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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经济升级的理论内涵与政策取向

——“简政放权”“民营新政”“城镇化”与“美丽中国”

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启动的改革开放战略,已经创造了举世公认的“中国经济奇迹”。然而在30 年后,长期超高速增长的中国经济已经难以为继,“政策红利”的“喷涌式释放”已告一段落,体制改革也已挺进到一个“攻坚克难”的“深水区”阶段。新一轮改革开放的战略重点应作何调整? 如何“打造中国经济的升级版”?如何把握好“升级”的理论要求与当前改革举措的内在联系? “反腐倡廉”、“简政放权”、“民营新政”、“城镇化”与“美丽中国”及“中国梦”之间存有何种逻辑关系? “货币超发与‘钱荒’”、“漫漫熊市与‘股灾’”、“楼市的奇迹与泡沫”、“土地财政与地方债务”等,会不会导致国民经济陷入“中等收入陷阱”和“制度转型陷阱”? 本文试就这类错综复杂而又重大紧迫的“谜团”和“热点”,努力从经济学角度做一较系统的探讨。

一、中国模式特色:“经济升级”的双重内涵与逻辑步骤

人类社会走向市场经济的道路已有过三条:发达国如欧美的“私有制—法治”前提下的第一条; 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印度等“私有制—准法治”前提下的第二条; 转轨型经济如俄罗斯的“公有制—非法治”条件下的“先政治后经济”的第三条,也即著名转轨经济学家萨克斯等所称的“休克疗法”或“激进模式”( the Big Bang) 。中国改革走的是第四条“渐进主义”( Gradulism) 道路:“先经济后政治”、“先效率后公平”、“先数量后质量”,“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再走向共同富裕”等。

经过30 年努力,国民经济体制已从“计划指令型”变革成“中国特色新兴市场型” 。战略上已完成的体改任务包括: 1. 拆除计划经济中阻碍市场机制发育成长的各种藩篱,实施“退够” ;2. 在计划经济体内引进成熟市场的各种运作部件,也即“装硬件”,如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经济特区等; 3. 为所引进的硬件开发装备驱动模块,也即“装软件”,如颁布转换现代企业经营机制以走向市场经济的法规; 4. 为所接入的各种硬件软件的协调运行构建“支持系统”,也即构建制度环境,如企业文化和市场道德建设,反垄断、反腐败等。

四项逻辑任务的启动都曾伴有相应的“顶层设计”: 1.“退够”: 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的改革大幕是以农村改革为重点的。2.“装硬件”: 1984 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以此为标志展开的第二轮改革是以增强城市企业活力为重点的。3.“装软件”: 1993 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此为标志展开的第三轮改革的重点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4.“构建制度环境”: 2003 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此为标志展开的第四轮改革的重点则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及其社会环境。从“改革”角度看,“中国经济升级”意味着经济体制将从“新兴市场”走向“成熟市场”。之所以还是“新兴的”,是因为: 市场系统的三大子系统内,还没能各形成一对相互制衡并势均力敌的利益集团; 市场规则的制定、修改和完备还未能进入良性互动的“法治”轨道,博弈的一方还有可能强迫另一方接受自己的意志。进而,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手段还是行政指令,由政府借助市场经济杠杆,去营造企业竞争的激励环境。换言之,是“政策( 规制) ”环境中的“政府办市场”,而非“法治”环境中经由企业家和发明家的创新行为去拓展市场和商定规则。

从“发展”角度看,“中国经济升级”则意味着: 从注重“经济改革”、强调产出“效率”、追求“规模数量”增长、“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第一大战略阶段,过渡到同时也注重“政治改革”、强调分配“公平”、追求“结构质量”、逐步“走向共同富裕”的第二大战略阶段。在过去30 年“先经济”改革的第一战略阶段,能完成四大改革已经难能可贵。而在未来30 年“后政治”改革的第二战略阶段,需要面对的困难和付出的努力则势将更为惊天动地!

第二阶段改革理论上讲也应有四项逻辑任务: 1. 继续“退够”,包括调整反思前阶段,消化其负面遗留物,如“要素价格扭曲”和“虚拟经济泡沫”等; 2. 升级“硬件”: “简政放权”,鼓励“民营企业”做大做强,逐步与国有企业平分秋色; 3. 升级“软件”: 鼓励“生产性努力”、遏制“分配性努力” ; 在三大子市场上“去政策市”,让企业( 法人) 成为竞争规则的商定者,让“创新”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4. 升级“制度环境”: 让此前各阶段累积起来的法律规制等改革成果升华到“法治”高度,也即“先规则、明规则”,而不再是“后规则、潜规则” 。此外,与制度变革平行的贯穿四个逻辑阶段的社会变迁还包括人力资源的更新换代和物质财富的充足涌流。

二、“制度升级”的主旋律应该是“从‘法制’逐步走向‘法治’”

30 年第一阶段的改革事实上是一种“增量改革”,也即“蛋糕很大、你有我有、你多我也不少”。因而改革阻力通常都不很大,“政策红利”或曰“经济剩余”较容易迅速得以实现。客观条件也允许政策有较大操作空间。长期计划经济和“二元结构”,曾经累积和潜留了巨大的“人口红利”、“资源红利”和“储蓄红利”。而在30 年后第二阶段,“迅速做大蛋糕”的机会已很难寻觅,而满足增高了的“分配预期”却日益艰难。换言之,游戏的福利分配性质已发生质变,“正和博弈”正在让位于“零和博弈”甚至“负和博弈”。

