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治中国”: 从学术命题到政治命题
在我国,“法治中国”首先是作为学术概念而提出来的。据笔者了解,至少从2004年以后一些学者的论述中出现了“法治中国”的概念,如2004年陈云良发表《法治中国,可以期待》的论文,{1}在社会生活中也出现了“寻找法治中国的路径”、“法治中国是修复社会信任之本”等表述。从2005年以后检察日报等媒体策划了 “法治中国: 中国法治在线”、“法治中国,中国法治时空”等栏目。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 “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自此以后,法治中国成为主流的政治命题,并在学界引起广泛的关注。从此,“法治中国”、“平安中国”与“美丽中国”建设的三位一体,成为新一届中央领导执政的新表述、新理念。
目前提出的“美丽中国”、“平安中国”等命题,针对的是特定领域和问题,如“美丽中国”主要针对环境保护,“平安中国”主要针对社会治安与公共安全,而“法治中国”针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其意义主要表现在:
首先,“法治中国”作为政治命题,有助于向国际社会表明作为共同体的 “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自信,同时传递一种信息,即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法治对话与交流的勇气与理念。新一届中央领导上任后国际社会对未来中国法治发展走向有不同的评价。所以,“法治中国”对中国融入人类法治发展进程,扩大法治的话语权具有积极的意义。
其次,“法治中国”作为政治命题,具有综合性、历史性与动态性。用中国概念来表述法治时,必然包括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等地区,是中国概念的完整表述 [1],也是国家统一体的现实和未来法治凝聚力的表明。尽管台湾和大陆尚未统一,但一个中国范围内的法治是大家共同分享的价值,也是增强民族凝聚力的载体。未来的国家统一和基本法实施中,法治是最大的公约数,包含着国家统一与稳定的价值共识。
再次,“法治中国”作为政治命题,旨在维护法治的“国家”权威。法治作为中国社会的核心价值之一,具有统一性,不能把法治的规范体系与制度体系层层分解为“法治的政绩工程”,也不能把法治庸俗化与工具化。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只能以“中国”的名义实施,实施主体是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能分解为地方化的 “政治”,否则不利于维护“法治中国”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按照 “法治中国”的命题,我们需要反思近几年 “法治地方化”、“法治部门化”、“法治工具化”、“法治人治化”所造成的弊端,如各地方热衷于推行的“法治某某省”、“法治某某市”、“某某省精神”等提法和做法是否符合法治的核心价值? 也许有些地方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客观上对 “中国”的法治带来了太多的负面影响,国家法治的“碎片化”正割裂着国家法治精神的命脉。在这种背景下,提出“法治中国”政治命题,对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具有积极意义。
二、法治国家: 从政治命题到宪法命题
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法治国家”一词先由学术界提出,然后转化为政治命题,写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并通过 1999 年的修宪成为具有效力的宪法规范。那么,“法治中国”与“法治国家”是什么关系? “法治中国”中的“中国”是否能直接转化为“国家”?为了搞清楚两者的关系,我们需要分析宪法文本上的 “国家”和 “法治国家”的规范意义。
1.法治国家中的“国家”内涵
以我国现行宪法的有效文本统计,包括目录、章节标题、正文,“国家”一词共出现了151次。根据其在宪法文本中的使用场景,国家一词的内涵是不同的。大体上分为三种含义:一是在统一的政治共同体意义上的“国家”。“国家”一词最常用的用法就是表示整个统一的政治实体,具体又可以分为主权意义上(对外)的国家和主权权力意义上(对内)的国家两种;二是在与社会相对意义上的“国家”。“国家”与社会相对应,常常使用的表达方式诸如有“国家和社会”等;三是与地方相对的意义上的“国家”。
在上述三种国家含义中,“法治国家”中的“国家”主要是在政治共同体的意义上使用,是包括社会在内的综合概念,不是简单指国家机构。过去学术界过分强调作为“国家机关”意义上的“国家”,忽略了作为“共同体”意义上的国家,客观上淡化了国家的意义,导致法治国家“精神”的断裂。在现代社会中,共同体为追求幸福生活所达成的合意就是宪法,也就是通过最高规范来凝聚社会共识,为社会与国家的协调发展提供基础。法治国家所倡导的共同体不是某一具体领域的共同体,是一种涵盖不同领域共同体形式的综合性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