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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南泉:俄罗斯农业改革及其启示

核心提示:农业落后一直是苏联与其继承国俄罗斯的一个尖锐的社会经济问题。这迫使苏联时期各届领导人一上台都先抓农业问题。苏联解体后,叶利钦与普京亦力图通过农业改革来解决农业问题。他们的改革涉及到两个相互紧密联系但又有区别的内容:农业土地所有制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改组问题。总结这一领域的经验教训,中国亦可得到不少启示。

苏联农业是老大难问题 资料图

一、俄罗斯农业问题的由来

农业一直是苏联经济的一个薄弱部门。斯大林执政时期大规模的饥荒就发生两次,一次是30年代初集体化时期,一次是二战后。每次饥荒饿死的人数以数百万计。1950年苏联谷物总产量为6480万吨,1913年沙俄时期为7250万吨,同期,肉类分别为490万吨与500万吨,人均谷物为447公斤与540公斤,畜产品为27公斤与31公斤。到斯大林逝世的1953年牛、马、绵羊的头数仍未达到集体化前的水平,粮食产量甚至还低于1913年的水平①。

赫鲁晓夫一上台之所以首先抓农业,是因为斯大林逝世时苏联农业处于严重落后状态,苏联尚未解决粮食问题。赫鲁晓夫执政时期农业虽有一定的发展,但农业仍处于不稳定状态。勃列日涅夫一上台,亦不得不首先推行加强农业的政策。但同样出现经常性的农业歉收。1979—1982年出现连续4年歉收。1973年苏联历史上第一次成为粮食净进口国。这一年净进口1904万吨。后来,粮食进口上了瘾,就像吸毒者上了海洛因的瘾一样[1](P239),震惊了世界市场,引起了各国愤怒。1985年进口粮食4420吨,1989年为3700万吨[2](P653)。长期以来,苏联农业劳动生产率只及美国的20—25%。

苏联时期一直改变不了农业的落后状态,有其多方面的原因,如由于为了实现超高速的工业化,片面发展重工业,一直实行对农民剥夺的政策。但最为重要的原因是,苏联在超越社会发展阶段的思想指导下,把解决农业问题着力点放在不顾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停顿地改变与折腾生产关系上。斯大林时期搞农业全盘集体化是明显的例子。这对农业造成了很大的破坏。在斯大林之后的苏联领导人,还继续实行合并农庄与把农庄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的政策。与此同时,不顾农业生产的特点,也不顾集体农庄集体所有制的特点,在经营管理上也全面推行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一样的指令性计划那一套做法。

苏联剧变后,俄罗斯新执政者为了构建市场经济体制,不仅对城市的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并且也对农业进行改革,农业领域的改革,涉及到两个相互紧密联系但又有区别的内容:即农业土地所有制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改组问题。

二、俄罗斯的农业改革

(一)、曲折的土地私有化改革

苏联在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就宣布一切土地归国家所有。1970年7月1日批准的《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也明确规定,土地归国家所有,农业企业、其他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以及公民有权无限期使用。俄罗斯为了向市场经济转轨,认为不能在国民经济其他部门进行私有化时,而在农业中对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仍保持单一的国有制。为此,1991年4月25日,俄罗斯联邦议会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该法典为“根本改革俄罗斯联邦土地关系、保护土地所有者、土地占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权利,组织合理使用土地资源,提供了法律保证。”根据这一法典,在俄罗斯取消了土地的单一形式,确定了多种土地所有制形式。

1991年底,叶利钦签发了《关于俄罗斯联邦实施土地改革的紧急措施》的总统令,它不只规定了土地改革的一般原则,并要求在一年内完成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的改组与重新登记,预定要在俄罗斯农村发展100万个家庭农场,以形成一个中产者阶层。1993年10月27日,叶利钦又签署了《关于调节土地关系和发展土地改革》的总统令。这道总统令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规定土地所有者有权出售为自己所有的土地。1996年3月7日,叶利钦又签署了《关于实现宪法规定的公民土地权利》的总统令,重申土地所有者有权自由支配自己的土地份额,包括出售、出租和赠送土地份额。俄罗斯随着农业改革的发展和一系列总统令的实施,俄罗斯在调节土地关系的政策、法规与1991年4月25日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存在一些矛盾的地方,加上俄罗斯社会各界人士对土地所有制改革的看法亦不一致,因此,决定要制订新的土地法典。但从拟定草案、多次审议,经过不断反复,一直到叶利钦1999年底辞职,包括土地私有化特别是土地自由买卖内容的土地法典也未最后获得通过。

普京上台后,在农业问题上强调指出,要解决俄罗斯农业中存在的大量问题,急需尽快通过长期争论不休的新土地法典。2000年1月,他在国家杜马发表讲话时就呼吁尽快通过土地法典。在他执政初期,对土地自由买卖问题的态度并不十分明朗,比较谨慎,但实际上是同意土地自由买卖的。他认为,在农业方面俄罗斯“最尖锐的问题是农业用土的流转问题[3](P257)”。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02年6月26日,俄罗斯国家杜马最终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农业用土地流通法》。应该说,这项法律的出台,它标志着俄罗斯土地私有化有了重大发展,即最后解决了农用土地可以自由买卖的问题。这里要指出的是,有关农用土地自由买卖还是需要遵循一些原则。从杜马讨论农用土地进入流通问题的情况看,总的看法是比较一致,即不能把农用土地卖给外国人②。这主要是担心俄罗斯农业和农村被外国企业与外籍人士控制。至于农用土地自由买卖的改革,虽已通过了法律,但在实施过程中不同观点的争论不会停止,而土地私有化改革的进程也不会因有争论而停滞不前,还会不断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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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韶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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