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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企与央企对接合作的管理协同问题研究(2)

地方国企与央企在管理协同中采取的主要措施

管理协同理论认为,企业重组以后,必须把充裕的管理资源和高效率的管理能力拓展到被重组企业,实现被重组企业管理能力的迅速提升,对于重组企业整体协同效应的实现至关重要。因此,地方国企与央企对接后,央企应该采取的主要管理措施有:

构架三级战略管理体系,提升职能战略管理能力。地方国企与央企对接合作无论采取哪种战略,都是政府为推动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而做出的长期的、决定性的决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使命的必然要求。因此,央企与地方国企对接后,要迅速构建“央企(或集团公司)—被重组地方国企(或事业部)—被重组地方国企的主营业务”三级战略管理体系。

央企(集团公司)负责制定公司或者集团的战略决策,这些决策主要涉及资产组合的建立和管理,是央企(集团公司)长期的、根本的决策。被重组地方国企(或事业部)的战略规划主要是确定央企与地方国企对接后的增长机遇、央企内部不同业务单元的组合及相关投资的分配、战略协同效应的实现途径等。被重组地方国企的主营业务战略是在央企总体战略的指导下,经营管理某一个战略单位的战略规划,是子战略之下的职能战略,为央企的总体战略目标服务。其最终目的是营造央企的核心竞争力和确立央企在特定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鉴于此,地方国企与央企对接后,央企必须以全新的思维方式重新识别企业的核心资源和核心能力,围绕企业核心资源和核心能力的构建,及时制定被重组地方国企的主营业务战略,确保企业主营业务战略和整体战略的衔接,加强主营业务战略的管理能力,为战略协同效应的实现奠定基础。③

完善内部管理控制体系,尽快实现被重组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在建立地方国企内部管理控制体系的过程中,企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只能是央企的整体发展战略。在整体发展战略的指导下,地方国企首先要按照科学分工的要求,优化各种职能活动,提高企业的专业化管理水平;其次,要选择合适的管理控制模式。基于企业规模扩大和地域分散的需要,偏重于分权的管理控制模式与扁平化管理比较吻合。对于产品结构相对单一、企业规模适中的地方国企来说,相对集权的管理控制模式则更为适合。企业决策层应该高度重视这一点;再次,加强企业的流程管理。建立合理的管理流程和科学的管理标准。同时,改革和完善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体系,规范企业员工的行为,为新流程的推行提供制度保证,增加企业的组织实力,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在此基础上,推动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④

加大组织结构改革的力度,提升组织对战略实施的支撑力。目前,与地方国企对接合作的央企中,绝大多数还是采用企业集团的组织形式。在这种法人企业联合体的组织结构中,地方国企仍然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并没有成为央企的一个业务单元,作为集团公司总部的央企无法对地方国企的资源进行统一配置。因此,改革央企集团的组织形式,就是要取消地方国企的法人资格,根据央企战略发展方向的要求,确定对接合作后地方国企的业务发展,将地方国企变成央企内部的一个业务单元。实施扁平化管理,提高组织的适应性,保证战略协同效应的实现。⑤

同时,高度重视央企和地方国企之间决策权的划分问题。根据扁平化组织的内在要求,坚持重大决策权的集中(央企)和事业部(地方国企)积极性的发挥相结合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既有利于发挥地方国企经营管理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又能推动地方国企资源在央企整体组织体系内的合理流动,真正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化。

以员工培训和教育为突破口,促进企业文化的融合和创新。目前,央企在入驻地方国企后,采用较多的是注入式的文化整合模式,即将央企的文化强制性地输入地方国企,因此,从地方国企的文化现状看,员工观念的更新就成为首要解决的问题。为此,对接后企业的员工培训和教育工作必须做出重大调整。

首先,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升为企业的战略管理部门,由重要的高级主管专职负责企业人力资源规划工作。

其次,树立职业生涯规划的培训和教育理念。职业生涯规划为指向的理念,强调的是企业员工的职业发展和企业的发展阶段相吻合,通过采取灵活的个人发展计划,实现员工的自我提升和完善,满足员工自我实现的需求。

再次,改变重技能培训轻价值观灌输的课程安排。在对地方国企员工的培训和教育中,除了必要的岗位技能培训外,必须加大企业核心价值观灌输的时间和内容,采取集中学习、开展专项活动、树立典型人物等多种形式,强化员工的认同感,改变员工的思维惯性和行为惰性。

最后,改变企业内部自我教育的培训模式,特别是对企业的管理人员和骨干员工,增加公司外的职业培训时间和内容,不断地更新理念,完善和提升素质。

探索协商性决策机制,推动政府和国有企业活动边界的科学界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决定了国有企业的改革也必须划清企业与各级政府的活动边界。在央企与地方国企的对接合作中,政府扮演了“争先锋”的角色,发挥了主导作用,这是由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的,是经济社会发展特殊时期的特殊要求。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各级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拥有监督权有其法理基础;作为市场的主体,国有企业拥有独立的经营活动决策权也有其法理基础。

因此,从战略协同和管理协同的角度看,关键是在国有企业的独立决策和政府的调节作用之间建立协商机制,使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既能够体现政府调节经济的意图,又能够做到不“唯政府的马头是瞻”。这一协商机制的建立,有赖于三方面的共同努力:一是市场机制的完善,二是多种经济调控手段之间协调机制的完善和政府运用能力的提升,三是国有企业内部科学决策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结语

地方国企与央企的对接合作是政府主动推动下的企业战略重组活动,与市场主导型的企业重组存在明显差异。这种差异性决定了对接后企业管理协同的特殊性,只有深入分析地方国企和央企在管理理念、方法和水平等方面的差距,从战略管理能力的提升、组织结构的改革、企业文化的创新、管理控制体系的完善以及协商型决策机制的建立等方面采取针对性措施,才能保证管理协同效应的实现。

【作者为洛阳理工学院副教授;本文系2012年度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中原经济区建设中地企与央企对接的战略协同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22400410011】

【注释】

①徐江平:“政府主导型企业重组的特殊问题研究”,《洛阳理工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第40~43页。

②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2010年。

③张海中:“企业重组中深度融合之探索”,《创新科技》,2009年,第9期,第24~25页。

④赵宇剑:“四重整合实现并购价值”,《公司理财》,2010年第10期,第88~90页。

⑤王君华:“企业战略协同的误区及矫正”,《统计与决策》,2007年第1期,第157~158页。

责编/王坤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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