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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之缺与民营银行之困

201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文提出“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引起广泛关注。

“民营银行”这一概念包含了丰富的政策内涵。当前迫切需要根据金融改革的总体方向和整体设计,配套推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为积极发展民营银行创造制度条件。在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的背景下,大幅放宽民营银行的准入缺乏市场化的制度支持。

发展民营银行的积极意义

在当前强调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和放宽民营资本进入银行领域的背景下,积极发展民营银行,至少具有几点现实意义。

一、有助于增强金融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

一种观点认为,目前中国不缺大银行,而缺小银行。中小企业融资难,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国区域性、社区性的小银行太少。由此,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既然“大银行不愿给小企业贷款”,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大银行解决不了,那就应该从组织体系中寻求突破,发展小银行。民营银行作为小银行,其定位应当是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以下统称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这一观点有一定理论基础。

但是,大银行对此并不认同,认为他们也在为中小企业甚至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而且有数据为证。许多专家也不认同,并从理论上证明大银行为小企业提供融资,反而比小银行更有优势,因为大银行在网点数量、风险管理水平、整体实力上优于小银行;实证方面也指出小银行也是嫌贫爱富、嫌小爱大云云。然而,不仅小银行对上述观点不认同,小企业更是坚决反对,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也持有强烈的意见。可见,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决非大银行大企业、小银行小企业那么简单。

二、有助于提高银行业的整体竞争程度,促进打破银行业相对垄断的格局。

关于银行业是否存在垄断,近年来政府内部、学术界、社会上争论异常激烈。金融部门特别是银行界对“垄断说”很不认同,认为无论大银行还是小银行数量,中国不比其他国家少,竞争不比其他国家弱,存贷款利息差不比其他国家高(表面的数据可能确实如此)。金融管理部门认为,过去十年,中国银行业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致力于通过商业化、市场化取向的改革,提高中国银行业竞争程度。

但是,反对者对此并不认同。他们不但举例说明国外的情形,即使以香港、台湾两地为例,也能用街头银行网点数量多寡、存贷款利差高低、银行服务态度好坏、对消费者服务便利和权益保护程度等方面,强烈反驳“非垄断说”。甚至认为,如果不是垄断之故,在其他行业“哀鸿遍野”之际,为何唯独银行业“一枝独秀”,何来“暴利”?再退一步讲,就算大城市银行业已成竞争之势,但因为利率管制等,竞争远不充分;而在广大农村地区,一两家银行垄断的情形显然是存在的,而且越是欠发达地区越严重。

事实上,这一问题也相当复杂,决非“垄断”二字那么简单。但终归有一点是大家一致认同的,即在银行业实行严格数量管制的监管政策下,多一点小银行对缓解小企业融资难是有益的,对提高银行业的竞争程度也是有益的。

三、有助于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进而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进入银行领域,本身不是问题。民营企业家入股金融机构早已不是新鲜事。在证券和保险领域,非公比重已经很高。但是,银行领域的情况有所不同。因为严格的管制,特别是民营资本控股设立商业银行,一直没有开放。由此带来的批评不绝于耳。有一种观点认为,推进金融改革就应当降低准入门槛,实行对外开放,允许外资进入中国金融领域;不但如此,也应当对内开放,允许中资特别是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

这个问题也非常复杂,对外开放进程和开放内容都是循序渐进的。中国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到2006年底根据承诺宣布金融领域全面对外开放,这是事实。但是,对外开放是有条件的开放,不是无条件的。外资进入中国市场,无论是银行、证券、保险,都有资质条件、资本规模的限制,特别是银行业。这里的“外资”,更多指的是“外资金融机构”。就银行业而言,主要是“外资银行”,例如,花旗银行、渣打银行在中国开立分支机构。但是,非金融主体并未在中国开办外资银行,非不愿也,实不可也。所以,笼统地说“金融业全面对外资开放”是不准确的。

对内而言,其开放程度远远大于对外开放。民营资本占中国银行业股权的比重已经到了相当的水平。另外,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包括进入银行业,渠道已经非常多元化,包括战略投资者、股权转让、上市银行股份持有、农信社股份制改革中参与发起设立等,都是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途径。

因此,可以这样理解,发展民营银行不等于取消对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禁止性条款,现行监管政策并非禁止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只是“门开得不够大”“不解渴、不过瘾”。但允许民营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意味着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多了一条通道,而且这条通道是直接的,不是间接的。这与其他通道有极大区别。

 

准确界定民营银行的法律属性

“民营银行”并不是具有特定涵义的法律术语,仅仅是一个简称。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可以给出如下的定义,即“民营银行”应当是以民营资本为主发起设立的区域性的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类似于部分国家的“社区银行”。民营银行的定位应有几个明显特征:依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民营资本处于整体控股地位;风险自担;在限定区域内经营业务的社区银行;规模上的小型和数量上的众多性;主要为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如小额贷款等;监管上适用现行法律法规。

需要讨论的是,民营银行是否是中国银行业一个新的分类?民营银行与现有的银行类型是什么关系?从以上几个主要特征看,民营银行从本质上应当明确几点:首先,是“商业银行”,是以盈利为目标的银行,而不是不赚钱的“政策性银行”;其次是“股份制银行”,而不是合作制银行,不是翻版的“农信社”,股东数量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既不能多,也不能少;第三,是“民营资本控股”,而非“国有”或“国有控股”,甚至一般情况下,国有参股的情形也不应出现;第四,是“区域性银行”,而非全国性银行,至少发展的初衷不是令其成为持有全国性牌照的银行;第五,是小银行,而不是大银行,服务对象也应当以小企业为主。关于服务对象,法律上难以作出规定,只能通过信贷政策效果评估实施“窗口指导”。这一点,还可以从法律、监管、信贷政策等角度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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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韶武]
标签: 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