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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入市条件已成熟 (3)

土地收益的分配

集体土地入市,在一级市场上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获得它设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租金或对价(若干年资本化的地租);在二级市场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获得它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的租金或对价。这是市场经济的规则。

有人反对集体土地入市,说这样会使5%-10%农村地区的农民一夜暴富,造成一个寄生性、腐朽性的土地既得利益集团。这种说法值得推敲。马克思说,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借以实现增值价值的形式。如果承认集体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具有合法的产权,是其合法财产,其价值表现为竞争性土地市场上形成的正常的市场价格,则一次交易不过使他的财产一次变现,谈不上一夜暴富,谈不上寄生性、腐朽性的土地既得利益集团。

有些试点城市规定,市、县、乡镇政府要在集体土地的收益中分成,分成比例达到10%-46%,理由是土地增值收益是政府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造成的,应收归政府,用于为城乡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才公平。这不符合马克思的地租理论。马克思说,地租包含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政府修建基础设施,使受其辐射影响的地段的运输和交流成本降低,剩余价值产出增加,企业付租能力提高;但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之所以转化为区位地租、绝对地租不是看投入的劳动或资本,而是由于所有权、使用权的垄断。马克思还说,分配(指初次分配)不能由“公平”的概念来调节,而是决定于参与生产的方式,在商品经济生产方式下,作为生产要素投入的劳动、资本和地产,其分配方式就是得到工资、利润和地租,其交换方式就是等价交换。恩格斯还直截了当地批评主张“这种增值是未经土地所有者干预而形成的,所以不应归他所有,而应该归社会所有”的普鲁东主义者说,“他没有察觉到他这样说实际上就是要求废除地产。”因此,按照马克思的地租理论,集体土地的土地收益应全部归于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政府有权对集体土地征收与国有土地同等的税收,但无权对集体土地的收益分成。政府修建为公共服务的基础设施的资金应当在基于税收的公共财政中出,不应当依靠集体土地的收益分成。

至于土地收益在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之间的分配,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事。在已经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农民集体可按股份分配;其他农民集体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讨论来决定。无需政府操劳作出硬性规定。

集体土地入市的推行

如今在珠三角、长三角、京津等经济发达地区,集体建设用地的隐形市场已普遍存在。官办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遍布22个省区,并有20多年的实践经验。各种做法的利弊洞烛,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加以梳理总结,就可以拿出一套集体土地入市的改革方案。可以说,集体土地入市的条件已经成熟。但要推行集体土地入市,尚需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首先要修改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以法律规定集体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处分权能;修改实为计划配置的现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制定适应市场配置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废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城乡土地市场管理法》规定土地市场的运行规则。

第二,推进财税制度改革:清理涉地税费,完善分税制和转移支付制度,建立与地方政府事权相匹配的地税体系。因为集体土地入市必然将缩小征地范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减少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收益。在如今地方财政高度依赖出让金收益的时候,地方政府不会接受和推行要减少其出让金收益的改革;所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必需同财税制度的改革同步协调推进。

第三,完成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发证工作,按照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做到应发尽发,全覆盖。

第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合一,做好市县的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用途分区规划,以指导集体土地有序入市。

总之,集体土地入市是一项事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大事,也是当前“最小一揽子”总体改革方案中的一件大事,需要全面筹划,尽早决策,多方配合,协调推进,始能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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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韶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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