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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需要去“四化”

司法改革被提升到关乎法治中国建设的高度,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所明确的。在党的文件中如此重视司法改革,可以说是前所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司法改革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应当选择什么样的路径呢?我认为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改善司法环境,增强其独立性;另一方面是改革司法自身,增强其公正性和效率性。具体来说,主要是去“四化”:

第一,去地方化。司法是国家司法,更加注重法治的统一和权威。所以,去地方化,减少地方对司法的干预是应有之义。《决定》明确指出,要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这样改革的目的,正是为了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第二,去行政化。《决定》提出,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这些内容总括起来,就是去行政化。多年来,司法体制本身存在的问题越来越明显,就是权力运行机制越来越行政化,导致案件处理权责不一致,缺乏效率。用行政化方式和程序处理司法案件的做法,违背了司法的客观规律,必须改革。

第三,去封闭化。《决定》强调,要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这些内容的特点就是大力推行司法公开,让司法接受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目前,推行司法公开有两点非常重要:一是公开的力度和范围要大力增强。不仅结果要公开,更为关键的是过程公开、依据公开、判断公开等。二是独立的司法必须进行强有力的监督和有效监督,必须让体制内监督与体制外监督结合起来,让人民监督司法。

第四,去模糊化。自由心证,是法律学习中的一个老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自由心证就是法官和检察官的所谓内心确信。这个原则和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明显缺陷,就是司法官认定事实和作出法律判断的标准模糊化。这个模糊化的标准被人为地夸大,无限地发挥,甚至成为个别人滥用权力的自留地。这极大地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必须改革。改革的路径,就是去模糊化,让事实认定和法律判断都标准化和外在化,极大压缩所谓自由裁量权。

去模糊化的另外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责任的去模糊化。现行体制中,虽然案件在法律文书上是有司法官署名,但实际上行政化的运行机制使得案件处理结果与办案人员没有很直接的关系。所以,一旦需要承担错案责任,追究责任主体就显得模糊。三中全会强调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个改革显然有利于落实责任,把案件办理的主体和权力明确起来,有助于法官和检察官对自己办理的案件负责。

(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

[责任编辑: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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