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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勇:中国家户制传统与农村发展道路(2)

-——以俄国、印度的村社传统为参照

二、两种东方传统:村社制与家户制

悠久和独特的东方文明传统长期以来都是学者们十分关心的问题。现代社会科学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在他们眼里,东西方存在重大文明差异。这是因为,对西方社 会影响最深的是商业文明。独特的地理位置使西方有着悠久的商业文明。古希腊和古罗马文明都属于海洋商业文明。现代西方世界的崛起更是直接建立在商业文明的 基础之上。而与西方相对而言的东方则以农耕文明为主。如四大文明古国都发源于大河流域,有着悠久的农业文明。东方农业文明自然会产生相应的传统价值、行为 与规范。

尽管东方由于共同的农业文明而会有共同的传统,但由于各种原因,东方农业文明传统也有不同的表现和类型。不了解它们之间的差别,那怕是细微的差异,都无法充分准确把握东方农业文明传统对后来农村发展道路的影响。所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如果说17、18世纪西方国家通过革命建立起以私有制和雇佣劳动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制度,迅速走向现代化,那么进入19世纪,非西方国家开始面临现代化的 选择。但对于非西方国家在走向现代化过程中还面临着另外一种挑战:是“西化”,还是固守传统的“东方化”。在东方国家中,俄国是最早面临这一重大路向问题 的。这一则在于俄国在地理上是最接近于西方的东方大国,二则在于俄国是最早向现代文明转型的东方大国,三则处于向现代文明转型中的俄国知识分子为寻找不同 于西方国家的发展道路,开始深入挖掘本国的传统。最重要的传统资源,就是西方没有而在俄国存在久远,并视之为“俄国人精神”的村社制。

村社制源远流长。它源于人类原始社会,一直延续到20世纪。村社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态,有不同类型,但发育比较完整的是农民村社。农民村社是地域性的共同 居住、血缘性的相互联系、自然资源和土地的共同所有、生产劳动的相互组合的基层组织。村社的形态事实上十分复杂。但从俄国知识分子所肯定的角度看,村社有 以下主要特征:土地“公有”,并通过村社定期重分来保持社员之间的平均占有;国家税赋以村社为单位承担,村社通过贫欠富补达到平摊负担;实行劳动者之间的 组合,村社鼓励共同耕作;村社通过社员会议共同管理,强调集体本位。[⑤]村社既是生产组织和社会组织,更是农民的精神共同体。集体主义和平均主义是村社 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正因为如此,农民村社又称之为农民公社。具有共有、共建、共享、共管的原始共产主义特性。对于走出自然界不久而个人能力十分脆弱的 农民而言,集体村社确实是他们赖以存在的生命和生活共同体。村社也确实能够给那些弱者带来必要的保护,甚至有许多温情脉脉的色彩。马克思对此类现象有十分 精当的评论:“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在家庭和扩大成为氏族的家庭 中,后来是在┅┅各种形式的公社中。”“自然联系等等使他成为一定的狭隘人群的附属物。”[⑥]

村社制是以村社集体为本位的社会组织。这种组织形态有一个基本前提就是村社集体必须有一个集体人格权威。土地的定期重分、税赋的贫欠富补、劳动的相互组 合、召集社员会议进行管理,都需要一个能够代表集体的强有力的人格权威。如果早期的权威还寓于村社之中,那么后来就愈来愈凌驾于村社之上。特别是在无数个 村社的基础上矗立着更强大的国家专制权威。在俄国统治者看来,管理无数个分散的个体农民比通过一个整体性的村社代为管理要困难得多。因此俄国统治者愈发强 化村社的整体性,限制社员的个体性,极力将农民牢牢束缚在村社土地上。村社成为俄国专制统治的社会基础。随着村社制的发展,产生出农奴制。与西欧的庄园农 奴制相比,俄国的农奴制是最为极端的。农民除了人身上必须依附于领主以外,还必须依附于生活其中的村社及其人格权威,并受到国家的严密监控。其劳动具有强 制性,没有人身活动自由,更没有基本的个人权利。“农民的农奴化过程就是领地制度与村社制度牢固结合的过程。农民的农奴化本质是村社的农奴化。”[⑦]

进入19世纪,俄国废除了农奴制,但是村社组织这一传统资源却为俄国知识分子所高度重视,甚至过度挖掘。他们希望借助村社公有制抵制源自西方的资本主义私 有制,走出俄国自己的发展道路,由此导致民粹主义的产生。民粹主义主张“到民间去!”认为村社农民“天生就是社会主义者”。俄国能够走出一条不同于西方的 发展道路就在于自己有而西方没有的村社制。经历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期的短暂农村变革和分化之后,1920年代开始了大规模的苏联农业集体化。其体制 在形式上与村社制有许多相似之处。农村集体化初期的集体农庄有三种形式:农业公社、共耕社和农业劳动组合。农业集体化后期将劳动组合作为基本,甚至唯一的 形式。这种形式更加便于国家对农业产品的汲取和与之相应的对农民的控制。

