五年》。
[5]瑐瑠 《尚书·康诰》。
[6] 《左传·庄公三十二年》。
[7] 《左传·桓公六年》。
[8] 《左传·昭公十八年》。
[9] 《论语·雍也》。
[10] 《论语·述而》。
[11] 《论语·先进》。
[12] 《荀子·宥坐》。
[13] [23]] 《论语·子路》。
[14] [15] 《论语·为政》。
[16] 《孟子·尽心上》。
[17] 《孟子·尽心下》。
[18] 《孟子·离娄下》。
[19] 《唐律疏议·名例》。
[21] 《论语·学而》。
[22] 《春秋公羊传·庄公三十二年》。
[24] 《汉书·宣帝纪》。
[25] 《唐律疏议·斗讼》。
[26] [31] 《魏书·刑罚志》。
[27] 《周礼·秋官》。
[28] 《周礼》,郑玄注。
[29] 《晋书·刑法志》。
[30] 《北史·李惠传》。
[32] 《唐六典》卷 6 ,《尚书·刑部》。
[33] 《折狱龟鉴》卷 5 ,《荀攸》。
[34] 《折狱龟鉴》卷 5 ,《孙长卿》。
[35] [奥]阿尔弗雷德·阿德勒:《儿童的人格教育》,彭正梅、彭莉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33-34 页。
[36] 《汉书·路温舒传》。
[37] 《陈书·沈珠传》。
[38] 《文献通考·刑志》。
[39] 《贞观政要》卷 5 ,《仁义》。
[40] 《贞观政要》卷 8 ,《刑法》。
[41] 《明会典》卷 177 ,《朝审》。
[42] 《后汉书·百官志》。
[43] 《新唐书·刑法志》。
[44] 《明史·刑法志》。
[45] 《明会典》卷 177 ,《热审》。
[46] 《隋书·刑法志》。
[47] 《唐律疏议·断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