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于现代司法鉴定理论视野下的分析与反思
近现代司法鉴定在中国的嬗变与演进,主要介于古代与现代司法鉴定相衔接的系统归纳阶段,西方科学技术与法律制度对近现代中国司法鉴定的发展具有较大影响。司法鉴定技术及其制度化萌芽已初步反映在当时的诉讼实践中,所涉技术及其制度涵盖司法鉴定的大部分内容,对建国后的司法鉴定成熟与完善具有如下积极意义:
第一,受西方法律思想以及自然科学的影响,近现代中国的司法鉴定结构体系已初步形成。中国近现代警务专家、学者在引入、借鉴西方法律思想以及司法鉴定技术的同时,将涉及司法鉴定的中、外资料经过整合与编写后形成了专门的教材和著作,初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司法鉴定结构体系。例如,俞叔平编著的《刑事警察与犯罪侦查》、冯文尧编著的《刑事警察科学知识全书》、余秀豪著的《现代犯罪侦查》、惠洪著的《刑事警察学》以及徐圣熙编写的《笔迹检证》等代表作。虽然近现代中国司法鉴定的理论根基偏于薄弱,引用论据多直接照搬国外资料,内容体系也较为杂乱,其中不乏伪科学的观点混迹其中。但不可否认,经过这些教材、专论的系统归纳,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司法鉴定结构体系已初见雏形。为1949年之后的司法鉴定体系化建设提供了蓝本,构建了中国现代司法鉴定研究的平台,推动了中国现代司法鉴定教材建设和理论研究的进程。
第二,西方先进科学仪器设备的引入,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近现代中国司法鉴定的能力。众多科学仪器设备在中国的传入,使得诉讼活动中对于专门性问题的鉴别基本告别单纯依赖肉眼直接观察的时代,也进一步提升了近现代中国司法鉴定的实际检案能力。例如,当时的专门技术人员已经可以利用显微观察检验手段对摹仿笔迹,特别是套摹笔迹进行检验和分析。冯文尧在《刑事警察科学知识全书》一书中,就有利用显微镜对摹仿笔迹进行观察检验的详细论述。书中提到:“书法家虽可摹临他人之书法,招摇撞骗,然将真伪两种笔迹在显微镜下观察,则真伪立可判别。盖一人之运笔润墨,其字体自会流露于腕下笔端。而字体之方圆劲厚,非他人所可摹仿者,凡书法家摹写之字迹在形式上固极相似,然将其笔画逐一拆开。按其点撇横捺比较,则可判别其差异。……如犯人用铅笔将字形描下后再用墨水填写,则铅上墨色不匀直且成麦形点滴联合状。若犯人用复写纸方法将字形印下,再填上墨水,则墨水亦不匀直而成定形点滴联合状。”{12}
第三,与中国古代司法鉴定纵向比较而言,司法鉴定在中国近现代的实践存在一定发展空间。中国古代司法鉴定虽处于同时期的世界领先水平,但由于受到古代科学技术的限制,缺乏仪器设备以及物理、化学等手段来辅助进行检验工作,只能依靠直观分析来作出判断,因而作出的意见可信度相对较低。然而,近现代诉讼领域中包括体视显微镜、比较显微镜、显微测量尺以及照相术等光学、物理学仪器设备的应用,使司法鉴定告别了古代单纯依赖肉眼进行观察的时代,增强了检验、鉴定工作的科学技术含量。标志着司法鉴定在中国近现代的早期演进中已具备了部分科技化发展的元素。近现代中国逐渐引入了西方的科技文明思想,对司法鉴定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整理归纳,并萌发出现代意义上的司法鉴定理论。从这些方面而言,中国近现代司法鉴定在纵向层面上的确存在一定的发展空间。
纵观中国近现代司法鉴定发展的历程,在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应当清晰地看到,中国近现代司法鉴定的方法和手段较为肤浅、笼统,制度仍显残缺、杂乱,未能形成独立系统。理论研究带有明显的唯心主义思想,缺乏客观的科学依据。总体而言,旧中国时期由于政治不稳定,战事频繁,司法腐朽混乱,导致为法律服务的司法鉴定处于可有可无的边缘状态,发展极为缓慢,其本身亦存在较多缺陷。
