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户经营传统与农业经营组织
在中国,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户长期居于主导地位,是整个社会的基本组织单位,是中国传统社会的“细胞”。由此形成数千年中国的农户经营传统。
家户是最基本的组织单位。这在全世界都是如此。而在中国,家户则成为一种基本的组织体制,并具有核心地位。这主要由以下因素决定。首先,自然禀赋是组织存 在的基础。中国是一个自然禀赋适宜于农耕的国度。适宜的气候和土壤条件使农业生产可以不需要更多的人组合在一起共同劳动就可以完成农业生产过程。这使得家 户生产成为可能。俄国的村社制共同劳动显然与寒冷的气候条件相关。村社制实际来自于早期人类的集体狩猎时代。在广袤严寒的大地上,家户的独立生产十分困 难,更需要集体相互依存。其次,财产继承制是组织单位再生产的机制。中国告别原始社会就是从“天下为公”到“天下为家”的转变。中国实行“分家析产制”, 家户是财产分配和继承单位。成年男子可以平均分配和继承家庭财产。由此导致一个个小家户的不断再生产。村落的共同财产不仅数量很少,而且不承担再分配和继 承的功能。而俄国的土地财产属于村社所有,村社分配土地财产,由此造成个人对村社而不是家户的依赖。印度的种姓制使那些低等种姓家庭几乎毫无财产可继承。 但是,“种姓制度为无地的劳动者提供合适的职业,使他们分散的固定在各个村庄里;同时,对他们的社会地位的评价主要看他们的工作而不是依据财产的多寡”, 村社因此具有凝聚力。[18] 第三,税收制度是组织单位延续的制度依据。中国是一个早熟的国家。早在2000多年前就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而国家存在的基础是农业财政。国家需要 获取税赋来供养皇室、官僚和军队,兴建公共工程。有土地的家庭则成为国家的税收单位。在中国,“户”是国家组织民众的单位,也是中国特有的。户具有政治社 会意义。“一家一户”的“家”是社会单位,“户”则是政治单位。中国政府专门设立有“户部”,主管户口与财政。传统中国的财政实际上是农户财政。所以,中 国政府需要保护和鼓励家户制。而在俄国,村社是国家税收单位,农民个人不直接与国家发生联系。“征税对社不对户,贫户所欠富户补”。[19]在印度,低种 姓家庭基本没有纳税的条件和基础。第四,意识是组织延续的动力机制。由于家族既是经济共同体,又是政治和社会共同体,在人的生命活动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因此中国人的家族意识特别强烈。中国人以男性姓氏为正宗,家族兴盛为人生至高目标,如“发家致富”、“光宗耀祖”等。而俄国村社制下,“发家”几乎没有可 能,且“村社舆论谴责热爱劳动和渴望致富、出人头地的思想”。[20]对于印度低种姓来说,“致富”只是超脱人世的“天国之梦”。摩尔认为:“作为劳动组 织,种姓是在农村中造成耕作不良的一个原因”。[21]
因此,如果说俄国村社制属于集体主义,印度村社制强化种姓主义,那么,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是家户主义。家户单位是中国长期延续的传统。
中国的家户经营有利于调动农业生产积极性。首先,土地为家户所有或者家户经营,这就有可能使家户能够自由支配自己的产品。地主可以通过土地获得地租,佃农 在合理的地租条件之下可以获得尽可能多的生产产品使自己获得更多一些。而自耕农更是可以通过自己努力生产获得更多一些产品。在生产和报酬紧密联系的条件 下,家户有可能改善自己的生存状况。尽管成为“地主”只是少数人才能实现,但却是所有农民的人世“梦想”。正如新中国建立前东北农民最大的梦想是“三十亩 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获得土地从而“发家致富”始终是推动中国农业生产的基本动力,而这只有在家户制的基础上才有可能。由此也锤炼出中国农民特有 的“勤劳”品质:“敬时爱日,非老不休,非疾不息,非死不舍。”[22]。中国农民的勤劳是世界上无与伦比的。连孟德斯鸠也承认中国人的勤劳精神。韦伯更 是对中国人的勤劳给予极高评价,他说:“中国人的勤奋与劳动能力一直被认为无与伦比。”[23]而村社制若干年平分土地,抑制了农民对土地的更多渴求,也 因此限制了其积极性。其二,土地为家户所有或者家户经营,促使家户独立完成生产全过程,不需要外部性监督,也因此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外部监督形成的成本。费 孝通根据其农村调查认为:“在现有农作技术条件下,分工的不发达使两个人在一起工作并不比两个人分开各自工作为便利和效率高。”[24]对于地主而言,将 土地租佃给农户以后自己不需要再干预生产过程。而对于直接生产者的农民来说,生产经营过程完全是自主性的,他们根本不可能对自己“偷懒”。因为这种“偷 懒”是对自己可能陷入饥饿和破产的自我惩罚。“偷懒”因此成为一种非道德行为。而在由若干家户构成的村社劳动组合中,除非每个人都有极高的劳动自觉性, “怠惰”是不可避免的。
