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二是消除“信息孤岛”,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三是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
在2013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明确要求,在2014年6月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事实上,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消息公布后,公众便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与“征税”和“反腐”紧密联系。那么,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与征税和反腐关系究竟如何?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表示,虽然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用来征税,在一些时候也可以用来发现某些腐败活动,但是,这项制度真正的、主要的功能却与征税、反腐无关。
程啸指出,当前反腐形势严峻,不少人认为,通过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公开,允许任何人到登记机构查询官员名下的房产可以变相实现官员财产公开。但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中国法律的规定,无助于反腐,更会扭曲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功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程啸说,首先,要求公开登记资料,允许任何人到登记机构输入官员及其近亲属的姓名来查询其名下的房产,有违现行法的规定。中国《物权法》第十八条对于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主体有明确的规定,即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权利人是指针对被查询的不动产享有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的主体,而利害关系人是指与登记的不动产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之人,包括不动产交易的当事人、与权利人发生法律纠纷的人等。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主要功能是提高交易效率和维护交易安全。如果一个人完全没有任何从事不动产交易的意图,他有什么必要去了解不动产登记资料?把登记资料向这些人公开的意义又何在呢?
其次,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不动产市场的基础性制度,而非用于反腐的制度。从制度设计层面上看,即便允许任何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也无法反腐。比如,登记与否是自愿的,而不是强制的。官员收受他人行贿的房屋后,完全可以不办登记。就算办登记,也可以登记在他人的名下,或者完全如同龚爱爱那样以违法方式取得多个身份证、户口本,来办理登记。对于这些公安机关办出来的真的“假身份证、假户口本”,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本是无法查验。这种情况下,单独一个登记制度如何反腐?
第三,如果假不动产登记之手来反腐,允许任何人随意查询他人名下的房产,很可能出现“画虎不成反类犬”的效果。不仅反腐失败,还会泄露广大民事主体的数据信息,造成其隐私权、财产权甚至人身权被侵害的严重后果。当前,中国个人数据信息被泄露的问题已经十分严重,各种欺诈犯罪甚嚣尘上。此时,再允许任何人随意查询他人的房产信息,势必为别有用心者、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便利。他们可以从不动产登记机构轻易获得广大民事主体的重要信息,并利用它们来实施诈骗、绑架、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显然,以不动产登记来反腐,本质上就是要以广大民事主体的隐私权和个人数据信息的安全为反腐“陪绑”。
程啸说,要真正预防和减少官员的腐败行为,就应当真正实现权力的制衡与监督。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是在世界各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都行之有效的“制度之笼”。这一制度通过强制官员及其近亲属向有关机关及社会大众公开财产状况,以达到监督官员、预防贪腐的目的。然而,这个制度与不动产登记制度显然是性质不同、功能不同的两项制度,不应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