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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元:简论法治中国与法治国家的关系(2)

2.“法治中国”中的“中国”内涵

在我国宪法文本中出现了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我国、全国、国家等不同的术语。“中国”在宪法和不同法律话语体系中具有特定的含义。如在宪法上,中国有时指国家概念,如宪法序言说,“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悠久的国家之一,……,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在1949 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一词有时可转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在涉及主权与领土问题时,通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如序言指出:“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这里通常不用“中国”一词。当对外表明中国的主权、国家价值观与国家公民关系时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国家”的词汇。可以说,中国与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相同涵义时,“法治中国”与“法治国家”的价值是可以相互转换的。

3.“法治国家”的规范内涵

“法治国家”概念经过了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经过18世纪、19世纪的发展,法治国家概念进入到市民的法治国家阶段,即以市民社会为基础建立法治国家,如成文宪法的制定、权力的分立、基本权的保障、行政的合法性、宪法裁判制度的功能等都是市民社会中法治起到的功能。二战后,随着社会矛盾的出现与冲突的加剧,法治国家从形式主义法治国家向实质主义法治国家转变,出现了实质的法治国家形态。

我国宪法规定的“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法治国家”发展的新形式,既体现中国特色,又反映了人类宪法发展的普遍规律。这里的“法治国家”既包括实质意义的法治国家,也包括形式意义的法治国家,是一种综合的概念,体现一种客观的宪法秩序。

同时,我国宪法上的“法治国家”内涵中包括了法治社会。有学者对“法治国家”内涵做了字面和广义上的解释。从字面上,法治国家指政治国家范畴内的治国理政通过法治实现;广义的法治国家是把国家与社会合而为一,既包括法治国家,也包括法治社会。{2}社会作为组织化的人类共同体,其本质是遵循着一种自律原则,靠社会成员的非强制性的规则来维持社会组织,体现了社会自治精神。但在宪法体系中,国家与社会并不是相互独立的,宪法既规定国家生活,也规定社会生活,两者统一于宪法规范之中,没有必要把法治社会从法治国家概念中剥离出来,否则会影响法治国家的整体性价值体系。

三、以法治国家为基础,推动“法治中国”建设

如前所述,“法治中国”与“法治国家”是针对不同话语而提出的,反映不同的命题与原则。“法治中国”的提出在当下的中国有其政治与社会意义,但它毕竟不是法律命题,也不具有规范的依据,自然对国家生活的约束力是有限的,也不能夸大其界限与功能。推动 “法治中国”的发展,必须回归宪法文本,以“法治国家”的宪法规范为基础,进行话语体系的转换,使之具有明确的法律与学术意义。

在我国的公共生活中,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发展需要,经常出现不同的话语体系或者特定的政治命题的表述。它一方面体现了政治生活中主流价值的调整或者变化,但另一方面容易给公众的法治社会带来不确定性与话语的混乱,需要合理地转化为学术命题与法律命题。“法治中国”的政治意义是不可否认的,但学界应该考虑如何使其转化为学术命题,如何在现有的宪法文本范围内论证其命题的合理性与正当性。随着法治的发展,人们对 “法治国家”形成了基本共识,这是来自不易的。我们需要稳定法治话语,保持公众法律生活的可期待性,努力在政治、学术与法律命题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

注释:

[1]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对法律文本中使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等用语的统一理解做了规定。如附件三第8项规定: 任何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等相类似名称或词句的条款,应解释为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基本法附件也做了相同的规定。

【参考文献】

【1】陈云良.法治中国,可以期待——2003年法治盘点[J].社会科学论坛,2004,(3).

【2】孙笑侠.宪政的共识与可能性[J].法学研究,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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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韶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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