村社制是俄国发展的基础性制度和本源性传统。它起源于原始社会,一直延续到20世纪。从形式看,它分三个阶段和三种类型:一是自然生长阶段的原始村社类 型;二是沙俄时期国家建构的地方性村社;三是苏联时期国家建构的国家集体农庄。尽管这三种类型在性质和内容上有所不同,但制度形式是相通的,具有共同性, 即都强调整体性、一元性、一致性,虽无甚发展但同一群体基本平均。这种特性一直延续到苏联解体之后。否则我们很难理解苏联解体之后推行“土地私有化”之困 难重重。这说明,村社传统和精神已深深浸入在俄国的骨髓之中,成为俄罗斯的魂灵。“村社是俄国人的特点,侵犯村社就是侵犯特殊的俄罗斯精神。公社是从古以 来就存在了的,它是凝结俄国人民生活的水泥。”[⑧]

进入世界视野的另一东方国家是印度。西方殖民主义进入东方的第一个大国就是印度。印度不仅是古代四大文明发源地,且有着自己特有的制度传统。其中之一就是 本源性的村社制。作为原生形态的村社制,印度与俄国相类似:土地公有,耕地由村社掌握;村社是基本的纳税单位,实行高度自治。印度也存在农奴制,但有自己 的特点,这就是种姓制。“种姓制是一套等级服从的制度。”[⑨]它根据人的血缘关系将人的等级固化和永久化了。高种姓的人世袭着高等级职业和地位,低种姓 的人世袭着低等级职业和地位,相互之间横亘着不可逾越的鸿沟。最低的种姓实际上是奴隶,是“不可接触”的贱民。与俄国的村社农奴制相比,印度表现为村社种 姓制。这种制度更加抑制着人的独立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马克思对印度村社种姓传统给予了较多的关注。他说:“从很古的时候起,在印度便产生了一种特殊的社 会制度,即所谓村社制度,这种制度使每一个这样的小单位都成为独立的组织,过着闭关自守的生活。”“这些小小的公社身上带着种姓划分和奴隶制度的标记。” “这些田园风味的农村公社不管初看起来怎样无害于人,却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它们使人的头脑局限在极小的范围内,成为迷信的驯服工具,成为传统 规则的奴隶,表现不出任何伟大和任何历史首创精神。”[⑩]

尽管英国殖民主义进入印度后对古老的村社制度有很大冲击,但村社传统仍然顽强地保留下来。20世纪,印度的精神领袖甘地在争取独立中将村社制作为印度的根 基。他认为印度的基础是70多万个村社,也是印度的国本。虽然他倡导废除种姓制,但遭到保守主义者的强烈反对,并由此被暗杀。国家虽然从法律上废除了种姓 制度,但种姓社会仍然顽强地存在。因为产生种姓的社会组织基础――村社制仍然存在。村社是种姓制的堡垒。高种姓的人牢牢地将低种姓人群限制在村社土地上, 使他们世代为自己所驱使的“贱民”。只要村社存在,依附其中的种姓制就仍然保留。摩尔为此说:“种姓制度在当时和现在起到组织村庄共同体生活的作用,构成 了印度社会的细胞和基本单元。”[11]

作为东方农业文明古国,中国与俄国、印度有共同之处。在早期也存在原始公社制。生产资料公有,地域共同体的人们共同劳动、平均分配。但是,与俄国、印度相 比,中国农业文明传统更有自己的特性。中国没有完整并一直延续下来的村社制,更没有曾经广泛存在包括西方欧洲、俄国、印度在内的普遍性的农奴制。恩格斯在 谈到作为东方专制制度基础的农村公社时,主要指的是俄国和印度。他认为“各个公社相互间这种完全隔绝的状态,在全国造成虽然相同但绝非共同的利益,这就是 东方专制制度的自然基础。从印度到俄国,凡是这种公社形态占优势的地方,它总是产生这种专制制度,总是在这种专制制度中找到自己的补充。”[12]对于中 国是否存在西欧意义上的农奴制,学术界长期存在争议,但即使有也很短暂。到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就再也没有农奴制了(当然少数边缘地区长期存在,如西藏)。而 对当今中国仍然存在深刻影响的则是秦始皇之后的自由个体家户制度,即“两千年皆秦制”。正如毛泽东所说,“几千年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 位。”[13]