“效率边界”已经达到、“博弈”双方已处于“契约曲线”上时,也即,在只能“你多我少,你增我减、甚至你死我活”的场合,一味“强调效率”的“增量改革”势必不再灵验,而必须引进若干新的规范和程序,如政治规则和法治设计的变动。否则“资源配置”和“福利分配”的改善都将陷于胶着僵持状态。许多发展中国家之所以遭遇“中等收入陷阱”,出现经济停滞和社会动荡等问题,盖在于他们不能达成“重新达到‘均衡’”的“合作( 对话) 路径”。他们所陷入的实质上是一种“制度转型陷阱”。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改革升级的大幕已在中国从容拉开。十八大后一系列新的顶层设计已经初见端倪。从“行政办市场”“升级”到“法治创市场”的意识和呼声,不仅频繁出现于新一届最高领导人的讲话,而且在社会上和网络上也都已不绝于耳。90 年代初改革总设计师曾有过“党政分开、政企分开”,“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睿智和抱负。现今“深水区”“攻坚克难”“着眼于法规制度改革”“触及灵魂和利益”等,不仅是先行伟人之伟大主题的再现,而且是时代旋律更有力和更壮美的升华!

“新一轮改革的突破口”,有专家认为: “应以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为突破口或重点任务。这是基于对我国社会基本矛盾的新认识和对改革所处新阶段的把握。” 这显然应该是敏锐与中肯的见解。只是在表达上,从笔者角度看,还可以作若干增补和修订。在1992 年到1997 年间,中国改革曾掀起过一轮立法高潮,152 项法规在短短的5年中都被颁布。1997 年以来,《公司法》、《证券法》、《物权法》和《劳工法》等难度较大的立法,也都相继问世。因而,新一轮改革的重点应在于: 进一步提高已有法规的权威性和可行性,淡化“政策市”,“逐步从‘法制’走向‘法治’”。

新的“战略重点”和“路径取向”表明,在改革升级的新的历史时期,“政治意义上转型比重”的提升将会有所加速,民主和法治的比重将会逐步有所上升,从而为“经济意义上的进一步转型”更好地铺路搭桥。改革的这种“局部质变”或曰“飞跃”及其难度的显著加大,势必要求改革设计者具备更足够的耐心和更高超的艺术,否则将很难不走较多的弯路。新时期改革应取的心态是: 坚定地“步步为营、稳打稳扎”,而绝不“简单冒进”和“欲速不达”。任何头脑简单、只想倚赖“清官”的言行,应该说,都是不够“人道”的。没有理由让改革领军人物个人付出不适当甚至是禁止性的代价! 这也是新时期改革必须在“法治”建设上奋勇突破的人道主义注脚。

三、“经济升级”势将逐步经由“法治”落实“纵向公平”

如前所述,在“你多我少”、“你增我减”甚至是“你活我死”的“契约曲线”上 ,“潜在的帕累托改善”已经不复存在 。在不减损其他人福利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不再存有改善的可能。在这种分配格局既定的( 均衡) 场合,经济意义上的博弈和“调适”对于总福利增进已经无能为力,“重新达到均衡”所必须借助的手段只能转靠其他维度( 如政法和科技等) 的改进。简言之,改变“游戏规则”将成为关键。

不妨以当前我国房地产调控为例。从规模或总量上看,目前全国“户均拥有量”已高达1. 08套。但从占有分布结构上看,“过剩”与“短缺”却同时严重存在。10 年9 次“调控”,近期甚至“限价限贷限购”,乃至至为严厉的“冻结二手市场”的《国五条》,都不仅无法让局面改观,而且是“越调价格越高”。可见,再指靠出台政策实现“居者有其屋”,并让“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恐怕应该说是天真幼稚的。要消除房地产泡沫,要优化分布结构,必须启动其他改革。没有“反腐倡廉”、“拉官下马”等“政治操作”,没有原铁道部长东窗事发,其个人所涉及的374 套房产怎么有可能上市出清? 此外,新的“立法”和进一步走向“法治”则更为深层。若说行政“调控”是WINDOWS,则“法治”就是DOS。否则,为什么先出台的是难以奏效的“交易税”,而不是更积极中肯的“持有税”呢?

可见,改革升级的主旋律一定是健全和夯实社会经济政治的“法治”基础。房地产市场之所以长期不能出清,之所以能够成为绑架国民经济健康增长的顽症,根源就在于“法治”改革难以到位。曾几何时,《物权法》上下讨论、六易其稿,结果竟还是一块“无字碑”,什么也没能写进! 更早,关于60 /70 年“大产权”的“土地出让金”的一次交纳,恐怕也欠缺相应的“法治”依据,结果为今天开征“持有税”留下了“伏笔”。如今,《国五条》中开征房产增值的20% 的投资利得税,本属无可厚非,之所以一石激起千层浪,甚至在上海等地引发一轮“离婚潮”,也是因为起始点上的“法治”远未到位。此外,“一以贯之”、“纳税意识”和“新税征管细节”等,也需要进一步反思和改进。

十八大以来这方面改革的进展应该说还是令人欣慰的: 全国“房婶”、“房叔”、“房爷”的曝光声势可谓浩大,要求全国联网查询和公布官员名下房产的呼声也是一浪高过一浪。目前,全国房产普查登记工作已经提上了住房建设部等权威当局的议事日程,据说2014 年6 月可以初步完成( 若无新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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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昀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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