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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之缺与民营银行之困(2)

民营银行的风险分担机制及制度缺陷

关于民营银行“风险自担”这一点,需要作进一步探讨。笔者理解,既然民营银行法律定性上是“商业银行”,自然就应当风险自担。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无论民营银行出资人是谁,股东均承担有限的风险。如果民营银行出现亏损、破产倒闭的风险,其“自担”的含义,也只是承担有限的部分,即损失其原始出资及权益部分,股东自身的其他资产和权益,则不会“殃及”;另外存款人的损失也不由股东承担。

目前,社会上有一种理解,认为在民营银行出现亏损特别是破产倒闭的情况下,银行股东们不但要承担自身出资的损失,还要对存款人的存款负责。如果是这样,就会衍生出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和政策问题。

首先,由银行股东即出资人对存款人的存款负责,在国际上恐怕也没有先例。国际上,银行股东对存款人的责任体现在两方面:要么确保银行不出现倒闭破产情形,也就是倒闭破产的概率为零,但这是理想状态,几乎不大可能;要么银行向国家设立的存款保险公司交纳存款保险费,存款人的权益由存款保险公司保护,在一定限额内给予赔付。在目前中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国内商业银行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金融稳定的角度,均由国家无形中提供隐性全额担保。国家担保,也就是国家财政担保,具体落实到责任人,就是代表国家财政的财政部门。由于地方政府并不承担金融稳定职责,因此必须由中央财政负担。基于中国特殊的中央财政与中央银行的关系,加之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角色,往往金融风险便由央行承担。因此,按照现行法律制度规定,民营银行一旦出现风险,股东仅仅承担自身的出资风险,对存款人的风险显然是由国家承担,而不是由股东承担。

其次,如果民营银行存款人的风险(姑且称之为外部风险)由股东承担,会造成市场严重不公。因为目前的商业银行,无论国有还是国有控股,无论是民营(如民生银行等)还是外资,包括数量众多的农信社,均由国家提供了隐性全额担保。在这个意义上,这类银行的对外信用是基于国家担保的基础上的,存款人何惧银行倒闭情况出现。而民营银行一旦确定存款人的存款风险由股东承担,则会导致市场上两类信用程度完全不同的银行:有国家全额担保的和没有国家担保的。后一类由股东担保,显然其担保效力难以“敌国”?退一步讲,社会特别是民营企业就会认为这是政策歧视:国家既然可以给其他所有银行包括外资银行的存款都提供了全额担保,为何不给内资的民营银行提供担保?况且,目前情况下,如果没有国家给予存款担保,即使民营银行设立起来了,存款人怎敢到民营银行去存款?没有了存款,何成银行?道理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民营银行的风险如何承担,需划分两种不同情形:内部风险,可以“自担”;外部风险,只能国家承担。如果国家不愿承担,就要考虑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由买者付费,实行真正的“风险自担”。

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看,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与支撑,是目前放宽银行准入条件的最大障碍。在制度建设滞后的背景下,大幅度降低准入条件、大量增加民营资本控制的商业银行,将会带来巨大的道德风险和系统性金融风险。2004年前后“德隆事件”就是鲜明的例证。

从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角度看,中国的银行体系目前仍然缺乏一些基本的、基础的制度支撑,存款保险制度就是一项重要条件。国际经验表明,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稳定三大支柱之一。从长远来看,中国银行业迫切需要建立这项制度。设计良好的存款保险制度,除了有利于稳定公众信心外,还有助于新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和建立金融机构市场化的退出机制。市场退出机制的建立,有赖于一个先决条件:稳定公众信心的制度安排。存款保险制度正是基于之一考虑的制度设计。

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以美国为例,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自上个世纪30年代建立以来,成效非常显著,也已经非常成熟,值得借鉴。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至今,美国有400多家银行倒闭,但并没有发生一起银行挤兑事件,也没有引发社会恐慌情绪,其原因就在于有存款保险制度这张安全网作支撑,强化了公众的信心和稳定的预期,大大降低了危机诱发因素。

本次金融危机以来,许多国家都反思本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并在制度改革层面作出相应的调整,比如美国推出《多德-弗兰克法案》,强化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职能和作用,提高了存款保险限额;英国也对过去的金融监管体制开展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以立法的形式将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重新划归英格兰银行(即中央银行);韩国等也及时对其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完善。

另外,世界金融百年来的实践也同样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具有有效的、硬性的市场约束。这一点不仅在实践中已经得到证明,理论上也支持这一观点。在利率市场化改革加快推进的条件下,“高息揽储”将合法化,资金的价格主要受市场影响和约束,而资金来源将决定商业银行信用扩张的程度。可以预见,民营银行设立后,存款市场的竞争必将更加激烈。为了防范可能的恶性竞争等道德风险,以及由此引发的商业银行特别是小型商业银行的倒闭风险,也需要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确立“买者付费”的市场化的“外部风险”分担机制,约束可能的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的风险偏好。

经过16年的研究和论证,目前推动出台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具备,方案出台的时机也已成熟,根据金融改革的总体方向和需要,在做好可能的风险防范预案和向社会公众宣传解释的前提下,有必要尽快推出,为放宽银行业市场准入条件、促进银行业充分竞争奠定制度基础。

只有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同步跟进,“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风险自担的民营银行”才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作者为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在职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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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韶武]
标签: 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