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家户互助合作传统与农村合作道路
1990年代,曹锦清在其《黄河边的中国》一书中得出一个很重要的结论,认为中国农民“善分不善合”,并由此引起了一场讨论。其实,中国农民并不是天生的 “善分不善合”,而是特别地注重互助合作的对象和范围。可以说,家户互助合作的“合”的传统与家户之间的“分”的传统一样悠久。
中国有着悠久的家户制,一家一户是基本的生产和生活单位。但是,家户并不是完全孤立的,即便是独处一地的单家独户,也会与外界发生联系,不可能“鸡犬之声 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相反,离开与他人的互助合作,单家独户是很难生存下去的。只是在中国,家户之间的互助合作主要是以家户为单位的家族范围进行的。
家户互助合作的对象主要是家族邻里成员。农业生产是以土地为基础的,人们依土地而居。分散性是其重要特点。家户互助的对象主要是与本家户地域相近的人。农 村因此流行着“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隔壁”的话语。然而,在悠久的农业文明中,中国的村落大多是在亲缘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的。许多村庄的成员属于同一姓 氏,有共同的祖先,村庄的名称都是由某一姓命名的。因此,农村社会实际是亲族社会。地域相近的人更多的是本家族的人,或者沾亲带故的人。
家户互助合作的基础是家族信任。互助合作意味着不同家户之间的共同活动。活动者相互之间信任是互助合作的基础。社会交往的对象可分为陌生人、熟人和亲人。 其中,亲人的信任基础最为牢固。家族成员不仅地域相近,更重要的是血缘相同。家族社会除了共同利益以外,还有情感等因素。家户在互助合作中选择的对象首先 是与自己血缘和地域相近的“亲戚”,即所谓“亲帮亲,邻帮邻”。这种基于家族信任的互助合作成本是最低的。
家户互助合作的范围很广泛。在生产活动中有换工。农忙时你帮助我,我帮助你。日常生活中的互助更多。农村社会成员每逢生活中的“大事”,如婚丧嫁娶,一家 一户都不可能单独完成,需要他人,特别是亲戚的“帮忙”。农村社会成员遇到“天灾人祸”,生计发生困难时,也会找亲戚帮助。家族之间的“帮忙”不会以赤裸 裸的利益来算计,而是长期互相帮助的感情积累。即使地主也是族人,也要尽族人的义务,而且要为当地尽更多的道德义务才能建立起社会威望。只有那些城居地主 才与农民是赤裸裸的利益交换。
家户互助合作的效果是彼此间能够获得增益。家户互助合作是建立在一家一户难以完成或者完成不好的事情方面。相互之间互助合作的结果必然是彼此间能够增加收益。这种互助合作以家户为基础,以增加收益为目的,因此是一种双方自愿性的互助合作,没有外部的干预和压力。
正因为如此,中国农民有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和历史传统。可以说,离开了以家户为单位的家族互助合作,中国的家户制是难以维系下来的。孙中山先生因此认为: “中国人最崇拜的是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中国人的团结力,只能及于宗族而止”。[34]当然,中国农村的互助合作传统主要还是限于弥补家户制之不足的 一种简单地、不持续的互助行为。只是在家户生产和生活困难,或者为了解决一家一户解决不了的公共问题时,才有互助合作的需要。一般情况下,家户能够自我解 决的尽可能由本家户自我解决。因此,这种互助合作的成效是十分有限的。
进入20世纪以后,中国实行土地改革,农民普遍分得了属于自己的土地,有了自我生存的基础。但是,相当一部分农户却缺乏独立生产的能力,久而久之,分给自 己的土地也可能因为能力不足而失去,从而再度沦为贫困状态。于是在一些地方开始了农民的生产互助行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从意识形态的角度,高度评价了这种 互助是“半社会主义”的,认为互助合作是中国农村发展的方向,并向全国推广。而在这一过程中,家户制互助合作传统被抛弃,走向合作社,直至后来的人民公社 制。其原因有三个方面:
一是中国土地改革首先是经济较为贫穷的北方“老区”开始的。北方地区由于战乱频繁,自然条件恶劣,农民的生产能力普遍不高,有超越家户互助合作的积极性。 相反,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南方“新区”,家户生产能力较强,对于超越家户的互助合作的积极性不高。如位于东南的浙江省成为抵抗合作化运动的重要地区。
