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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用细节来保障司法公正

最高法院于近日向社会公开了《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这份覆盖面极广的“一号文件”焦点众多,亮点亦不少。但众多网络媒体在转载这一消息时,都以“最高法司改要求再提审判独立”作为自己的议程设置。这一个“再”字,就道尽了“审判独立”的辛酸。

作为宪法原则的“审判独立”,完整表述是“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解读此语,“依法”是基础,“独立”是关键。审判权的行使做到了依法与独立,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才会如期而至。对于最高法院而言,不仅要旗帜鲜明地支持并确保各地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更应建规立制,保障法官能够更有效地抵制各种形式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排除权力、金钱、人情、关系等一切法外因素的干扰。

与以往对“审判独立”的简单重复不同,此次最高法院还明确要求“建立健全法官职务身份保障机制、依法履职履责保障机制、人身安全保护机制等”,以便切实保障法官依法履行司法职责。这里的每一个机制,都需要具体的人员来具体推动。

早些年,中国的司法改革主要集中在“司法职业化”上。而今,最高司法机关更多考虑的是如何抵制各种层出不穷的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司法改革的核心,就是要还原司法之所以成为“司法”的底线,即“独立审判”。马克思也曾说过,“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独立审判”问题多年悬搁,当然不是强调不够或要求不多,而是来自地方和部门的不当干扰实在太过泛滥。“司法行政化”的现实使得法官容易受到来自四面八方的权力的侵蚀。不同的学者为这一问题的解决,开出了不同的药方。有的涉及到审判权与立法权、审判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再配置,这就不在最高法院可以自行决策的范围了。

以体制改革未深入为由,为法官不能抵御权力的不当干扰进行辩护,似乎颇接地气,也有一定的说服力。但问题是,在更高层次的权力重组之外,难道法院系统就没有维系审判独立的努力方向?当然不是。在现行的制度空间内,法院同样可以“独立审判”。遵循这来自宪法的原则,并不可笑。

法律人都知道耶林的“权利斗争”理论。他认为,所有的权利都面临着被侵犯和被抑制的危险。这一判断对至今仍在国家权力谱系中颇显弱势的审判也同样适用。审判权事实上一直面临着被行政权侵犯和抵制的危险。行政对个案的不当干涉不仅是个体权利的侵害,更是对司法权——尤其是对审判独立的侵害。当我们鼓励公民为权利而斗争时,似乎也有必要鼓励法院为权力而斗争。如果说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那么法院为司法独立而斗争也是法院对自己的义务。在此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司法独立的关键并不在司法是否被干扰,而在司法能否抗干扰。法院更应善于运用法律来保护司法的价值,并最大限度地运用法律来制约行政权的行使。

司法与行政合一是中国传统司法体制的一大特色。司法的个性长期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庇护和保障。独立审判多年来只落在口号与文件上,唯愿法律界少一些无谓的争议,多些细节上的设计,以期带来一些实质的推动。

[责任编辑:武洁]
标签: 王琳   司法   细节   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