正是家户经营创造了灿烂的中国农业文明。如著名农史学家孙达人所说:“没有个体小农就没有战国秦汉以来的新时代,就没有与这个时代相适应的、领先于世界的 新文明。”[25]但是,家户经营获得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会带来非均衡的社会后果。一则会出现社会分化。不同家户由于其生存资源和劳动不同会产生不同的结 果,一部分人会陷入土地很少,甚至没有土地而造成的贫穷之中。二是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家户经营造成家户成为自已生命活动的责任单位,天灾人祸完全由家户 自我承受,缺乏来自社会的保护和支持。而自我保护功能弱的穷人因此会陷入悲惨的命运之中。即杜甫诗中所说“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相对而言,村社制的 经济效益较低,但能够避免社会分化,同时给村社成员提供一定的社会保障。村社制犹如一具外壳,虽然抑制自由发展,但能够遮风挡雨。摩尔就认为印度的村社种 姓制度具有“安全阀“的作用。[26]因此,家户制是有分化的效益和缺乏保障的“勤劳”,村社制是没有效益的平均和有保障的“怠惰”。
当然,对于中国传统家户条件下的家户生存状况不能仅仅陷于微观机制,而还应放在宏观背景下考察。总体上看,中国古代社会的农民状况属于“普遍性贫穷”,或 者是“勤劳式贫穷”。但这种贫穷的根源却不仅仅是微观经营机制。至少有三个因素需要重视。其一是人地矛盾。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类生产有两种形态,一是物 质生产,一是人口生产。这两种生产要达到大致均衡。但在中国,人口再生产始终快于物质再生产。而土地资源总是有限的。由此必然出现人多地少的矛盾。在生产 力没有显著进步的情况下,人们对土地的占有进而获得物质产品受到严重限制。即使是土地占有处于均衡状态,也会出现因土地规模太小而难以脱离贫困。在中国历 史上,许多地方并没有地主,或者地主占有量极小,人们仍然处于贫穷状态,可以说是“平均式贫穷”。其二是剥削率畸高。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不同的是,中国很 早就建立起一个皇帝-官僚统治体制。这一体制的运行需要大量的财政支撑。其财政来源主要是农业。一般家户要承受地租和赋税双重剥夺,即使是富户也要承受赋 税。特别是这种赋税既沉重又没有额度,很容易超出家户能承受的限度,从而造成家户的反抗。事实上中国历史上的农民起义许多都是由地主领头或者参与的。而每 一次起义和反抗在推动社会进步和同时也会造成社会的破坏。其三是财产继承。在中国家户体制下,财产继承实行平均主义的分家析产制。前辈积累的田产由于儿子 的均分,很快就会重新陷入贫穷状态。
由此可见,中国的贫穷状态与家户体制有一定联系,但不是唯一原因,甚至不是主要原因。进入20世纪以后,家户传统受到严峻的挑战。以现代取向的价值观对传 统家户给予了尖锐的批判。但即使如此,现实主义的政策也不得不尊重家户传统。孙中山先生提出“耕者有其田”,家户则是“耕者”组织单位。以毛泽东为代表的 中国共产党人实行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将土地分给农民,其组织单位仍然是家户。民主革命中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目的也是为了调动农民的农户生产积极性。
新中国建立以后,土地改革将农村社会成员变成了平均占有土地的农户。当时的中国共产党人认为,土地改革以后的农民具有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一是个体农户发家 致富的积极性,一是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但是,从革命话语看来,个体农户具有私有性和落后性,与社会主义是格格不入的。为此,土地改革后很快进行对 农业(主要是个体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而在中国,从来没有集体经济的传统。因此只能以最早实行社会主义集体化的苏联“老大哥”为榜样,认为只有“社会主 义的集体农庄才是完全的社会主义”[27],将“共同劳动,计工计酬,集中经营”作为改造农村的蓝图。在这一蓝图下形成的人民公社体制与长期历史形成的家 户单位传统实行了最彻底的“决裂”。公社体制与俄国的村社制相同。土地等生产资料为公社所有,集体劳动,平均分配,公社成为国家的纳税单位,“发家致富” 不仅没有可能,更被视为“资本主义道路”而批判。有人认为实行公社制是国家为了更好地从农民手中获得产品。尽管有这种客观后果,但实行公社制的主观目的还 是为了社会主义理想目标。因为在历史上,国家的力量远没有1949年后强大,照样可以获取大量产品和劳役。公社制在对弱者的保障方面有一定成效,但严重后 果是农民个体的自主地位下降了,背离了家户单位传统,压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著名的农村政策专家杜润生先生评论人民公社时说:“它的体制背离了农业生物 学特性,使农民疏远土地,无从建立持久不衰的劳动兴趣和责任感,从而影响他们的生产积极性。”