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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于风险评估的食品安全风险行政调查(5)

注释:

[1]在我国,食品安全风险是一个法定术语,它是指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之规定。

[2]参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载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99/112513199901.html,2013年3月21日访问。

[3]参见肖余恨:《一年抽检4000余次 国产乳制品企业频抱怨 》,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2-08/30/c_112894949.htm,2013年3月21日访问。

[4]参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载政府网http://www.gov.cn/zwgk/2010-09/25/content_1709368.htm,2013年3月22日访问。

[5]参见[美]理查德·斯图尔特:《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页。

[6][英]P.莱兰,G.安东尼:《英国行政法教科书》,杨伟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页。

[7][日]大桥洋一:《行政法学的结构性变革》,吕艳滨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8]对于一般意义上的风险指标的定义,See Baruch Fischoff, Stephen R.Watson and chris Hope,“Defining the Risk”,Vol.17,Policy Sciences,(1984) ,pp.123-139.

[9]载张家港质量技术监督局网http://www.zjgzjj.gov.cn/html/zhengcefagui/bumenjieshao/20090904/1622.html,2013年3月22日访问。

[10]即高风险食品、中风险食品和低风险食品。

[11]载浙江省技术质量监督局http://www.zjbts.gov.cn/HTML/20121028/gzdtspaq/B96299375525EC536E18666183E165AA.html,2013年3月2日访问。

[12]对于英美国家行政法上的风险概念与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所规定的突发事件的概念之间的关系的进一步论述,可以参见戚建刚:《应急行政的兴起与行政应急法之建构》,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4期,第24-26页。

[13]比如《张家港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实施方案》,载张家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http://www.zjgzjj.gov.cn/html/zhengcefagui/bumenjieshao/20090904/1621.html,2013年3月23日访问。

[14]参见姚明光:《上海对食品企业分类分级管理》,载新浪网http://finance.sina.com.cn/x/20040809/0738933630.shtml,2013年3月23日访问。

[15]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34号公告)的规定,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的拼音“Qiyeshi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表示,与原有的英文缩写QS(quality safety 质量安全),表达意思有所不同。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http://www.aqsiq.gov.cn/zwgk/jlgg/zjgg/2010/201004/t20100421_141972.htm,2013年6月5日访问。

[16]参见应松年、庄汉:《行政调查的现状与未来发展方向》,载《江苏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第114-116页。王麟:《行政调查中权力的可能边界》,载《法律科学》2008年第6期,第121-126页。 莫于川:《中国行政调查制度的若干问题与完善路向》,载《学习论坛》2011年第4期,第69-73页。

[17]参见姚明光:《上海对食品企业分类分级管理》,载新浪网http://finance.sina.com.cn/x/20040809/0738933630.shtml,2013年3月23日访问。

[18]参见《苏州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实施方案(试行)》,载食品伙伴网http://www.foodmate.net/law/jiangsu/163663.html,2013年3月23日访问。

[19][美]理查德·斯图尔特:《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7页。

[20]参见王学进:《“染色”馒头到底该由谁来查》,载《中国青年报》2011年11月4日。

[21]参见金自宁:《论行政调查的法律控制》,载《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第81—83页。

[22]See U.S.Envtl. Protection Agency,“Proposed Guidelines for Carcinogen Risk Assessment”,Federal Register,2002(79) ,pp.17960-18011.

[23]陈君石:《风险评估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载《农业质量标准》,2009年第3期,第5页。

[24]沈岿:《风险评估的行政法治问题——以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为例》,载《浙江学刊》2011年第3期,第27页。

[25]SeeLee Loevinger,“The Distinctive Function of Science and Law”,Vol. 24 Interdisc. Sci. Rev.(1999),p.87

[26]SeeCary Coglianese&Cary e. Marchant,“Shifting Sands: The Limits of Science in Setting Risk Standards”,Vol.152,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n Law Rev.No.4(Apr.2004),pp.1255-1360.

[27]参见杨建顺:《行政裁量的运作及其监督》,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第11页。

[28]参见戚建刚:《向权力说真相:食品安全风险规制中的信息工具之运用》,载《江淮论坛》2011年第5期,第117-118页。

[29]近代制度经济学家康芒斯认为,交易活动是人与人之间的活动,它可以分为三种基本类型:买卖的交易,即平等人之间的交易;管理的交易,即上下级之间的交换关系;限额的交易,主要是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这三种交易类型覆盖了所有人与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参见邹薇:《康芒斯制度经济学的重新研究》,载《经济科学》1996年第3期,第67-68页。)可见,依据康芒斯的观点,行政机关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政调查也可以视为一种“交易”。

[30]参见[瑞] 埃瑞克·G·菲吕博顿、鲁道夫·瑞切特编:《新制度经济学》,孙经纬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12页。

[31]参见中国法学会编:《2011年首届中国食品安全法治高峰论坛暨首届全国食品安全制度创新优秀事例颁奖优秀事例集》,2011年12月9日·全国政协礼堂,第186页。

[32]卢现祥主编:《新制度经济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8页。

[33]尽管这些地方所实施的制度比较粗糙,且有违反上位法的嫌疑。

[34]参见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

[35]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从实践来看,我国行政机关先后实施的“食品质量免检制度”和“驻厂监督制度”都是未对相关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作科学的评估之后所实施的措施。

[36]See Steven Shavell,“Specific versus General Enforcement of Law”,Vol. 99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No.5.(1991),pp.1088-1089.

[37]参见朱书缘、赵晶:《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获全国人大批准》,载人民网http://theory.people.com.cn/n/2013/0314/c49150-20793742.html,2013年3月16日访问

[38]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规定,农业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39]当然,所设计的基本职权和职责也适用于农业部。

[40]See Stephen Breyer,Regulation and Its Reform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2,p.109.

[41][日] 室井力:《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5 页。

[42]参见章剑生:《论行政行为说明理由》,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第1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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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韶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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