缺陷之一:从体制整体而言,中国近现代司法鉴定具有半殖民半封建的基本属性,体现了统治当局的反动性。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西方列强对中国进行的侵略,使得当时仍处于封建主义社会的中国开始进入了半殖民半封建社会,中国当时的政治、经济、司法等制度均出现了一定的殖民化特性。无疑,属于司法制度下的司法鉴定制度在沿袭封建制度的同时,也已打上殖民化的烙印。清末及民国时期,司法鉴定制度虽出现了近现代化的趋势,在其形式上亦竭力借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模式,但基于近现代中国半殖民半封建社会的性质以及大地主大资产阶级所处的统治地位,中国近现代司法鉴定仍具有半殖民半封建的属性。近现代中国司法鉴定制度作为国家法律制度中的一项组成部分,同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一样,均服务于当时的半殖民半封建社会,主要在案件侦破中缉捕人犯、镇压犯罪,维护其统治秩序,谋求帝国主义、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指纹技术就作为统治者和在华帝国主义势力的统治工具,起了镇压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运动的作用。上海警察局的指纹间曾捺印了被铺的陈独秀的指纹,也捺印了因要求“联合抗日、一致对外”而被捕的“七君子”的指纹。{12}
缺陷之二:西方列强势力范围的划分,使得司法鉴定制度与体系混乱无序,未形成统一的态势。在各类专门化制度中,最为典型的莫过于当时的指纹登记制度。随着西方各国列强在中国势力范围的划分,作为其统治工具之一的指纹登记制亦被带入中国,并强行在各自控制的地区推行各自的指纹登记制度。由于西方各国使用的指纹登记制度各不相同,因此中国各省市甚至同一城市中不同区域内的指纹登记制度亦不相同。例如上海英租界工部局在其辖区内采用“亨利式十指指纹分析法”,上海法租界内则使用“爱蒙培尔式指纹分析法”,而上海警察局于1929年设立的指纹股曾使用“弗斯缔克式指纹分析法”,后又改用“亨利式十指指纹分析法”。{13}指纹登记制度作为近现代中国侦查与鉴定制度中的一个缩影,已然反映出其制度与体系的落后与混乱无序,呈各自为政之散漫状态,未能有效形成统一的制度与体系。
缺陷之三:近现代中国社会的客观限制,使得司法鉴定制度仍欠缺完善。清末、民国时期虽有部分法律法规对鉴定作了若干原则性规定,但除此之外则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司法鉴定进行规范,亦未见有针对司法鉴定的具体规则和技术标准。相关法律、制度规范不完善,直接导致近现代诉讼领域中司法鉴定的客观性、独立性以及专业性较差。通过历史可以发现,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依赖于司法证明环节中对于物证时代的召唤。然而近现代中国的司法鉴定制度乃至诉讼制度、司法制度受传统人证思想以及刑讯逼供观念的影响,使得包括司法鉴定在内的科学实证活动未能受到足够的重视。南京国民政府还建立了“中统”和“军统”等特务组织,这些特务组织在侦查过程中,随意监视、搜查、殴打、扣押、绑架、逮捕和暗杀活动,对人犯实行惨无人道的刑讯。{14}处于刑讯逼供获取口供的时代中,科学实证活动的实践被严重遏制。中国近现代的警察学、侦查学论著中,多认为口供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唯一利器,并在著作中含有专门介绍刑讯方法之章节。[3]在当时重人证、轻物证的特定历史条件下,缺乏规范司法鉴定制度的法律性文件,使得诉讼中的科学实证活动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中国真正意义上的司法鉴定在近现代最初的演进中也就不可能获得实质性的发展。
沈臻懿,单位为华东政法大学;杜志淳,单位为华东政法大学。
【注释】
[1]客观而言,清末、民国时期,中国尚未开始使用“司法鉴定”一词。该词系20世纪50年代中期,中国在学习前苏联经验、模式的过程中,从俄语中翻译并引入。本文出于表述统一的考虑,在基于现代司法鉴定理论视角的基础上,结合司法鉴定的立法定义,将近现代中国诉讼活动中对于专门性问题的鉴别、判断工作,统一表述为司法鉴定。
[2]参见林几:《法医学简史》,载《北平医刊》1936年第8期。转引自贾静涛:《世界法医学史与发科学史》,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7页。
[3]中国近现代警察学著作中,多含有专门介绍审讯、讯问之章节。一般而言,此类专题中均涉及具体刑讯的方法。譬如曾被近现代警察学著名学者余叔平誉为“刑事巨著”的《刑事警察科学知识全书》一书第三部第六章嫌疑犯审讯中,列举了嫌疑犯审讯方法之一即为“刑法—使其痛”。认为审讯为强迫犯人自白真相之唯一利器,刑供之审讯,仍普遍地引用于各国之治安机构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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