[28]他还认为,苏俄集体化的设想是针对俄国村社传统提出 来的,“把这种长期在村社制度中生活过来的农民重新组织起来……搞集体的耕作,其愿望显然是含有一定的合理性的。但是要把它照搬到中国,就产生了对象上的 差异。”[29]但公社的照搬不可能是全盘照搬。与前苏联的集体农庄有国家保护不同,中国公社的农民生存得依靠自已寻求出路。因此,自人民公社一成立,传 统的力量就顽强地表现自己。公社体制不得不后退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体制。进一步的是“包产到户”不断兴起,只是未能突破体制框架。直到 1980年代初,中国实行家庭经营,与家户单位传统相衔接。由此可见,公社制并不是中国固有的传统,恰恰是背离了中国的本源型传统。家户单位传统不是简单 的能够替代,更不是简单能够“消灭”的,即使会有所“中断”,也会再“复活”。
改革开放以来,家户经营体制显示出极大的活力。但是,以家户经营体制为核心的农村发展道路也受到了严重挑战。一是仅仅依靠农业的农民的生活状况未能得到根 本改变。其显著标志是作为农村家户承包制改革旗帜的安徽省小岗村。有人认为小岗村是“一夜之间脱贫,30年未能致富。”二是出现社会分化。农村社会由公社 体制下的平均状态变为一个有贫富分化的社会。三是保障体系脆弱。对社会弱者的保障和救助因为人民公社体制的废除而受到弱化。正是这一背景下,所谓的传统主 义得到复活,这就是要恢复公社体制传统。上文已说,公社并不是中国特有的传统,在相当程度是“舶来品”(毛泽东在兴办人民公社时曾经将三国时代吃饭不要钱 作为古已有之的传统资源。其实,这种现象只是道教的一种教义行为,而不是普遍性的制度行为)。更重要的是将现实农村困境完全归之于家户经营体制是不恰当 的。因为,造成农村困境的人多地少矛盾没有消除。在人均耕地只数2亩的条件下,依靠农业的家户经营致富是困难的。二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民负担一度十分沉 重,压抑了农民的农业生产积极性。三是人民公社时期的社会保障依靠的是农业内部建立的,只是一种低水平的保障。这种保障已无法适应社会大环境的变化和农民 的需求,由此需要国家给予支持。新世纪以来,国家在农村实行免费义务教育、新型农村医疗、新型农村养老等,就是试图建立以国家为主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 因为农村发展一度出现的困境而简单否定家户体制,并向公社传统回归是缺乏充分根据的。
如果说公社制是以“现代”组织形式对家户经营传统的冲击,而当今的现代农业再次对家户经营传统提出了挑战。家户经营的一个最突出特点就是经营规模太小,即 被称之为“小生产”。生产经营规模与经营效益有着天然的联系。没有规模就没有效益,没有效益就没有投入。没有投入也就无法扩大,甚至无法延续再生产。尽管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大提高,但家户的生产能力却相对低下,[30]这必然会影响中国农业的持续发展。正因为如此,家庭经营再次受到质 疑。
很显然,现代农业需要现代经营组织单位。家户经营是传统组织形式,能否适应现代农业生产呢?目前有两种不同认识:一是以“公司”替代家户经营,一种是固守 家户经营。本文认为,家户经营传统在中国延续已久。家户单位这一组织外壳完全可以继承。这是由于农业生产特性决定的。尽管技术有很大进步,但至今为止,农 业生产仍然无法实行工厂化作业,仍然无法超越对自然的依赖。农业生产的自然周期性决定了忙闲不均。它与可以不间断生产工厂作业不同。因此,家户单位是节约 型的农业生产组织。它可以根据季节不同,灵活经营。它作为分配单位,可以不需要外部监督及其由此而来的监督成本。因此,即使是现代农业生产也需要从家户单 位传统中汲取精华。
当然家户单位传统也需要赋予其新的生命活力。一是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将有能力的农民吸引到农业生产中,提高家庭经营能力。二是家庭单位不再是孤立的生产 经营单位,而应该成为整个现代农业生产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在这一过程中,家户单位传统获得新生,转换为现代农业生产组织。
由此可见,从中国的过去、当下与未来看,农业生产出现了并将出现家户制、公社制和公司制三种形态。家户制是由来已久的本源传统,是当下中国的基本经营制 度。而公社制作为一种“舶来品”在中国存续了20多年,在某些方面仍然产生着一定影响。其集体主义取向作为一种精神仍然成为当时人的美好记忆,但已无法复 制和再生,特别是重新替代家户制。随着现代农业发展,公司将成为农业经营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但在农业生产特性的制约下,它也无法替代家户体制。当然,这 一切又都取决于家户体制的提升,以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家庭农场可能是将传统家户与现代农业结合起来的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