家庭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组织形态。在中国,私有制和国家产生的标志就是由以往的天下为公变为“家天下”。家户组织在中国有久远和牢固的基础。自由的个体 家户农民更是一种久远的理想形态。唐尧时的古歌谣《击壤歌》描述道:“吾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帝力何有于我哉?”孟子的理想图景是: “五亩之宅,树墙下以桑,匹妇蚕之,则老则足以衣帛矣;五母鸡,二母彘,无失其时,老者足以无失肉矣;百亩之田,匹夫耕之,八口之家,足以无饥矣。”随着 生产力的发展,家户组织的独立性愈来愈强。秦始皇的伟大功绩不在于修建万里长城,而在于形成了一个能够不断再生产亿万自由家户小农的制度。秦始皇统一中国 期间实行军功地主制,弱化人身依附关系,家户成为主要生产单位。统一中国后为获取税赋,编制户口,所有人都成为同一的“编户齐民”,无论是地主,还是农 民,都是国家的子民。农民在人身上是自由的,独立生产、经营和生活。“纳完粮,自在王”。中国的村落正是由一家一户自由小农形成的,具有“自由人联合体” 的特性。尽管村落作为地域聚落与俄国、印度有许多相似之处,也有村落共同体的价值、行为和规范,但是村落的内核――自由、独立的小农家庭却是中国特有的。 如果将家户、村落和国家分为三个层次的组织形态来看,中国的家户和国家是最强大的组织形态,村落群体则相对较弱。事实上,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名称都一直处 于变动之中,汉代为乡里,明清为保甲。这些基层社会组织的功能和权威远远不如俄国和印度的村社,也没有形成完整的村社制度。与俄国和印度的村社传统相比, 中国农村社会的基础性制度或本源性传统则是家户。家户构成村落社会的内核,是村落社会存在的根基,并且形成家户制度。中国有以强大的习俗为支撑的完整的家 庭制度和以强大的国家行政为支撑的完整的户籍制度,并共同构成家户制。在金耀基先生看来,“在传统中国,家不只是一生殖单元,并且还是一个社会的、经济 的、教育的、政治的、乃至宗教、娱乐的单元。它是维系整个社会凝结的基本力量。”[14] 著名比较历史学家摩尔认为:“中国的村庄,象其他国家一样,是农村社会的基本细胞。但是,和印度、日本甚至欧洲的一些地方相比较,中国的村庄显然缺少凝聚 力。”“中国的村庄与其说是生活和功能性的共同体,还不如说是许多农家的聚居地。”[15]村社制与家户制的内容和特性有极大的不同。村社更强调整体性和 个体对整体的依赖性、依从性;家户更强调个体性(非西方意义的自然人个体,而是家户个体)和个体之于整体的相对独立性、差异性。村社制具有一元性、一体 性,家户制具有二元性、混合性。如果从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划分,俄国和印度的村社制与中国的家户制有以下典型差异:一是村社制的财产属于村社共有,尽管有 村社人格权威代表。家户制的财产属于家户个体所有;二是村社制下的村社是国家纳税单位,家户制下的纳税单位是家户;三是村社制下的村社是地方自治单位,具 有行政功能和地方权威性;家户制下的村落是家户基础上自然形成的自然村,主要是家族自治功能。

与俄国和印度的村社制一样,中国的家户制不仅源远流长,而且影响深刻。费正清评论道:“中国是家庭制度的坚强堡垒,并由此汲取了力量和染上了惰性。” [16]在当下和未来的中国农村发展中,必须高度重视和深入挖掘这一基础性制度和本源性传统,精心厘定本国的制度传统资源,才能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道 路。否则,“中国特色”很可能是“他国特色”,“中国道路”很可能是“别国道路”。1990年代后期,中国学术界曾经涉及过中国农村社会本体问题。最初是 张乐天先生在中国第一部研究人民公社制度的著作中,提出人民公社的生产队是对“传统村落的延续”。在著名农村学者秦晖看来,传统中国“村落共同体”是日本 学者的看法,具有日本农村社会的印记。他为此提出了中国农村社会的国家“大共同体本位”的传统。[17]但“大共同体本位”只是强调了中国农村社会受国家 的控制较强,而未涉及到农村社会的基点。事实上,中国的“国”是以“家户”为根基的,而且家户与国并不是完全重合的。如果是“大共同体本位”,很容易得出 农民为“国家农民”的结论。而在中国的历史上,只有“国家官员”、“国家职工”的说法,从来没有“国家农民”的说法,即使是高度国家化的人民公社,也没有 这样的体认。正因为对中国农村社会本体问题缺乏深入的讨论和认识,以致很容易将与村社类似的公社看成自己的传统,错将他国特色视为“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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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韶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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