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后,特别是人民公社体制造成中国农村基层社会的重大断裂。其基本特点就是公社集体取代家户农民。“公社”而不是家户成为社会、经济和政治组织。 它是国家基于对传统家户制改造的产物,在形式上类似于村社集体。公社主要是国家组织而成的,属于家户之间形成的横向组织。这种横向组织需要外部性力量巩固 其权威和秩序。尽管在强大的国家力量面前,农民依从了这种横向组织,但显然并不具有对传统家户那样的认同基础。公社组织的离心倾向以无声的力量表达出来。 正因为如此,与人民公社相伴随的是不断在农村进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以解决“一小二私”的家户意识之于“一大二公”的集体意识的抗拒。但即使如此,公社体 制也不得不向家户治理传统妥协。1960年代初,在经历了严重的经济困难之后,中央制定农村工作60条,明确了公社治理机制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队 是生产小队,即原有的家户紧密相连的自然村落。同时仍然将家户作为政治责任单元,以家庭成份作为治理的重要依据。
1980年代初,家庭承包制经历数次崛起,最终突破公社体制。与家庭承包制相伴随的是农村治理体系的变化,即出现村民自治。村民自治与家庭承包一样都是向 家户传统的复归,当然不是简单的复归。村民自治实际上是以家户为基础的自治。自治的基本单元是家户。自治的事务是一家一户解决不了的村落公共社会事务。这 些民间事务主要发生于传统的地域相近的自然村落。因此,在198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中规定,以自然村为基础建立村民委 员会。但是,村民委员会是对公社组织的替代,必须面对公社组织的历史制度遗产。因此,取代公社组织建立的村民委员会,都建立在原公社之下的生产大队基础 上,是以生产大队为单位的。村民委员会尽管在法律上属于村民群众自治组织,但事实上属于国家对公社体制后的农村社会的重组,具备国家行政管理的功能。村民 委员会管辖地域属于“行政村”,而不是自然村。“行政村”的建立、规模和运行主要是国家组织行为,而不是农民的自组织行为。因此,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来, 农村治理体系始终存在着两大内在的难以克服的矛盾。一是大量的国家行政事务需要基层组织承担,村民委员会尽管属于法律上的自治组织,但不得不承担行政事 务,村民委员会被行政化,连村民委员会的干部也被称之为“村官”。官事“民”办,民事“官”办,官民难分,行政压制自治。二是村民参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 制度难以实施而被“悬空”。在实行村民自治过程中,确立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以发挥群众的参与作用。但这一制定很难从“墙上” 落地。重要原因就是,行政村的范围太大,村民直接参与成本太高,效果不好。政治参与建立在政治信任基础上。范围愈大,政治信任建立愈难。正因为如此,许多 地方的村民自治仅仅限于三年一次的村干部选举方面,对日常事务的参与很少,村民自治制度被“悬空”。而村干部面对成千农户,也很难处理好村民事务。仅仅依 靠村民委员会进行农村治理缺乏稳固的基础,国家治理难以“落地”和入户。
历史总是会在困境中自我寻找出路。面对村民自治制度困境,一些地方开始探索自治单元的下沉。主要特点是将行政和自治分离,行政村主要从事政府委托的行政事 务,同时发挥长期历史形成的自然村的自治功能。而自然村的自治基础又在于家户。首先以一家一户为政治责任单位,提倡各家“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形成 基础性秩序。随后以家户为单位建立纯民间性的理事会,共同参与和共同管理村落共同事务。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具备东方俄国村社制特点的公社治理,还是引入 西方民主竞争要素的村民自治治理,都不可忽视和回避家户制在农村治理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从中国农村发展道路变迁,可以看出,与同为东方世界的俄国、印度的村社制不同,家户制才是中国农村发展的基础性制度,属于可以能够不断再生和复制的本源型 传统。尽管在历史进程中的表现不一样,但形式和内核相同。尽管一度中断,但总是会顽强地存在和再生。在现代化进程中需要尊重家户传统,而不是蔑视;完全可 以利用家户传统,而不是简单的“决裂”。相反,不考虑历史持续性的“现代”,很可能是貌似现代,其实很传统;貌似进步,其实很落后。这是因为“制度和文化 的持续性曾经产生了体现为气势澎湃和坚守既定方针的惯性,而并非不动的惰性。”[41]“家户制”作为中国农村社会发展的本体,在中国农村发展中产生的是 历史的惯性,而不是历史的惰性,完全可以“与古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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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参见金雁、卞悟:《农村公社、改革与革命――村社传统与俄国现代化之路》,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第71-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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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美]巴林顿•摩尔:《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69页。
[19]引自金雁、卞悟:《农村公社、改革与革命――村社传统与俄国现代化之路》,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第76页。
[20]罗爱林:《试论村社制度对俄国社会的影响》,《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8年第4期。
[21] [美]巴林顿•摩尔:《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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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美]巴林顿•摩尔:《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09页。
[27] 《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年版,第98页。
[28] 杜润生:《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的重大决策纪实》,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98页。
[29]杜润生序,引自沈志华:《新经济政策与苏联农业社会化道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
[30] 徐勇:《论农业生产能力与农户生产能力提高的非均衡性》,《江汉论坛》2011年第8期。
[31] [美]施坚雅:《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32] [苏]米罗诺夫:《历史学家和社会学》,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64页。
[33]罗爱林:《试论村社制度对俄国社会的影响》,《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8年第4期。
[34] 《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590页。
[35] 《斯大林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136页。
[36] 转引自罗爱林:《试论村社制度对俄国社会的影响》,《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8年第4期。
[37] [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第22、25页。
[38] [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第24页。
[39] 《礼记•大学》。
[40] 徐勇:《非均衡的中国政治:城市与乡村比较》,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版。
[41] [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第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