二是合作社及后来的人民公社是不同家户之间的劳动合作和土地集体共有。这在中国历史上没有制度根基。以合作社和人民公社为载体的集体化在相当程度上借鉴了 当时的苏联集体农庄制。而苏联的集体农庄制与其历史上的村社制有共通之处,可以说是俄国历史传统延续的产物,如村社共有土地基础上的共同劳动,这种共同劳 动超越了家户单位。因此,由村社共同劳动过渡到集体农庄共同是十分自然的。这正是19世纪马克思认为俄国有可能跳过“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直接过渡到社会 主义的重要原因。斯大林则将村社劳动组合视为农业集体化的依据。由于村社传统,集体化能够“比较容易和比较迅速地发展”。[35]而中国恰恰缺乏村社制的 历史传统,农民熟悉的是单家独户的“单干”。
三是传统的家户制被视之为与社会主义格格不入的东西被压制。在新中国建立之初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看来,中国实行数千年的家户小农经济,农民仍然很穷。中国 要发展农业生产,要避免贫富分化,只能走集体化道路。而传统的家户制与集体化是相互排斥的。中国集体化过程中,由互助组到初级合作社,再到高级合作社,最 后到人民公社,正是一步步弱化家户制的过程。只有弱化家户制才有可能实行集体共同劳动,共同分配。由于家户制弱化,建立在家户制基础上的互助合作传统也不 复存在。
一般而言,共同劳动比单独劳动的效率要高。所有人的共同劳动能够做到所有人的获得大致相同。作为合作化产物的公社制,实行集体共同劳动和共同分配,理论上 超越家户制互助合作。在集体合作时期,确实也兴办了许多以往家户制基础上不可能做到的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但是,集体合作的实践并没有完全产生预期成效。 一则共同劳动的效率建立在自愿劳动基础上。家户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自愿劳动。家户基础上互助合作是一种自愿行为。而集体化进程中的互助合作在相当程度上是 外部力量的作用,是农民自愿不自愿的“被合作”行为。二则共同劳动的效率取决于共同分配的合理性。而农业劳动的复杂性决定了分配的复杂性,很难做到真正的 按劳分配。相反,家户制不存在分配问题。因此,公社集体劳动只能按照大致平均的方法进行分配。而这种分配方法又会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从而弱化集体合作的 积极性。三则集体合作的成效不仅来自于共同劳动,更重要的来自于新的生产要素的增加。公社制的集体合作只是劳动力与劳动力的相加,并没有增加新的生产要 素。相反,封闭和平均分配的公社制还妨碍着新的生产要素的进入。在缺乏持续不断的增益的激励下,农民也缺乏集体合作的积极性。
由此可见,公社制的集体合作尽管在形式和规模上超越了家户制互助合作,但却背离了家户制互助合作传统的精髓,这就是自愿合作和增益合作。这也是公社集体合作难以延续的重要原因。
1980年代初,家庭承包经营取代公社体制,公社集体合作也不复存在。公社制废除,国家主张在农村实行家庭承包基础上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分”主 要是家户劳动、家户经营,“统”主要是集体劳动、集体经营。但是,除了非农产业村庄以外,全国农业地区基本上都是分户经营,统一经营基础上集体合作基本不 再存在。这正是曹锦清先生得出中国农民“善分不善合”的重要原因。但这并不是农民的“天性”决定的,实在是农业生产劳动的复杂性及其集体合作的困难所然。
尽管公社集体合作不复存在,而农民的专业合作却迅速发展起来。从合作对象和范围来看,农民的专业合作已远远超出公社集体合作。但从合作的基础看仍然是家户制。它继承了家户互助合作的自愿传统,更重要的是能够引入新的生产要素,获得更多收益。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市场经济向乡土社会的渗透,乡土社会的互助合作基础受到了极大挑战。但是,一家一户不可能完全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更不可能完全独 立满足生活需要。农村社区建设因此提了出来。社区最早本来就是指的基于信任和合作基础乡村社会共同体。只是这种信任和合作日益为开放的农村社会所冲击。农 村社区建设因此成为国家的建设目标。但在实现这一目标中,除了政府支持以外,更重要的还是利用中国家户传统中家族信任与合作的积极因素。这种因素是长期历 史自然形成的,是其他因素很难替代的。
