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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碳关税经济法如何应对贸易保护主义(2)

我国应对碳关税问题的经济法应对措施

碳税法律制度及其建立的背景优势。碳税是一种专门针对国内产出的高能耗产品而设立的税收法律制度。之所以将碳税法律制度的建立视作我国应对碳关税问题的首选法律措施,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其一,碳税法律制度在应对发达国家碳关税政策的问题上有着较好的背景优势。具体来说,当下我国已经与包括美国在内的很多主要发达国家签订了《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协议》,协议内容规定这些国家在进口来自中国的商品时应避免出现与中方的双重征税行为。这也就是说,如果中国在出口高能耗产品时首先对这些产品征收碳税,那么美国等与中国有协议在先的发达国家将不能再针对它们征收碳关税。这样一来我国就能较好地在高耗能产品的出口涉税问题上把握主动权。其二,碳税法律制度的建立有于引导国内企业的低碳生产转型。从本质上来说,碳税属于环境税的一种,常以能源税的形式出现。碳税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会引起能源价格的较大幅提升,这将直接导致高能耗出口产品生产成本与生存压力的激增,从而促进国内企业走向低能耗、低碳排放的环保生产之路,实现税收对企业行为的调节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碳税与碳关税的概念不应被混淆,前者的税收征收对象是本国生产的外销产品,而后者则是专门针对进口产品的一种关税,两者有着税种上的本质区别。另外,碳税法律制度的建立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健全的碳税法律体系的形成不但首先要解决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征税环节、计税依据、征收管理、税收优惠等内容的规范问题,还要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逐步积累经验、完善成熟。

碳税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分析。从现有资料来看,碳税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可以得到肯定,原因如下:其一,国际社会在碳税法律制度的建立方面已形成较丰富的成功经验可供借鉴。对碳税的征收最早出现于北欧,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瑞典、荷兰等北欧国家就已开始着手在本国建立碳税法律制度。随着全球气候问题的突出,这股风潮逐渐由北欧各国扩散开来并席卷欧洲大陆,德国、英国、意大利等欧洲主要国家纷纷加入其中。再从最近几年的全球碳税法律制度建立动向来看,2008年和2012年,加拿大和日本也在其国内部分地区实现了碳税法律制度的探究性构建。即便是在某些不发达国家,碳税法律制度的构建也被提上议程,像南非早在四五年前便开始向境内的二氧化碳高排放量企业征收环境税。总的来说,碳税法律制度的构建是大势所趋,不少国家在对这项法律制度的建立过程中获益匪浅。

其二,碳税的征收能够对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起到一定的补足作用。从现实情况来看,尽管我国的不少税种,像资源税、增值税、消费税等都是以矿石燃料为对象展开征收的,但碳税的建立并不会与这些已有税种产生矛盾,相反能够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具体来说,首先,增值税是一种普遍征收的税种,与碳税并无冲突之处;其次,从征税范围来分析,碳税所征收的对象是一切能够导致二氧化碳排放的高能耗产品,这一点相对资源税和消费税来说覆盖范围更广。它既不像前者只针对天然矿产资源,也不同于后者仅包含于成品油类。此外,从设税目的和计税依据上来说,资源税与消费税的设置并非出于环境目的,因而其计税依据与矿石燃料在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会产生的碳排放量毫无联系,不可能像碳税一样在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问题上发挥正面效用。

虽然我国现在还没有形成正式、明确的碳税法律制度,但通过征收碳税、制定碳税法律法规来实现对工业生产污染气体排放的思想很早就已出现,并体现在我国许多早先通过的税收法律条文中。早在1984年我国便开始对矿石燃料征收资源税,并自当年起逐步提升税收征收额度,至2009年我国当年的资源税总额达340亿元之巨,且此期间我国资源税几乎一直保持较为稳定的同比增长。

碳税法律制度的主要拟定内容。一是纳税人:一切在我国境内排放二氧化碳的组织与个人。二是征税对象:矿石燃料。包括煤炭、天然气、石油及相关燃料再产品。将矿石燃料作为碳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征税对象是因为由这类燃料造成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在每年全球温室气体的总排放量中占六到八成,调节好矿石燃料的碳排放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外贸活动对全球气候恶化的刺激作用。

三是税率:为了更好地实现碳税对二氧化碳排放的调节作用,达到鼓励企业与个人使用环保能源的目的,我国碳税法律制度中的税率设计也不妨效仿北欧诸国,采用视二氧化碳排放量多少来分批次区别设置税率的的办法。即对于使用石油燃料、煤炭燃料等高二氧化碳排放能源的单位与个人采用高税率,对使用天然气等低二氧化碳排放能源的单位与个人采用低税率,对使用太阳能等零二氧化碳排放的环保能源的单位及个人采用零税率。

四是征税环节:征税环节类型的选择有两种,即在消费环节征税和在生产环节征税。具体选择在哪一环节上征税取决于碳税法律制度制定国的已有税制及这种税制下的税收管理与操作办法。就现有情况来看,我国当下对与矿石燃料有关的碳税征收是在生产环节上实现的,这更符合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但在消费环节上征收碳税也存在自身特有的便利之处,同时也不难通过如价格信号传导等方式引导实现,可以在未来某些特定时候纳入考虑。

五是计税依据:碳税的计税依据也有两种,即直接计算和BTU计算。所谓直接计算,就是计算出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燃烧矿石燃料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气体排放量;而BTU计算则是指先计算出口产品生产耗费的燃料量,再通过燃料消耗量与二氧化碳气体排放量之间的关系换算出整个历程碳排放的方法。考虑到在直接计算法中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其实并不好统计,故而现实中各个国家往往采用BTU碳税计算法。

六是征收管理:较为明智的选择是采用以中央为主、地方为辅,中央与地方共同管理的办法。这主要是因为碳税的征收必然会对GDP产生显著影响,而GDP是当下我国考核官员政策的一个重要参考标准。在中央对碳税实行主要征收管理的背景下,国税部门可以较少受到地方政策的干预、公正公开地进行,但考虑到碳税的征收管理同样离不开地方政府和各级部门的协助与支持,应将部分碳税征收所得划入地方财政收入,充作碳税征收管理的行政费用。

七是税收优惠:碳税法律制度的构建目的主要在于调节商业生产中的二氧化碳排放行为,故而应当将对普通居民正常生活的影响降到最小,所以必须结合我国国情出台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首先,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且其中大多数人口集中在农村,而农村居民的日用燃料大多为柴薪等非商品能源,虽然使用过程中也会产生一定的碳排放,但这是居民现实生活所需,不应当被纳入碳税征收的范围;其次,对于某些特定能源,如煤层气,应为其开发与使用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煤层气(瓦斯)的主要成分是甲烷,是一种较容易在我国发展推广而又碳排放较弱的能源。为煤层气提供碳税税收优惠的原因有二,首先是其自身特点,也就是它的相对低碳特性使,其具备值得深入发展为重要能源的潜力;其次,煤层气产业是一个投资风险相对较高的产业,太过严苛的税收环境不利于这一产业的成长,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则能够间接促进我国低碳环保能源开发事业的发展。

总之,碳税法律制度的建立不但能为我国应对西方发达国家的碳关税政策提供法律支持,还能够促进我国环保能源的开发和低碳产业的兴起,为我国对外贸易事业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为内蒙古河套学院经管系副教授)

责编/边文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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