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区域雾霾管理的历程与特点
现代环境问题是工业化的产物,在某种意义上说,现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大多是在20 世纪60 年代开始出现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并随着环境问题的发展而不断改革、完善其环境保护政策。因此,研究和总结发达国家在不同时期处理环境问题时所做出的相应政策安排,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借鉴其经验教训,并更为清晰地认识环境保护政策与管理体制的发展方向。
为了达到《清洁空气法》的要求,改善雾霾天气,美国环保署(EPA)于1999 年4月颁布了区域雾霾管理条例(Regional Haze Rule ),旨在改善全国范围内156个国家公园等公共区域的空气能见度,控制的污染物包括PM2.5以及会形成PM2.5的复合物。该条例要求各州在2008年1月之前要制定阶段性的减排目标和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2005 年7 月,EPA 对上述雾霾管理条例做了修订和补充,要求各州运用“最佳可获得的改型技术(Best Available Retrofit Technology, BART)”对电厂和工业污染源实行排放控制,以改善由这些污染源造成的雾霾天气。BART 控制措施的特点是可以同时分析、评估多个污染源的影响,而非仅针对单一或分割的污染源,因为雾霾问题通常是由某个地域内的多个污染源造成的。根据管理条例中新增加的BART 要求,建于1962年8月至1977年8月之间、各种排放累加超过一定限额的静态污染源都被纳入管理控制范围。针对BART范围内的污染源实施防控的过程包括:第一,识别符合BART 要求的排放源;第二,针对每个排放源甄别出会导致雾霾天气的主要污染物;第三,根据每个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特点,制定基于污染源的减排目标和措施。
2006年10月,美国EPA又颁布了可供选择的排放交易项目,以此赋予各州政府更大的灵活性来管理属于BART范围内的排放源,即通过交易方式来完成各州内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2012年5月,EPA在“跨州空气污染管理条例”中也增加了排放交易项目,作为各州实施基于污染源的BART管理的一个替代选择。纳入该管理条例的各州,针对电厂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排放,可通过交易项目来实现各排放源的减排。
除了全国性的空气质量管理外,美国各州也颁布了很多措施来应对区域性的空气问题。例如,加州的空气质量管理一直领先于美国其他各州和联邦政府。加州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局(AQMD)在治理南加州地区空气污染,尤其在控制来自静态污染源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方面非常成功。其环境政策的目标会综合考虑各种污染物的控制,相关政策包括促进低碳燃料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鼓励新能源汽车应用等。AQMD与州内各城市、县级政府环保部门密切合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协助地方政府在其绿色发展方案中制定切实可行的空气质量管理政策。AQMD的职责包括:空气质量监测与检验、规划/标准制定、空气质量管理政策的经济与社会影响评估分析、排污收费等。在政策制定过程中,AQMD 注重量化分析,运用模型工具开展空气质量对于居民健康影响方面的分析与评估,为科学地制定政策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