六、家国共治传统与农村治理体系
村落是农民生活的基本组织单位,但是否构成基本的治理单位却不相同。俄国和印度的村社制的重要特点,就是村社不仅仅是基本的社会组织单位,同时也是基本的 治理单位。俄国地域辽阔,国家统治者鞭长莫及,主要利用农村村社进行治理。“从行政警察的角度来看,村社也更加方便,放一群牲口,总比一头一头地放来得轻 松。”[36]印度长期历史上是松散的帝国,宗教和语言极为多样化,国家统治者不断变更,而唯一不变的是农村村社。因此,在俄国和印度,村社是自治单位, 具有高度的自治权。只是这种自治并不是村民平等的自治,而是村社权威人格主导的自治。村社治理不仅包括一般民事,同时还代行政事。村社既是村社内部成员的 治理单位,同时也是国家的基本政治单元和负责单位。
与俄国和印度不同,自秦王朝之后,中国就逐步建立起帝国官僚统治,代表国家权力的皇权通过不同层级的官僚一直延伸到县域地方,实行郡县制,即所谓“皇权不 下乡”。“ 皇权不下乡”并不是皇权不会影响到乡下。皇权之所以不下乡,除了交通和治理成本的因素以外,很重要的原因有家户制作为支撑。费正清认为,“中国家庭是自成 一体的小天地,是个微型的邦国。从前,社会单元是家庭而不是个人,家庭才是当地政治生活中负责的成分。”“每个农家既是社会单位,又是经济单位”, [37]还是“政治责任单位”。国家统治直接面对的是家户。家户是交纳税收和服劳役的对象。社会成员如有违犯国家法律和政府意志的事情,实行家户为单位的 “家族连坐”的连带惩罚。与之相应,国家对社会成员的表彰和奖励也是以家户为单位,上可以光宗耀祖,下可以福及子孙。家户作为融社会、经济和政治于一体的 单位,具有强大的自组织和自治功能。因为,家庭是一个由于时间序列不同而形成的纵向组织单位。家户是家户成员的代际传递的自组织体系,前辈抚育后辈,后辈 赡养前辈,是一种自然生成,天经地义的行为,由此形成家庭内部的老人权威和长幼有序的秩序,即“男女有别、长幼有序”和“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制度规 范。这种权威和秩序是内生的,并内化于家庭成员的精神之中,具有强大的自治力量。费正清因此认为,中国式家庭“一个好处是,一个人自动认识到他在家庭或社 会中所处的地位。他有一种安全感,因为他知道,如果他履行了指定给他的那部分职责,他可指望这体系内的其他成员反过来也对他履行应尽的职责。”[38]家 户是个人的社会保障和安全根基。国家只要稳固了家户,不仅能够获得财政、兵役,而且能够获得秩序和忠诚。“国之本在家”,“家齐而后国治”。[39] 正因为家户是一个经济上自给自足、政治管理上自治自洽的单元,国家统治无须下乡直接管理。郡县制是以家户制作为基础的。
相对国和家而言,村落在农村治理体系中并不具有俄国和印度村社制一般的地位和功能。自秦以后,中国农村的基层组织体系一直处于变动不定的状态,秦汉是乡、 亭、里制,唐宋以后是乡里保甲制。总的趋势是基层社会组织的官方色彩愈来愈淡,民间色彩愈来愈浓。重要原因就是家户组织日益成熟和发达。[40]在古代中 国,不仅村的边界经常变化,就是村的名称也不断变动。村落主要是由家户扩大而成的自然村,大多以姓氏命名。这种自然村并不具有行政功能,更不是严格的自治 单位。村落领袖同时是家族权威。在农村,行政司法权控制在官府。即使是地主,也不允许拥有控制地方行政、司法和支配农民人身的权力。村落的上层人士,如士 绅主要是起到一个连通上下、官民的政治沟通作用。“官”事只能由官管。与此同时,官府也不直接插手民间社会事务,民事由民管。民间事务主要通过家户及其扩 展的村落社会办理。由此形成家国共治,官事官管,民事民管的农村治理体系。家户既是国家治理的根基,也是社会自治的单元。
家户作为纵向的自组织单元,所形成的权威与秩序更为牢固。与家户不同,村社是一种家户横向的组织单位。这种横向的组织单位不具有历时性自然形成的权威,更 需要某种外部性的制度加以强制。俄国和印度的村社都建立在人身依附关系的农奴制基础上。没有人对人的依附,就无法构建村社整体权威与秩序。著名的印度《摩 奴法典》便以其严格的法条形式固化着村社种姓等级服从关系。因此,村社制与农奴制是相互依赖的。而中国的家户制恰恰与自由小农是相互依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