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平衡论”与“政府法治论”殊途同归
(一)“平衡论”与“政府法治论”同根同源
理论来源于实践,“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公共利益本位论”以及“政府法治论”等主张都是对中国行政实践的一种回应。反过来,中国行政法治实践也是各种理论综合作用下的产物。行政法学理论的目的归根结底在于指导行政法治实践,其最明显的效果在于指导立法实践。以我国《行政诉讼法》为例,其制定、施行以及之后的发展演变就一直是在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争鸣的背景下进行的。尽管当年《行政诉讼法》制定、施行时还没有成形的“平衡论”、“政府法治论”等理论,但是《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与“控权论”的引进以及法治理念的普及有关,而且其内容还处处表现出中国平衡思想和影响。众所周知,公平分配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是行政立法的宗旨。为纠正行政机关在执法阶段的违法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平衡执法阶段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因明显不对等的法律地位造成的反差,各国普遍实行了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机关而言,行政诉讼的实质在于行政行为需受到法院的合法性审查,其中违法的行政行为将被依法予以撤销;对行政相对人而言,行政诉讼的实质在于为公民提供了获得救济的权利,包括诉权和获得赔偿权。行政诉讼制度首先是通过保障公民诉讼权利,以控制行政权,并通过行政审判,充分保障公民实际权益。由于行政机关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往往处于强势,行政相对人处于弱势,行政诉讼制度更注重于促进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强弱地位的转化,起到强化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的作用。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主体为行政诉讼恒定被告以及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负举证责任等规定,都可以看作是“控权论”、“平衡论”以及政府法治思想等综合发生作用的产物,都是向着政府和人民法律地位平等的方向在努力。
《行政诉讼法》的制定、施行及其后来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演变,以及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各种行政立法,特别是《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行政立法,无不反映了包含控权思想的积极平衡论与政府法治论的思想,这些思想是时代的产物,是学者们和实务部门共同努力的产物,其中“平衡论”功不可没。
(二)“平衡论”与“政府法治论”互相借鉴
学术的进步与繁荣从来都是与学术对话与争鸣分不开的。回想上世纪我国行政法学研究恢复之初,行政法学还非常稚嫩,由于当时种种条件的限制,最初的讨论比较单调,“自说自话”的现象比较突出。一些有价值的学术观点提出之后,往往鲜有学者参与讨论。但在上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行政法学研究人员数量的增加和学术素养的提高,这种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变。行政法学者以极大的激情投身到了行政法理论基础重要课题的探讨之中。这场讨论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学者们特别是“平衡论”学派学者持之以恒的学术追求,得益于罗豪才教授的贡献。他认真吸收别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再三强调“平衡论”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学界同仁的批评。 [35]正是由于平衡论的这一开放式研究姿态,虚怀若谷的研究胸怀,吸引了国内众多学者的广泛参与。例如,公共利益本位论的倡导者叶必丰教授曾坦言,其对行政法理学的注意源于罗豪才教授的鼓励。 [36]而早期对平衡论的系统批评者杨解君教授也表示,其对平衡论的质疑与批评出自对于罗豪才教授学者风范的信任。 [37]正是在大力倡导真诚学术对话的环境中,行政法理论基础课题的研究才得以呈现出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良好局面。笔者以为,这场讨论的意义至今仍然应该充分肯定,因为“可以说,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是我国行政法学界主流队伍主动回应社会变革的一次自觉的‘集体行动’,所有的行政法学者实际上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卷入了这场讨论,至少他们或多或少地受到了这场讨论的影响。” [38]
(三)“平衡论”与“政府法治论”殊途同归
行政法理论基础讨论的真正价值在于建设一个怎样的政府,一个与人民处于怎样一种关系的政府。如果这个目标问题解决好了,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讨论就是有价值的。“政府法治论”者以为,政府与人民关系平等化乃是现代行政法的根本价值,建立“平权型政府”乃是“政府法治论”的主要内容和直接目标。为了实现政府与人民关系平等化,有两条基本路径,即限制政府权力和扩展公民权利,尤其对当代中国而言,一个公民全面有序参与的新时代已经开启,政府与公民关系平等化的新格局正在形成,这是中国走向新路的良好开端,也是中国行政法可以大有作为的时代。
而就“平衡论”而言,其理论构建者之一的宋功德就主张:“平衡论”所要实现的目的就是“兼顾论”,即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之间的一致。在此基础上,行政法的价值目标是三级结构:在维护必要的行政法律秩序基础上,推行行政法治,最终带来更多的公民自由。 [39]从“平衡论”的本意来看,行政权力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之间的关系是行政法需要调整的基本矛盾关系,实现这两者之间关系的平衡是“平衡论”的直接目标,因此,可以发现“平衡论”中蕴含有建设“平权型政府”的思想。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平衡论”与“政府法治论”是殊途同归,目标是共同的。
进入21世纪来,中国行政法学界有两个特别可喜的现象,一个是行政法的先进理念逐步变为现实,正在转化为执政者的理念和实践,这是有目共睹的;另一个就是在迅速变化的实践推动下,中国行政法理论继续向纵深方向推进,行政法学研究队伍也人才辈出,行政法学成果呈现繁荣多样的新局面。从这个层面上来讲,“平衡论”也好,“政府法治论”也好,都还有其局限性。与行政实践这棵常青之树相比,理论往往滞后,好的理论必须不断更新,不断吸收新鲜养分,才能继续保持旺盛的生命力。我们应该继续抱着探索精神,为行政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做出更多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